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要「醜人有救,病人無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27/today-o5.htm
◎ 蔡秀男
報載台大醫院外科總醫師洪浩雲,最近決定捨台大外科而就醫美,是該院外科部有史以來
第一位接受完整住院醫師訓練後,出走至醫美的總醫師。
他受訪指出,近來看到太多醫療糾紛,醫師動輒被罰上千萬元,也曾見其他醫師為病患急
救時,家屬在旁拿錄音筆,嚷著「沒救活就告醫師」,讓他深感醫療環境惡劣,醫師沒得
到基本尊重。
回顧前一陣子,童綜合醫院二審判賠三千餘萬元,引發醫界震撼,在網路臉書展開熱烈聲
援抱不平!神經外科醫學會更罕見召開記者會,為醫師發聲進行平反!因為,大家擔心這
個判決,勢必產生嚴重後續效應,對台灣醫療環境與醫學教育,產生不良的影響,惡化了
「醜人有救,病人無醫!」
上述事件引起社會廣泛注意,也令人省思,如何建立台灣妥善解決醫療糾紛的模式?
當時,衛生署表示,鑑於國內此等醫療糾紛案例層出不窮,正在推動「醫療爭議處理法」
,針對生育、手術、麻醉等醫療爭議訂出補償上限,目前暫訂為二百萬元,希望減少醫療
訴訟。但是否真能減少醫療訴訟,仍值得觀察。
事實上,在國外,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係以解決問題的取向為中心,區分訴訟上與訴訟
外處理模式,著重危機處理與風險管理。如日本,2004年即通過《裁判外紛爭解決促進法
》,對促進仲裁、調解、斡旋或和解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定有程序、認證、業務、報
告、罰則等規範。
然而,在台灣,目前醫療糾紛之訴訟外解決法規,則仍是難產中。2005年,衛生署曾草擬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明列強制調解與任意仲裁之原則;2008年4月再改版為《病人
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將病人安全與醫療糾紛處理混在同一部法律條文,各界批
判不斷。2011年6月,總統馬英九在出席南部縣市醫師團體會議表示,衛生署正研訂《醫
療糾紛傷害補償法》及《生育風險補償辦法》。大選前,醫療事故救濟基金大力放送,然
而,何時真正實施,勢必引發不少爭議!
2012年3月,衛生署指出,《醫療爭議處理法》實施後,衛生署將成立每年四十億元的醫
療事故救濟基金,由公務預算、各級醫療院所各自分攤二十億元。如果病患及家屬對於二
百萬元賠償上限不滿意,仍可透過民事訴訟管道求償。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醫院、醫
師也可自行衡量,是否額外再負擔一些求償金。
然而,有部份醫界同仁提出懷疑,醫院要先上繳中央一筆錢,中央再花錢請一群專家,如
何判定風險或過失?判給了病患一筆錢,病患如果不滿意,還可以再訴諸媒體,也可再上
法院告,有這麼多重管道,可以告醫師告醫院,醫院是否增加了更多成本?如果是不滿意
的家屬,會怎麼做?這樣有利於化解醫療爭議嗎?
總而言之,對於如何改善台灣醫療糾紛的解決模式,如何強化訴訟外機制,值得各界省思
,也期待儘早完成《醫療爭議處理法》或《醫療糾紛處理法》的相關立法工作,營造醫療
友善環境,避免醫療糾紛難解,醫病關係惡化,導致醫師的熱情被澆熄,造成台灣醫療制
度崩盤的危機。(作者為醫師,台灣大學法律系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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