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 三角貿易信用狀開立問題 FOB對FOB
大家好
我是一個業務 最近新開發的客戶第一次下單 希望可以第一次交易可以不要有問題~
但目前開信用狀遇到一些狀況無法釐清 我們公司員工都非國貿專業+新人
希望各位國貿版的大大可以指點一下
出現的角色如下:
A- 韓國廠商 B- 我們公司(台灣貿易商)
C- 台灣客戶 D- 客戶指定的韓國貨代
我們要開信用狀給韓國廠商 ABC三方的交易條件分別為
A FOB 交貨給 B
B FOB 交貨給 C (由D處理拉貨到後端)
(在此不討論A與C聯繫上的可能性,但目前文件及L/C打算開我們公司售價來進行)
所以 A 在韓國港口上貨物到船上給 D (拉貨至中國)
理論上銀行應該不接受本行以及B之外的CNEE
目前想要這樣做,不知道可不可行?
>> CNEE 做 B
>> Notify 做 D (還是要做C呢?)
到時候 A 提單 1 set 給我們,我們背書寄回韓國給D,讓D可以領貨。
1. 這個做法是可行的嗎?目前比較擔心拉貨因為要換單而延誤。
2. 提單到時若要背書轉讓,L/C是否有需要加註?
*另外,打電話問銀行,承辦人說CNEE做實際領貨人(也就是D)即可,
但韓國銀行要能接受才行。不過這樣對銀行很不利,覺得實際運作
上不太可能這麼做。
麻煩大家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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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4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tltrade/M.1506498099.A.7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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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爬文實務上是要這樣子做沒錯 但這張單子已確認,所以想討論目前FOB對FOB
的模式下的信用狀問題。之後會再跟公司討論要如何改進我們的運作模式。
謝謝你的建議~~~
※ 編輯: KROH (220.136.41.63), 09/27/2017 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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