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衛生署回覆醫師加入勞基法之信件內容

看板medache作者 (喔...)時間14年前 (2011/04/29 01: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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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edstudent 看板 #1DkQPssp ] 作者: mk (喔...)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轉載] 衛生署回覆醫師加入勞基法之信件內容 時間: Fri Apr 29 01:40:03 2011 出處: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68&t=57584&p=822716#p822716 醫師為何不納入勞基法及如何查詢醫院評鑑有關醫師工時之規定乙事,敬復如下: 一、醫師之業務性質恆具有特殊性,如醫療法即已明文規定,醫院於診療時間外,   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   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二、因此,醫師在醫療作業上,具有獨立作業能力,乃係獨立負法律上之完全責任,   且其業務具有持續性、緊急性與不可預期性,加上工作時間亦不固定,工時不   易認定,故難以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於工時認定及相關之限制。 三、惟本署已於「教學醫院評鑑基準」,規定住院醫師的照護床數應於15床以下,   且值班至多3天1班;以及於「醫院評鑑基準」,規定醫院須對醫師的診療能力   及工作量,定期作客觀的評估,如訂定各科醫師之合理醫療服務量等,以保障   醫師的勞動條件。未來本署將再針對「醫院評鑑」之醫師工時規範進行修訂,   並加強實地查核,以改善醫療機構內的工作條件,進而增進醫療品質,加強病   人安全維護。 四、有關醫院評鑑之醫師工時規定,可至「本署網頁(http://www.doh.gov.tw)   首頁>本署各單位>醫事處>業務資訊>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相關業務>評   鑑基準>100年」項下,查詢「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條文1.3.2「對醫師   的診療能力及工作量,定期作客觀的評估」,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   目」條文5.3.3「住院醫師照護床數及值班班數安排適當,適合學習,並有適當   指導監督機制」之內容。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89.6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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