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話題] 該怎麼回應這個?(有關六色彩紅意義)

看板lesbian作者 (拉拉玩木工)時間9年前 (2015/07/01 21:03), 編輯推噓5(506)
留言11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和原PO一樣~ 和ㄧ些朋友在FB 還有LINE上收到所謂 http://taiwanfamily.com/98258 的轉貼和宣傳~ 因為上面的網站就是所謂{護家盟}提出的 但是他用假裝代表同志團體的方式來偽裝 所以很多看過上面網站的朋友(特別是家長們都開始反感同志) 以下我分析一下如何和朋友解釋和說明 ~~~~~~~~~~~~~~~~~~~~~~~~~~~~~~~~~~~~~~~~~~~~~~~~~~~~~~~~~~~~~~ 第一:立刻告訴朋友那是假網站,是特定宗教團體渲染不平等理念 裡面的內容偏頗且不正確!!!(用非常堅定的態度) 第二:提供六色彩虹定義的網站和圖片 我建議用下面的網站 http://www.pridewatch.tw/beta/article/559 第三:家長們都會質疑那紅色(性解放)不也是同志們自己說的嗎 首先就要告訴她們 護家盟所偽造的重點在是廢除保護兒童的法律 但是真正的紅色的意義並不是那樣狹隘的 先破除他們擔心的法律 說明為什麼要廢除兒少29條 我會提供下面的網站先說明 http://29.antilaw.info/articles-01.html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454 也就是兒少法第29條不代表所有保護兒童的法律 不用擔心支持六色彩虹就會讓自己的小孩被侵犯 兒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 (先說明不是兒童福利法或保護法還是其他保障兒少的法案) 原法規第29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D0050023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 104.02.04 修正公布之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修正後的第29條和本來的完全無關了 所以我想也不是當年爭權益的標的了 但是也證明了 法律本身就在進化和修正 並不是護家盟說的解放和濫交 至於其他兩條也用一樣的方式來找資料給他們看 通常到這時候家長們會開始半信半疑 然後我說服朋友的還是引用遊行內容: 人享有自主、多元選擇性愛的自由, 這種自由應該受到尊重、保障,不可被剝奪與限制, 也不該以異性戀、特定階級的單一標準來衡量其價值。 包含LGBT在內的性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 所以提供正確的教育和平等博愛的環境才是重點! 社會的進步發展和各人的性別認同或性取向沒有關連 一個社會不會因為同性戀就充滿犯罪 也不會因為異性戀就天下大同 真正的重點在 自由 平等 博愛 健全的環境 最後 請大家為了自己的權益多多宣傳下面的介紹 http://www.pridewatch.tw/beta/aboutus 然後請朋友們不要再相信或轉傳護家盟的任何訊息 讓那種盲從(搞汙名化)的網站消失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16.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35755803.A.B32.html

07/01 21:07, , 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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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1:17, , 2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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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20, , 3F
推清楚明瞭,個人另外認為性應該去汙名化,保持資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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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比禁止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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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如果世界主要國家回到母權體系,那麼,今日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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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和平許多~。戰爭也會減少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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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講到同性戀也不會直接以"性"為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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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6, , 8F
同性戀真的就只是因為性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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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58, , 9F
做愛的時間跟其它的時間比起來~真的很短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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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03, , 10F
性別的壓迫跟什麼權社會無關,那個比較在於繼嗣吧
07/02 00:03, 10F

07/02 11:44, , 11F
為什麼第一個網站不能留言...可惡
07/02 11:44, 11F
文章代碼(AID): #1La-KRio (lesb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