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話] 法務部專法版本,同性要約定為一夫一妻
法務部早就有兩個專法版本提供給柯建銘,當中規定同性伴侶或配偶必須約定一方為夫、
他方為妻。擬出這種宗教思維干預跡象明顯的條文,請問中華民國法務部是基督教的傳教
機構嗎?
法務部一再用尊重立院、沒有立場的說詞推卸責任,另方面又不斷釋出立專法的風向,連
自己提供給立委的版本都要撇清,法務部真的沒有立場嗎?騙騙MMM還可以,欺騙一般社
會大眾和同志就省省吧!
法務部再流出2版專法 同性雙方須約定「誰夫誰妻」
上報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731
黃驛淵 2017年02月24日
婚姻平權議題,儘管行政院以雙方還在溝通為由,尚未將修法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但根
據《上報》掌握的資料,除了法務部委託清大學者研究的「專法」版本,法務部早在去年
12月初就曾草擬兩部專法,一是《同性伴侶法草案》,另一是《同性婚姻法草案》,並打
算提供給民進黨團及立委參考,最後因民間正反意見太分歧而未由法務部提出。據透露,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手中便握有這兩版專法,將視情勢由黨團或交由立委提案。
與法務部委託案專法版本相比,這兩版法務部口中「提供立委參考」的專法草案,將同性
伴侶定義為傳統婚姻的「夫妻」,並在條文中規定,同性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一人為夫、
一人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
此外,收養制度也較保守,只准「繼親收養」,也就是讓同性伴侶或配偶可以用「繼父或
繼母」的身分,收養另一方同性的「親生」子女,建立法律上的直系親屬關係;但兩人無
法「共同收養」其他孩子。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接受《上報》採訪證實,這是之前法務部綜合相關研究報告及資料後,
整理提供給柯建銘參考的版本,「但僅供立委修法參考,不代表我們的版本」。他也說,
包括法務部委託學者研究的專法版本,也都僅供參考,「截至目前我們都還不會提出自己
的版本」。
有關婚姻平權修法,至今曝光的專法版本一共已三種;此外還有民進黨立委趙天麟已寫好
草稿的專法,名稱暫定《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法》,但目前尚未打算提出。至於《民法》版
本,目前躺在立法院尚待朝野協商的兩個《民法》修正草案,主要揉合了民進黨立委尤美
女、蔡易餘,以及國民黨立委許毓仁等版本。
《上報》取得這兩個提供給立委作為修法參考的專法版本,一是《同性伴侶法草案》,另
一是《同性婚姻法草案》。消息人士指出,早在去年12月2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初審通過兩個《民法》修正草案之前就已擬好,草案的Word文件檔名還清楚標明「
1051202」。
不管《同性伴侶法草案》或《同性婚姻法草案》,兩版本的草案內容文字幾乎一模一樣,
差別只在於,前者稱同性別的兩人叫「伴侶」,後者稱之「配偶」。草案規定,只要年滿
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同性別兩人,都可依法締結成「伴侶」或「配偶」,而多數權利義
務都準用《民法》的「配偶」關係。離婚或終止伴侶關係也都比照《民法》離婚規定,採
雙方合意生效。
這兩個版本較特殊的條文堪稱同性伴侶、同性婚姻的成立要件,草案要求,成立同性伴侶
或婚姻關係,除了要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之外,還「應
以書面約定當事人一方為夫、他方為妻」。不過,此條文與台灣同性伴侶相處的現況及稱
謂文化有很大出入,一旦版本提出,恐引發爭議。
此外,兩版本都參考了《民法》第985條,設有「守貞」義務的禁止重婚條款;有配偶或
同性伴侶的人,不能重婚或與他人成立同性伴侶關係,也不能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同性伴
侶關係,或分別成立配偶及同性伴侶關係。
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則大致比照《民法》,但考量同性雙方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的
顧慮,所以在「旁系血親五等親內」不能結婚、締結伴侶的規定上,放寬至四親等內。
其他像是同性伴侶或婚姻雙方的冠名、同居義務、住所、日常家務代理、家庭生活費用分
擔、財產制、離婚、繼親收養、監護、家、繼承等,都採「準用民法」方式處理,與異性
婚姻「配偶」的權利義務相同;另也概括準用《民法》以外其他法規有關配偶、夫妻、結
婚或婚姻的規定,粗估有498項。
至於《民法》第989條但書「懷胎」、第995條的「不能人道」、第1061條至第1063條「婚
生子女與婚生推定」的規定,則排除適用。
#專法已在城牆下同志們該起身了
#蔡英文如果還想推婚姻平權請先把法務部首長換掉
--
同志相關新聞、影音消息:
彩虹大道 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rainbowblvd
彩虹大道 網誌 http://onrainbowblvd.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100.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87921139.A.404.html
※ 編輯: esasin (27.52.100.157), 02/24/2017 15:26:07
→
02/24 15:46, , 1F
02/24 15:46, 1F
推
02/24 15:49, , 2F
02/24 15:49, 2F
→
02/24 15:53, , 3F
02/24 15:53, 3F
→
02/24 15:53, , 4F
02/24 15:53, 4F
→
02/24 15:53, , 5F
02/24 15:53, 5F
→
02/24 15:55, , 6F
02/24 15:55, 6F
推
02/24 16:04, , 7F
02/24 16:04, 7F
推
02/24 16:18, , 8F
02/24 16:18, 8F
推
02/24 16:25, , 9F
02/24 16:25, 9F
噓
02/24 16:26, , 10F
02/24 16:26, 10F
推
02/24 16:32, , 11F
02/24 16:32, 11F
噓
02/24 16:35, , 12F
02/24 16:35, 12F
→
02/24 16:35, , 13F
02/24 16:35, 13F
→
02/24 16:48, , 14F
02/24 16:48, 14F
→
02/24 16:48, , 15F
02/24 16:48, 15F
→
02/24 16:57, , 16F
02/24 16:57, 16F
噓
02/24 17:01, , 17F
02/24 17:01, 17F
噓
02/24 17:06, , 18F
02/24 17:06, 18F
→
02/24 17:27, , 19F
02/24 17:27, 19F
推
02/24 17:45, , 20F
02/24 17:45, 20F
噓
02/24 17:54, , 21F
02/24 17:54, 21F
噓
02/24 18:10, , 22F
02/24 18:10, 22F
噓
02/24 18:17, , 23F
02/24 18:17, 23F
推
02/24 18:19, , 24F
02/24 18:19, 24F
噓
02/24 18:23, , 25F
02/24 18:23, 25F
推
02/24 18:34, , 26F
02/24 18:34, 26F
噓
02/24 19:42, , 27F
02/24 19:42, 27F
→
02/24 20:37, , 28F
02/24 20:37, 28F
噓
02/24 20:55, , 29F
02/24 20:55, 29F
※ 編輯: esasin (118.160.56.219), 02/24/2017 21:11:36
→
02/24 21:48, , 30F
02/24 21:48, 30F
推
02/24 23:32, , 31F
02/24 23:32, 31F
→
02/24 23:33, , 32F
02/24 23:33, 32F
→
02/24 23:34, , 33F
02/24 23:34, 33F
→
02/24 23:39, , 34F
02/24 23:39, 34F
※ quendigay:轉錄至看板 gay 02/25 00:16
→
02/25 13:19, , 35F
02/25 13:19, 35F
噓
02/25 16:24, , 36F
02/25 16:24, 36F
噓
02/26 01:46, , 37F
02/26 01:46, 3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