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三角貿易的背書轉讓及押匯問題
小弟這一陣子初接觸到礦業的三角貿易,想請教前輩們在押匯及背書轉讓上的問題
A是出口商,B是國外貿易商,C是香港貿易商(敝司),D是進口商
貿易條件:CIF
付款條件:AB是T/T、BC是T/T、CD是遠期L/C
L/C通知銀行在香港(也為押匯銀行)
(1)關於押匯部分,我們是在香港辦理押匯(貼現)
就我的認知,在押匯文件提示給押匯行,且審單無誤後
押匯行就要先付款給敝司,後續押匯行與開狀行之間就會有金流及文件寄送的動作。
目前狀況卻是,辦理押匯後,要等到押匯行/開狀行審單,以及D贖單後
我們才會收到押匯行的承兌電文及貼現水單,貨款才入帳
礙於公司規定,要收到貨款後才通知B,要B去通知船公司放貨
如此的押匯貼現程序與我認知的落差許多工作天,請問這是在做L/C託收嗎?
(2)目前正本文件的寄送是A->B->C
(BC中間偶爾會穿插一間E的貿易商,也是T/T付款)
BE都會在B/L、保單(B是要保人)、C/O、重量證明、成分證明後面背書(如果有E參與的話)
文件寄送也耗了不少時間...現在想略過BE
請問,由於只有C與D是走L/C,是不是除了B要背書保單外,其他文件BE都不用背書,只要
C背書即可?
再者,如果把貿易條件談成CFR,由我司負責保險
所有文件就不用BE背書,我司背書即可?
P.S. L/C上consignee是to order,沒有載明C/O、重量證明、成分證明需要背書
先謝謝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至於散裝船的turn time、laytime、延滯何時算起,也是搞的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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