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話題] 該怎麼回應這個?(有關六色彩紅意義)
我和原PO一樣~ 和ㄧ些朋友在FB 還有LINE上收到所謂
http://taiwanfamily.com/98258
的轉貼和宣傳~
因為上面的網站就是所謂{護家盟}提出的
但是他用假裝代表同志團體的方式來偽裝
所以很多看過上面網站的朋友(特別是家長們都開始反感同志)
以下我分析一下如何和朋友解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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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刻告訴朋友那是假網站,是特定宗教團體渲染不平等理念
裡面的內容偏頗且不正確!!!(用非常堅定的態度)
第二:提供六色彩虹定義的網站和圖片
我建議用下面的網站
http://www.pridewatch.tw/beta/article/559
第三:家長們都會質疑那紅色(性解放)不也是同志們自己說的嗎
首先就要告訴她們 護家盟所偽造的重點在是廢除保護兒童的法律
但是真正的紅色的意義並不是那樣狹隘的
先破除他們擔心的法律
說明為什麼要廢除兒少29條
我會提供下面的網站先說明
http://29.antilaw.info/articles-01.html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454
也就是兒少法第29條不代表所有保護兒童的法律
不用擔心支持六色彩虹就會讓自己的小孩被侵犯
兒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
(先說明不是兒童福利法或保護法還是其他保障兒少的法案)
原法規第29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D0050023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 104.02.04 修正公布之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修正後的第29條和本來的完全無關了 所以我想也不是當年爭權益的標的了
但是也證明了 法律本身就在進化和修正
並不是護家盟說的解放和濫交
至於其他兩條也用一樣的方式來找資料給他們看
通常到這時候家長們會開始半信半疑
然後我說服朋友的還是引用遊行內容:
人享有自主、多元選擇性愛的自由,
這種自由應該受到尊重、保障,不可被剝奪與限制,
也不該以異性戀、特定階級的單一標準來衡量其價值。
包含LGBT在內的性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
所以提供正確的教育和平等博愛的環境才是重點!
社會的進步發展和各人的性別認同或性取向沒有關連
一個社會不會因為同性戀就充滿犯罪
也不會因為異性戀就天下大同
真正的重點在 自由 平等 博愛 健全的環境
最後 請大家為了自己的權益多多宣傳下面的介紹
http://www.pridewatch.tw/beta/aboutus
然後請朋友們不要再相信或轉傳護家盟的任何訊息
讓那種盲從(搞汙名化)的網站消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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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35755803.A.B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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