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 性平法裡的禁止歧視原則

看板lesbian作者 (被盜到無感)時間9年前 (2015/03/17 18:31), 編輯推噓7(7012)
留言19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呢 雖然他重點是放在"工作權" 但好像也跟這個板大多數的人有關。 我看到這個法規"很周詳地"防堵了 對性別(當然是女性), 對性傾向(當然不是異性戀)的歧視 但真的有嗎? 是我對臺灣自稱的"法治"缺乏信心, 我該反省? 還是事實真的如同我的"想像"? ex 第11條 ....勞動契約...不得...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之情事時應行離職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雇主罰則30-150萬) ===>看到這種約定因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很開心, 但也就是放著好看....吧? ex 第14條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第21條 ...雇主不得拒絕... (勞委會103年勞動三字第1020132872號函: 請完"勞工請假規則"的30日勞工普通傷病假, 當年尚可在之後的任三個月各請一天無薪生理假!) ===>真的會准假? 真的??? 這裡的歧視是指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政府立法禁止他, 我們開始稱呼這是臺灣的公序良俗, 然後大家懂得怎麼讓一切看起來"合法" 這就是我們的追求嗎 這樣有什麼意義....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97.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26588262.A.0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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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法律走在社會前面,那是一種理想,我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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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學校都有生理假了,當然是真的啊,不準假請直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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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是一定要遵守,但是民間企業看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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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可以請,有些男性多的工作環境還是會私下婊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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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一樓說的對,法律應該引領風氣而非被民粹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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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東西就是到處都改一點慢慢累積的,不是說我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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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法條或是我只去最推廣台灣就會突然變成同志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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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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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解析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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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啊 我們公司也能請生理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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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跟現實是有差距的喔,而且是人去實行法律,換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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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只要人們心中並不具備此種法意識的存在,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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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性別平權的法律都通過,也是形同具文,完全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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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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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法律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更多的時候反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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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靠溝通協商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性平法的規定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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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只被拿來當做協商籌碼之一,並不是法律人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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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職場運行的準則那麼簡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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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醫院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啊,改變需要點滴累積,法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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