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關於人怖的分類?

看板marvel作者 (巴貝雷特)時間5年前 (2018/08/20 20:46), 5年前編輯推噓8(9152)
留言62則, 7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試著草擬,夢境文就沒加進去了,因為夢境文的規範不在第9條,所以應該不必特別規範。 就前幾次的板規更動而言,板主似乎傾向直接增刪條文,然後條號依次遞增遞減,我試擬 時就直接當成第10條了,條文中()部份沒填是看討論好像還沒決定要叫驚悚還是人怖,就 先空著。(人怖去google都給我跑出騙人布害我差點洗螢幕) 試擬主要的核心保持一定的判斷彈性跟空間,讓該條文允許的創作有更大的空間,或許 會有溫馨一點的東西也不一定吧。 ---內容如下--- 10.創作與翻譯特別允許()之作品 1.依本條內容而為之創作翻譯不受前條Marvel點定義之拘束。 2.依本條內容而為之創作翻譯分類分別為[創作][翻譯],為考慮到觀賞性問題作者得自 行決定是否於標題處標明為()。 3.依本條內容而為之創作翻譯需特別注意不得牴觸法規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保 護法、刑法妨害名譽與信用罪、民法侵害人格權……等。 4.本條創作翻譯題材作品內容限於以下情況: (1)內容中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均為存活狀態下之自然人,且不涉及靈異或超自然等現 象。 (2)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有不合常理難以想像的驚悚恐怖行為,使其產生精神上的壓 力或有危害生命、健康之情事。 (3)本板為全年齡向,創作翻譯內容之尺度仍受11條之規範。 5.取材自現實事件之創作,人事時地物請進行適度之變更,以免造成被害人、關係人以 及家屬之困擾與負面影響。 6.基於尊重精神衛生法精神,創作內容涉及精神疾病時請勿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以免 造成污名化現象。 7.本條所稱「不合常理難以想像的驚悚恐怖行為」,有疑義時由板主討論後裁定是否不 合常理,板主裁定之輔助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國民義務教育中公民教育相關範圍、一般 社會通念、社會事件之報導與輿論反應……等。 8.本條所稱「適度之變更」,有疑義時由板主討論後依情況裁定。 -- 因為網友對同一件事總是各執一詞,所以有人認為網路會讓人變得愚昧,但事實絕不是這 樣。早在網路誕生之前,人們對事實就各有各的看法了,只不過我們在學生階段對此瞭解 很少,我們沒有比較的機會,只有一位向我們傳授「神聖真理的教師」。今天我們能不斷 比對,從不同的觀點中抽取自己的見解。透過接觸知識和概念重整,我們能看到見解形成 的過程。 《海,另一個未知的宇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53.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vel/M.1534769177.A.B52.html

08/20 21:23, 5年前 , 1F
推阿,這是cat哪篇的總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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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21:25, 5年前 , 2F
算是看完本文後推文後個人意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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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21:34, 5年前 , 3F
等版主看過討論了,已經有雛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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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標題會變成像貓版的[翻譯/__][創作/__]格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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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吧,頂多就像NOSLEEP或日本怪談那樣成為標題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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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我是這樣覺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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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人很在意爆雷的問題,我是覺得這給作者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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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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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篇還是無法處理社會新聞類的吧…?到底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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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常理難以想像的驚悚恐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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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新聞?我在思考的時候是直接排除掉直接PO新聞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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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考慮的倒是根據新聞或現實事件改編的創作,尺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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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其實應該放在不合常理,舉個簡單的例子雙方口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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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痛毆對方,這合不合常理?參照一大堆法院判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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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你可以說人在憤怒狀態下產生攻擊性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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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口角後一方開始搞一些有的沒有的東西,始對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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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弱健康不良,這種情況異於常人的報復、執著與毅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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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就可以認定為有違常情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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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自己在想,家暴事件中的冷暴力好像比較容易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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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些夫妻到後來的情況都真的非常恐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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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好像大概能理解了,可是仍有一些我覺得既是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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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又我也覺得不合常理的怎麼判斷呢?例如:微波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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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貓事件、大橘子事件?這和一般人的常理不同,可是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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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新聞事件,算在內嗎?鹽奶粉事件也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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妯娌吵架波及孩子還用奇怪方法讓當事人將奶餵食給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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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死亡增添痛苦,這種心態說異常應該不過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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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殺貓這類虐待動物的行為,按這次討論目前的情況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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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不在範圍內,但我在想一些恐怖電影或創作中都有虐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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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進行恐嚇的情節,如果當成一些精神壓迫的工具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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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也會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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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國民義務教育知識基礎下無法或難以解釋"這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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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很重要,標準較為客觀可理解,而"驚悚"、"精神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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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常理",容易流於主觀各說各話,身處社會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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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位置,所認為的常理、常情很可能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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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類別真的要施行的話,我個人看到的極限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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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了,應該說這類別要能運作得宜相當大程度得仰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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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判斷吧,如果不以好看為標準而要仿照漫威點那種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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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話應該很難做到不帶主觀判斷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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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對,如果這情況只看公民教育會出現一個問題,任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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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於課本那些道德規範的行為都會達標,這樣範圍夭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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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把他定位成其中一個輔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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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lberith (36.236.53.160), 08/21/2018 0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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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咿是很有模樣的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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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看起來這樣只有開放創作和翻譯?我覺得可以有一個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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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的流程,比方說開放一段時間、測試過後,再逐步開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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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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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可以請版主進行投票,看到底要不要新增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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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也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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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精神病患的舉動歸類在人怖這個分類當恐怖故事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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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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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針對第6點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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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問題很好,第一創作中的精神病患也有可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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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或被害人,單純只是配角也是可能的,第二驚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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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1R331aNU)板主有提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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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判定上有難度,而精神衛生法要求的目標其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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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媒體,因為有這方面的顧慮我覺得實際上的線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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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歧視性的稱呼描述會比較實際,很多時候創作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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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拿去給精神科醫生看會出現不同的答案,曾經有人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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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福爾摩斯(BBC)去問精神科醫師這是不是真的高功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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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功能反社會人格,結果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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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來討論這還有創作自由跟去汙名化拉扯的問題,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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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8:16, 5年前 , 61F
上使用歧視性稱呼描述根據情節有可能未必是負面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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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8:16, 5年前 , 62F
談這會太遠標準太難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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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RUhWPjI (mar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