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帶租約的買賣,回復原狀責任問題
請教各位,屋主有兩戶公寓二樓要賣,兩戶相鄰但不共用樓梯,現況出租中,租期十年有公
證到明年七月中到期,我在上個月底簽約買了其中一邊,已付第一筆頭期用印,貸款也已通
過但還沒對保。
租客為了商業使用,在隔戶牆開了兩個門互通,把四房格局的牆壁全都打除只保留兩套衛浴
,屋主有口頭同意,但沒有書面同意免除回復原狀。
後來租客又施作了輕鋼架天花板及塑膠地板,這些後來經仲介詢問屋主,屋主並不知情。
問題來了,銀行撥款前需要我提供我跟現任租客的租約,才會進行撥款。
請問,我可以主張繼受合約信賴保護原則,要求租客將天花板地板拆除,隔戶牆回復寫入新
租約嗎?
簽約當時,屋主跟仲介沒有提供租約給我過目,所以不知道有沒有特約免除回復,最近才得
知這部分也沒有特約排除,我當時只知道租期租金押金部分,也同意繼受原約。為了租期結
束後節省一點拆除清運費,請問我請求租客拆掉天花板跟地板以及隔戶牆補回紅磚水泥是否
合理?隔間牆大工程就省略不要求了。或是由屋主來跟租客協調比較好呢?手機排版對不齊
第一次房板發文,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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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5:49,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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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說明沒有寫兩戶, , 2F
現況說明沒有寫兩戶, 2F
相通,租約也沒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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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5:54,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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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屋主願不願意幫忙了, , 8F
這要看屋主願不願意幫忙了,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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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6:11,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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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是承重牆,難怪開門附近的後陽台有裂痕,鐵門關不起來了,室內地板也明顯傾斜
※ 編輯: davidwen7 (180.217.35.238 臺灣), 06/13/2023 17: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