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水桶名單z-2-2-3

看板hypermall作者 (低調)時間13年前 (2011/02/04 17:37), 編輯推噓-17(1128339)
留言378則, 1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新年快樂,較爭議的判決由我處理 一、關於已被刪除那篇:z-2-2-2 [閒聊] 剛買了一隻鹿野雞,想請教料理的方式 1.刪文必會註明違規原因,正如違規罰單會註明所觸犯的交通法規一樣; 即便不以現實生活為依據,ptt站規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中, 亦有明文規定「處分須附理由」,本人只得依法行政無從選擇。 我若偷偷刪文不附理由,除了不公平公開,更會因違反站規而失職,請見諒。 2.該文違反版規一、2a 與本板板旨不符,另有更適合看板,因此原因就是"跑錯板"; 同版規的原因也可能不同,像這條除了跑錯板,也可能是語意不明、網購非賣場、 改用站內信、離題太遠...等,只是力求簡單易懂的說明理由罷了,不是什麼標籤。 全文無涉任何與"大賣場"相關的細節,若無註明與大賣場之繫結所在,就內文而言, 美食群組中應該有更適合的看板可以發揮;若欲在本板則應加強與大賣場相關陳述... 3.當時適逢板主群微調板規,故未依新規定"1小時"刪除,而照原罰則"6小時"刪文, 而原本的警告因新罰則取消了,無法累計的警告也沒意義,故全案僅刪文而不警告。 這作法因法規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此從輕,若依現行版規,是直接水桶14天的。 二、關於這篇:#1DIs_zdB sway0000 [抱怨] 刪文就刪文不必後面加那三個字 1.個案申訴並非全板版規之建議,因此與站規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第一項「板規內容」必無關聯性;而個案申訴/抗議或抱怨,亦離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尚遠,故無法依站規第二十六條論之。 然該文扣除申訴/抗議/抱怨之成份後,內容已與"大賣場"毫無關聯, 故違反版規1-2a,違規理由是「申訴要用站內信」,依版規刪除並水桶14天, 2.推文部份多人違規,列舉如下~

02/04 11:33, , 1F
不說原因就刪,那才是真失禮吧‧‧? 這樣我會被告嗎?
02/04 11:33, 1F

02/04 11:35, , 2F
你貼公開版面,他公開的刪,就要跟其他版眾公開原因啊
02/04 11:35, 2F

02/04 11:43, , 3F
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X52
02/04 11:43, 3F
=後略= 版規1-3c,噓超過2次且第三噓無具體內容,水桶七天。

02/04 11:33, , 4F
真無聊...
02/04 11:33, 4F

02/04 11:51, , 5F
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X53
02/04 11:51, 5F

02/04 13:10, , 6F
會怎樣嗎
02/04 13:10, 6F
版規1-3c,噓無具體內容,水桶七天。 3.疑似挑釁部份,由於嗆要告人或嗆來告阿等,均為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所以便不做處理,但希望各位爾後用詞溫和些...... 4.大過年的見紅喜氣,但希望各位注意一下地上黃線,別人偷錢不代表你能拿刀砍他, 無論我是否認同各位推文內容說的東西,在這裡我只是個照規定辦事的機器人~ 另外器量跟修養練出來都是自己的,講話可以直但不需要酸,希望各位共同提昇。 原文收錄於精華區z-2-2-3 三、其他: 1.若對"板規"或"板眾們使用本看板之權利"(全板都適用的各種制度/習慣)有建議, 或有疑問想提出討論,歡迎以[討論]標題發表見解,本板非常民主,一切法治處理; 但若是懲處申訴、違規檢舉等"個案問題",請勿發文佔用版面,影響版眾權益, 歡迎來信板主信箱,我很講道理的。(檢舉案也能在置底檢舉區推文告發) 2.上述懲處只能公事公辦,我參選的政見就說過,對於我執政的質疑/攻擊等, 都不會因為罵我而被我據以懲處,只要內文符合版規~後面寫上萬字罵我都ok, 不過罵別人不行。 3.其實存證信函比較偏民事存證用途,旨在「證明確實已經有通知過對方」而已, 只是一般的信,郵局幫忙擔保對方有收到而已。信函本身不具任何效力... 通常用在需要「催告對方」或者有「通知義務」時才有意義(防止對方裝作不知道) 而無論公然侮辱或誹謗,都沒有先通知過才能告的限制,這個錢可以省下^^" 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若以狹義說,行為發生地也在被告家,若被告在南部恐怕......... 於是派出所對方上台北、但法院就是原告下南部了,若法院不只開一庭就更虧了。 當然,除非真的很強,可以說服法院採用折衷說或廣義說~ 5.士林簡易庭離我家走路5分鐘... (內湖郵局旁邊@@) 還滿巧的( ̄▽ ̄#)﹏﹏ 不過簡易庭只有民庭耶,沒有刑庭也沒有地檢署唷。 四、備註:站規相關條文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

