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寫給法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8/today-o6.htm
◎ 黃奕廷
如果診斷很簡單,Discovery頻道就不會有Mystery Diagnosis這個節目了!
有些病症狀明確又特異,例如水痘、腸病毒造成的手口足病;有些病症狀儘管明確,但沒
有特異性,例如肚子痛,可能是食物中毒引起腸胃炎,或是盲腸炎,甚至可能是致命的主
動脈瘤;實驗室的檢驗會有偽陽性及偽陰性,這是檢驗本身的限制:世上沒有百分之百準
確精密(sensitivity and specificity)的檢驗。有些病如胰臟癌、卵巢癌往往沒有什麼
症狀,多半都是因擴散的併發症才被查覺。此外,疾病本身有一定的病程,例如腦炎病人
一開始的徵兆多半只像感冒,中樞神經症狀未出現之前不可能判定為腦炎。筆者的經驗是
,越後面看的醫師,越有機會看到病程的全貌,有較高的機會做正確診斷;但是,並不代
表前面的醫師差勁。
筆者在美國同事的小孩,因發燒去看了很多次,總是燒了三天就退燒。做了血液常規、尿
液等檢查,都正常。過了近三個禮拜,因為她發燒的型態引起注意,頗富盛名的兒童醫院
重做血液抹片,發現小女孩得了瘧疾。她曾在半年前去南美,但發病時間有些晚,以致拖
了一段時間才確定診斷。
因此,看到台灣一個三天內就診斷出病人患有瘧疾的醫師被判刑,感到很驚訝!不知法官
判定的標準何在?而且還是「刑法」。
歐美國家極少用刑法起訴醫療疏失,是否合宜仍然有許多爭議:若用刑法起訴醫療疏失,
適用罪名是recklessness,要判定recklessness的前提必需是犯方清楚該行為涵蓋的「過
大」風險卻仍繼續做下去(In legal parlance, for recklessness to apply, an actor
must be aware of a substantial or unjustified risk inherent in the conduct, but
proceeds in the face of such risk.)。例如密醫替人開刀,就適用這個情況。這次台
灣國泰黃醫師的案例,不知法官是依何標準判決?
新英格蘭期刊曾有一篇探討美國醫療糾紛的研究,發現只有十七%病人提告的案件真的有
醫療疏失。諷刺的是,真的有問題的事件,只有二%的病人提告。筆者很難不想到所謂「
與疫苗無關」的劉小弟、血小板低下的陳小弟、手不斷抽搐的音樂班女學生。
面對黃醫師的案例,號稱最「專業」的衛生署長,是否該考慮替黃醫師講幾句「專業」的
公道話(作者任職美國衛生部,本文僅代表個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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