醫師不足病患亡 台大判賠50萬
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supplement/20120906/34489007
節錄部份判決書:
本件被上訴人吳卓鍇在93年5月28日為被上
訴人臺大醫院之值班醫師,其在洪紀愛於當日凌晨01:20至
05:00之間有腹痛及腹瀉症狀期間,雖經護士蔡阿惠通報,
但其並未前往診視,為兩造不爭之事實,依被上訴人吳卓鍇
前開所述:「約在93年5月28日晨1時許,接獲護士蔡阿惠通
知病患洪紀愛腹痛,惟伊當時正在處理13樓之病患曾文柳,
因伊瞭解洪紀愛之症狀,故先研判為瀉劑所引發之腹痛,即
指示蔡阿惠先給予舒緩劑後觀察,嗣於凌晨2時許,蔡阿惠
回報說洪紀愛仍然腹痛,惟伊當正在處理另一病患邱坤良,
因前已給與洪紀愛舒緩劑,故伊指示蔡阿惠繼續觀察,嗣約
凌晨4時許,洪紀愛腹痛症狀仍未緩解,伊就再指示蔡阿惠
給予注射利尿劑,約在凌晨5時許,伊前往視洪紀愛,..
.。」等情,為被上訴人臺大醫院所是認,並認吳卓鍇未能
前去,而指示蔡阿惠為相關處置,並無違規等語,然而依洪
紀愛之病情而觀,其亦應屬危急病人,其與在被上訴人臺大
醫院之其他危急病人,應受平等照應,本件被上訴人吳卓鍇
在當時正處理其他危急病人,致未能及時照應洪紀愛,固難
謂其係「無故拖延」,然而被上訴人臺大醫院未能及時安排
其他醫師來照應洪紀愛,顯未盡其於醫療契約所其所應負之
照顧義務,而侵害洪紀愛健康之人格權,上訴人係洪紀愛之
子女,洪宗仁為其配偶,在洪紀愛病危之際,對其受到被上
訴人臺大醫院妥善醫療照顧自有高度之期待,洪紀愛在病痛
之時因被上訴人臺大醫院未及時依規定提供值班醫師予以照
應,可認渠等基於與洪紀愛間之身分法益因而受到侵害,得
依民法第227-1、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被上訴人臺大醫院
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從而上訴人主張無論被上訴人吳
卓鍇、謝松洲執行醫療有無過失,被上訴人臺大醫院因未依
醫療法第59條規定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病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一,第315頁),即非無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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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台大醫院,也沒辦法配置1:1的醫病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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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stand by your glasses steady,
Here’s good luck to the man in the sky,
Here’s a toast to the dead already,
Three cheers for the next man to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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