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境外公司可否以極低價將貨品賣給台灣公司
如題,這是我在國際貿易教科書上看到的概念:
台灣公司A於境外成立另一公司B,
以B公司購入高價商品之後再以極低價轉售給A,
如此一來A帳面上就能以極低的購貨成本認列帳上,
B公司帳面上也能夠認列潛在的大筆銷貨損失,
除了調節會計帳目以外還能有效自由調整出/進口相關稅額等等。
我想問的是,假設我能搞定境外端的金物流,這項策略實務上只看台灣端是否能成立?
(例如一批500萬的洋酒申報為美金$50元,海關會給過嗎?國稅局會過問嗎)
有人指出海關會要求款項證明導致策略難以行使,但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因為:
- 結清條件假設是Net60,那基本上清關的時候都還不用付款要怎麼提供款項證明?
- 假設A公司同時跟B公司購買各種無形服務、軟體;那款項難道要各筆分匯?
- 對有能力運作跨境公司的經營人而言,生出款項證明勢必不會是什麼難事。
以上,還請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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