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建議板規11-1條文修正

看板marvel作者 (巴貝雷特)時間5年前 (2018/09/10 20:00), 5年前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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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且不管懲罰部份,現行11-1規範主要部份如下: 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檢舉)、對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 明顯貶抑詞語、挑釁謾罵 以我個人的理解在這裡可以拆成兩部份: 1.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檢舉) 2.對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明顯貶抑詞語、挑釁謾罵 這裡有個微妙的地方是,如果A指名攻擊B,然後C檢舉2.的部份理論上應該要成立,因為B 本身就是板規條文裡的「特定人士」,但我記得有看過幾次有人在C的位置檢舉1.而被打槍 的,姑且算是程序不正實體不論的處理方式吧,順便告訴大家應該怎麼檢舉才算是合現行 板規吧。 近來多次觀察11-1的標準多半鎖定在「明顯貶抑詞語」,就連人身攻擊也一樣,那這樣就 已經重覆規定的情況了,人身攻擊只看貶抑詞語後頭的侮辱、歧視、挑釁謾罵都要達明顯 貶抑才算違規,那規定那麼多是要做什麼?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BA%AB%E6%94%BB%E6%93%8A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785 人身攻擊沒有像侮辱、誹謗那樣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條文當指標,板主用的明顯貶抑詞概念 跟刑法上對侮辱的定義很像。 「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 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https://www.follaw.tw/f06/11489/ ) 幾乎大部份11-1的檢舉板主在審查的都是貶抑的夠不夠明顯,實際上說這條的作用跟公然 侮辱罪有87%像應該不過份,這種情況下那人身攻擊的部份也顯得相當多餘,如果板主實 際上採用的是最狹義的人身攻擊標準,那跟公然侮辱罪規範的情況也很相近,他不只是要 求要有訴諸人身的謬誤還必須有強烈明顯的攻擊性。 侮辱、歧視、謾罵、挑釁(我這裡先分開),實際上前三者都會有貶抑損害當事人評價的情 況,單純檢舉11-1時板主似乎沒有想過挑釁這部份,帽子扣來扣去極盡挑釁之能力的論戰 中只要貶損的不夠明顯都不至於被查辦,因此我個人認為挑釁似乎也是虛設的標準。 有鑑於看過不少次的情況都是非當事人檢舉,加上板主的標準事實上只看貶抑程度,因此 建請修改簡化條文讓條文符合實際標準,增強板規的明確性,以上。 附註:我對審查標準沒有意見,若長期以來標準都一樣形成一種安穩的狀態那也是好事。 -- 「聾子聽啞巴說瞎子看見上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73.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vel/M.1536580800.A.0B9.html ※ 編輯: balberith (1.173.173.111), 09/10/2018 20:09:34 ※ 編輯: balberith (1.173.173.111), 09/10/2018 21:15:33

09/10 22:55, 5年前 , 1F
我覺得特定人士應該比較指公眾人物…嗎 不清楚
09/10 22:55, 1F

09/10 22:57, 5年前 , 2F
文義上就是指可得特定的一個人,這種規範性的東西除非
09/10 22:57, 2F

09/10 22:57, 5年前 , 3F
有更優先的必要不然通常是文義上的解釋優先啊...
09/10 22:57, 3F

09/10 22:59, 5年前 , 4F
一個人或一些人*
09/10 22:59, 4F

09/12 00:25, 5年前 , 5F
這個部分其實已經有計畫要作部分調整,可能會在這次或下
09/12 00:25, 5F

09/12 00:27, 5年前 , 6F
次的板規修正公告中一併修改,感謝你的建議。
09/12 00:27,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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