02/04 20:19, , 7F
版規1-3c....與其這樣限制不如關閉噓文
02/04 20:19, 7F

02/04 20:19, , 8F
感覺擺明就是本看板不給噓 想噓文者請左轉離開
02/04 20:19, 8F

02/04 20:20, , 9F
不然為什麼噓文沒有視同推文!? 以後推文一起罰0.0?
02/04 20:20, 9F

02/04 20:23, , 10F
gan板主政見說5.舉辦版規投票
02/04 20:23, 10F

02/04 20:24, , 11F
好像還沒看到投票就開罰了 似乎有點太重了?
02/04 20:24, 11F
因為板主無分大小正副,不是一個人說了算,所以都是討論決議的... 當時有多個選項,"版規全面投票"這個選項1:2落選,另外兩位板主比較認同 "先有個架構再討論,有爭議才投票"的選項,所以我就先寫出架構了 當然,對於現行板主群決議的規定反對者,也可以提案喔

02/04 20:30, , 12F
什麼叫具體內容 那以後推文沒具體內容也該桶
02/04 20:30, 12F

02/04 21:25, , 13F
具體內容就是針對問題回答囉 要不被水桶 就要噓的合情合
02/04 21:25, 13F

02/04 21:26, , 14F
理 這個大家多練習幾次就好(喂) XDDDDD
02/04 21:26, 14F
而禁止濫用噓文的規定,k大政見有寫喔,我跟M也不反對,故有這條版規, 立法理由是有些人對被噓很反感,不希望風氣太血腥,故設此方案來抑制沒理由的噓, 我們希望各位表達反對/反向的意見時,可以對事情、有理由,而不是僅流於情緒... 我想「點出想噓是因文中哪處問題」這限制不難,覺得哪不好/不對/不認同就明講而已 不一定要針對問題,只要理由具體即可,例如"排版太差"、"星爺梗太老梗"都行, 而"合理"這個限制,主要是避免誇張的,例如噓人IP來自哪個學校這類

02/04 22:52, , 15F
對版規1-3c有異議..不喜歡這種以版主自由心證下判斷的
02/04 22:52, 15F

02/04 22:53, , 16F
不確定概念..
02/04 22:53, 16F
樓上大大可否提供更妥善方案用以防止濫噓但盡可能不會響到合理的噓呢?

02/05 00:36, , 17F
其實推噓文的定義 見仁見智 每個人的觀點,看法不同
02/05 00:36, 17F

02/05 00:36, , 18F
自然會有不同的意見(正反面) 如果太多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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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00:37, , 19F
可能會導致雙方筆戰的導火線 板主會先設個停損點
02/05 00:37, 19F

02/05 00:38, , 20F
以防口水戰 並非刻意抑制使用者使用推噓功能
02/05 00:38, 20F

02/05 01:39, , 21F
無意義的推文為什麼不水桶,我也對沒內容的護航推很反感阿
02/05 01:39, 21F

02/05 01:42, , 22F
應該ㄧ視同仁禁止對同ㄧ篇文章推兩次阿
02/05 01:42, 22F
差別在於噓對有些po文者來說有攻擊性、有殺傷力,而推跟箭頭本身沒有殺傷力

02/05 01:51, , 23F
其實xd11223跟asdf76我都覺得很具體阿0.0
02/05 01:51, 23F

02/05 01:51, , 24F
不就一個覺得文章很無聊 一個問說會怎樣~~
02/05 01:51, 24F

02/05 01:52, , 25F
我不覺的版主的舉例有相對好在哪裡耶....
02/05 01:52, 25F

02/05 01:52, , 26F
太老梗可以太無聊不可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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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01:56, , 27F
再說bibo噓文也有內容 就因為他前面掛超過1噓就不行...
02/05 01:56, 27F

02/05 01:58, , 28F
立法理由是有些人對被噓很反感...那現在有人出來說對推
02/05 01:58, 28F

02/05 01:58, , 29F
反感 以後也不準一文超過兩推? 阿 那我就要被桶了0.0
02/05 01:58, 29F
噓文不可否認對滿多人來說有攻擊性,我們想要避免的情況是 「被人砍得一頭霧水、怎麼死的都不知道」這種情況... 也就是說,要攻擊一篇文章好歹講個原因,只要讓被砍的人知道你為啥砍他即可 即使是噓排版太爛、標點不清楚、錯字太多、暱稱太西斯...都好, 就算講個不認同文章態度、不喜歡po文者語氣、甚至覺得梗不好笑也行~ 至少讓被噓的人有理解、反駁、說明、辯解、反省、檢討的空間... 而條件中「合理」兩個字,純粹是用來避免太誇張的理由, 也就是即使講了理由,被噓的人也一樣被噓得莫名其妙時可以有所反制, 比方說看到a開頭就噓、沒睡好也噓、便秘也噓,這類跟文章八竿子打不著的當然擋 板主要面對的不是只有單方面,被噓者也是我們服務的使用者, 今天若被噓者覺得「有人今天無聊就噓他」,難道因為他嗆我就要偏袒反方嗎? 當然,政見化為版規實行,若有人反對該政見產生的反規也可提案, 要愛怎麼噓就怎麼噓也行,每個人都有其支持的立場,我們尊重多數人的選擇 當初提這條政見時這麼多人支持,現在這麼多人反對,板主群也很無奈

