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建議板規11-1條文修正
暫且不管懲罰部份,現行11-1規範主要部份如下:
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檢舉)、對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
明顯貶抑詞語、挑釁謾罵
以我個人的理解在這裡可以拆成兩部份:
1.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檢舉)
2.對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明顯貶抑詞語、挑釁謾罵
這裡有個微妙的地方是,如果A指名攻擊B,然後C檢舉2.的部份理論上應該要成立,因為B
本身就是板規條文裡的「特定人士」,但我記得有看過幾次有人在C的位置檢舉1.而被打槍
的,姑且算是程序不正實體不論的處理方式吧,順便告訴大家應該怎麼檢舉才算是合現行
板規吧。
近來多次觀察11-1的標準多半鎖定在「明顯貶抑詞語」,就連人身攻擊也一樣,那這樣就
已經重覆規定的情況了,人身攻擊只看貶抑詞語後頭的侮辱、歧視、挑釁謾罵都要達明顯
貶抑才算違規,那規定那麼多是要做什麼?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BA%AB%E6%94%BB%E6%93%8A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785
人身攻擊沒有像侮辱、誹謗那樣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條文當指標,板主用的明顯貶抑詞概念
跟刑法上對侮辱的定義很像。
「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
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https://www.follaw.tw/f06/11489/ )
幾乎大部份11-1的檢舉板主在審查的都是貶抑的夠不夠明顯,實際上說這條的作用跟公然
侮辱罪有87%像應該不過份,這種情況下那人身攻擊的部份也顯得相當多餘,如果板主實
際上採用的是最狹義的人身攻擊標準,那跟公然侮辱罪規範的情況也很相近,他不只是要
求要有訴諸人身的謬誤還必須有強烈明顯的攻擊性。
侮辱、歧視、謾罵、挑釁(我這裡先分開),實際上前三者都會有貶抑損害當事人評價的情
況,單純檢舉11-1時板主似乎沒有想過挑釁這部份,帽子扣來扣去極盡挑釁之能力的論戰
中只要貶損的不夠明顯都不至於被查辦,因此我個人認為挑釁似乎也是虛設的標準。
有鑑於看過不少次的情況都是非當事人檢舉,加上板主的標準事實上只看貶抑程度,因此
建請修改簡化條文讓條文符合實際標準,增強板規的明確性,以上。
附註:我對審查標準沒有意見,若長期以來標準都一樣形成一種安穩的狀態那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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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子聽啞巴說瞎子看見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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