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預售屋合約請益(無法居住暫緩撥貸買方
各位先進好,小妹已經看了雙北重劃區近30間房子了,每次好不容易當格局方位環境建商都
可以接受走到紅單拿合約回來看時,卻都又發現好多問題....雖然今年的合約都上內政部審
過,然而還是有一些疑問想請教各位,懇請各位解惑(拜託不要鞭我為何不買成屋,就是錢
不夠阿QQ)
1. 是否只要賣方申請使用執照,買方就沒有權利暫緩撥款呢?
賣方在合約加了”除了重大瑕疵無法居住”外,不得"暫緩撥款…等",否則視為違約。看似
沒有違反預售屋範本的貸款撥付,但卻又跟交屋那條的錯誤樣態87分像。
代銷的解釋是,一定是拿到使用執照才會請買家驗收,可是如果我沒理解錯誤的話,驗收和
撥貸是同時進行,如果發生像雄崗事件建商要買方撥款才能驗屋,買方是否無法拒絕呢?
還是買預售屋就是要接受沒看到房子要撥70~75%的錢給建商的宿命?
*預售屋範本*
第十九條貸款撥付
...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
,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建商合約*
...除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
致無法居住使用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款、暫緩撥款、或附帶任何條件、或附帶
期限撥付貸款金額予賣方,經賣方書面催告後,買方仍不給付,則賣方得選擇行使票據權利
或依第八條(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處理方式)約定辦理。
*預售屋買賣契約常見錯誤樣態彙整表*
第十一條通知交屋期限
不得記載約定「除房屋有重大明顯瑕疵不能居住使用」情形外,買方不得拒絕接受、遲延接
受或履行付款交屋義務。
2.雖然後面有規章說不會二工,但此條是否表示建商可以自主改變設計呢?(只要他能夠變更
設計就不是二次工程了)
*建商合約*
本社區之建造執照,若嗣後因法令規令或為全體共有人之共同利益而需變更部分設計,買方
同意由賣方逕為變更設計後施工,且同意賣方有合理調配權,賣方得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
要求,進行變更設計,買方同意不提出任何主張。
謝謝大家解惑,第一條是後天會不會簽約的關鍵,望請大家提供首購青年一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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