02/05 02:10, , 30F
噓文還要噓的有內容 我也具體的噓樓上的推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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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02:10, , 31F
以上懲處 待板主群討論後 會公告結果 請給板主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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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02:12, , 32F
噓文被水桶還是我第一次看到的板規(雖然我是菜鄉民)
02/05 02:12, 32F
還有 312 則推文
還有 23 段內文
02/15 02:00, , 345F
濫噓
02/15 02:00, 345F

02/15 02:01, , 346F
但版主認定噓一次就是濫噓之類的標準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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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01, , 347F
才發現認知不同,提出政策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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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01, , 348F
這當然是事後標準出現之後才會發現的問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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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03, , 349F
我會認為表達無聊(之類的)只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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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03, , 350F
版主連這樣都不認同,那已經是政策面的問題了,版主認定的
02/15 02:03, 350F

02/15 02:04, , 351F
濫噓跟(我以為的)ㄧ般人的濫噓定義不同,衍生政策解釋問題
02/15 02:04, 351F

02/15 02:05, , 352F
簡單翻譯:你的標準跟我的標準不同,沒錯吧?
02/15 02:05, 352F

02/15 02:06, , 353F
陸續出現的明確性主受詞贅詞云云都會跟政策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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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07, , 354F
標準不同那只是一個面向,政策跟標準是不可分割的
02/15 02:07, 354F

02/15 02:07, , 355F
那都是標準...其實你的話扯上該不該禁、言論自由都扯遠
02/15 02:07, 355F

02/15 02:07, , 356F
你要表達的應該是:
02/15 02:07, 356F

02/15 02:07, , 357F
「該個案應該沒達到判罰標準」,沒錯吧
02/15 02:07, 357F

02/15 02:08, , 358F
同樣是限制噓文政策,限制濫噓跟限制普通噓就不ㄧ樣
02/15 02:08, 358F

02/15 02:09, , 359F
字面上你限制濫噓,實際操作卻變成限制普通噓
02/15 02:09, 359F

02/15 02:09, , 360F
版規是「有具體且合理理由」,我說達判罰標準,而你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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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09, , 361F
然後再說當初制定版規就應該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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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09, , 362F
這樣未達判罰標準,不就這樣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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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10, , 363F
因為你前面講得是不該做這條限制我才那樣說 兩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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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10, , 364F
我認為普通噓是限制言論自由不該禁,濫噓是可討論制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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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11, , 365F
你的問題其實在於「不認同我的判罰標準」而已,但是卻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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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11, , 366F
你要用你的話解釋我也沒意見
02/15 02:11, 366F

02/15 02:11, , 367F
出一堆「本來就不該做這些限制」的,其他是回答這點的
02/15 02:11, 367F

02/15 02:11, , 368F
你不能把我回答b點的回答,拿去套在a點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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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12, , 369F
關於「不應該限制」已經交由投票了,要爭論請洽law
02/15 02:12, 369F

02/15 02:12, , 370F
法律想法我懶得談了很累
02/15 02:12, 370F

02/15 02:12, , 371F
因為你實際操作之下已經變成限制言論自由,而不是限制濫噓
02/15 02:12, 371F

02/15 02:12, , 372F
關於「我的判罰標準」問題,可以上訴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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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2:14, , 373F
你所謂的言論自由,就是你「認為未達判罰標準」還不一樣
02/15 02:14, 373F

02/15 02:14, , 374F
關於判罰標準,想上訴的就會去上訴,我只是呈現給大眾情況
02/15 02:14, 374F

02/15 02:14, , 375F
而已
02/15 02:14, 375F

02/15 02:16, , 376F
我認為本來就不應該限制被你判罰的案例
02/15 02:16, 376F

02/15 02:16, , 377F
這沒衝突阿
02/15 02:16, 377F

02/15 02:16, , 378F
「政策」交給投票、「法律認知」左轉law板去吵、「判罰
02/15 02:16, 378F

02/15 02:17, , 379F
標準」就是現況,不滿意可以提出好方法,結束
02/15 02:17, 379F

02/15 02:18, , 380F
那您去至頂文回應吧,這篇到此為止
02/15 02:18, 380F

02/15 02:18, , 381F
我認為政策跟標準是掛鉤的
02/15 02:18, 381F

02/15 02:18, , 382F
你認為可以完全分開是你的自由,我也不想再講了
02/15 02:18, 382F

02/15 02:19, , 383F
「政策」是地上的黃線,「認定」有沒有踩線是標準...
02/15 02:19, 383F

02/15 02:20, , 384F
簡單講,我覺得該案行為在黃線上,你覺得沒有,就降
02/15 02:20, 38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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