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病患翻車死亡 救護車司機判刑

看板medache作者 (廢健保救台灣)時間12年前 (2012/07/08 11:30), 編輯推噓9(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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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翻車死亡 救護車司機判刑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0日電)桃園縣救護車司機鍾正鏞載病患時,遭小貨車側面擦撞 而翻車,導致病患心肌梗塞死亡。最高法院日前認定鍾應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 ,依過失致死罪判鍾4個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桃聯救護車司機鍾正鏞在民國96年間,載詹姓病患前往林口長庚醫院治療, 沿途開啟鳴笛警報器與警示燈,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華亞二路、文化二路交岔路口時,遭小 貨車駕駛宋金樹撞擊。 救護車遭撞擊後翻車,詹姓病患的固定擔架跟著翻覆,詹患急性心肌梗塞發作,雖救護人 員即時招攬小客車將詹送往醫院急救,但仍宣告不治。 法院一審時,依過失致死罪,判小貨車駕駛宋金樹9月徒刑、緩刑3年確定;另救護車駕駛 鍾正鏞部分,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原則」,鍾有開啟警示燈,且案發時沒有足夠時間踩煞 車,判決鍾無罪。 高院更一審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救護車雖有特別通行權,但在交叉路口面對 紅燈狀態時,鍾正鏞未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徒刑4月 ,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審結,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1010120 http://tw.news.yahoo.com/%E7%97%85%E6%82%A3%E7%BF%BB%E8%BB%8A%E6%AD%BB%E4%BA%A1-%E6%95%91%E8%AD%B7%E8%BB%8A%E5%8F%B8%E6%A9%9F%E5%88%A4%E5%88%91-092818947.html ============ 是不是似曾相似呢 以後沒人敢當救護車司機了 希望以後法官被救護車載時 救護車慢慢開也不會被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216.3 ※ 編輯: monyan 來自: 111.254.216.3 (07/08 11:30)

07/08 11:48, , 1F
看來法官們完全沒有生命分秒必爭的概念...
07/08 11:48, 1F

07/08 12:14, , 2F
也許這個法官只是很單純結果不好就是有過失的觀念
07/08 12:14, 2F

07/08 12:31, , 3F
是不是應該慶幸法官真的沒對我們特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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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3:17, , 4F
傻眼 照這判決以後救護車過馬路都要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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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3:28, , 5F
滿奇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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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14:21, , 6F
防衛性開車 閃燈鳴笛但乖乖等紅綠燈 沿途不超車不按喇叭
07/08 14:21, 6F

07/08 19:11, , 7F
一般駕駛聽到嗚笛聲本來就該要緩速了吧?
07/08 19:11, 7F

07/08 22:21, , 8F
台灣司法, 不意外, 台灣會亡, 也是亡在法律人手中
07/08 22:21, 8F

07/08 23:46, , 9F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100,交上更(一),10):http://ppt.cc/Rt~J
07/08 23:46, 9F

07/08 23:47, , 10F
我的疑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聽到救護車警號不避讓
07/08 23:47, 10F

07/08 23:47, , 11F
處罰鍰、吊扣駕照;為什麼判救護車駕駛「疏未注意,而未採取相
07/08 23:47, 11F

07/08 23:47, , 12F
對應之適當措置,難謂其已盡注意義務,自無信賴原則之適用」?
07/08 23:47, 12F

07/08 23:58, , 13F
你們也真會扭曲文中句意.....一堆仇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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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21, , 14F
可以請問uilee學什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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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2:42, , 15F
仇法有問題嗎? 一堆判例都幾百萬到幾千萬 但是世上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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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2:43, , 16F
分百 有0.1%就是會碰到 你懂什麼叫莫非定律嗎?
07/09 02:43, 16F

07/09 02:45, , 17F
然後只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一句就把送醫鑑定的評論給否決
07/09 02:45, 17F

07/09 02:48, , 18F
再加上百萬千萬的賠款 還要我們同意自以為的應注意?
07/09 02:48, 18F

07/09 02:49, , 19F
叫別人拿熱臉去貼冷屁股 是在發神經嗎?
07/09 02:49, 19F

07/09 08:05, , 20F
還不簡單,以後救護車就慢慢開就好啦
07/09 08:05, 20F

07/09 09:43, , 21F
法官仇醫可以亂判醫生 可惜醫生仇法只能打打嘴砲
07/09 09:43, 21F

07/09 20:49, , 22F
我不仇法,但認為此次判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更審
07/09 20:49, 22F

07/09 20:49, , 23F
認定救護車駕駛未盡注意義務,因而不適用信賴原則,太過苛責。
07/09 20:49, 23F

07/09 20:49, , 24F
再者,法律的目的,是以法條與判例來規範與避免錯誤、改變行為
07/09 20:49, 24F

07/09 20:49, , 25F
這樣的判決,促成防衛行為,是對整體社會有益、大家所樂見嗎?
07/09 20:49, 25F

07/10 17:23, , 26F
噓的人很好笑 兩個法官自打嘴巴 不可笑嗎?
07/10 17:23, 26F

07/12 16:42, , 27F
恐龍法官判的一堆案例(就算不是醫療訴訟)都是可笑至極
07/12 16:42, 27F

07/12 16:43, , 28F
這叫一般人如何去接受這樣的司法以及弄法之人
07/12 16:43,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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