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我們跟建商的合約
第八條大略是說買方按照附表約定之各期工程完工後
接獲建商通知七日內完成付款……
各期付款應間隔20日以上….
附表從上到下
訂金-
簽約金-
結構工程款-
使照費用-(實價登錄上查到的定型化契約的附表沒這項)
金融機構貸款-
交屋保留款
第九條為貸款約定
其9-1不貸款選項
內容大致是說接獲建商通知對保後如不欲貸款需於7日內繳交一半的預定貸款金額….
就我們這邊的理解
第九條的啟動時間應為第八條附表中使照費用支付後的20日之後
才能啟動貸款項目,
此時貸款事項中有一對保程序需要執行,
此時9-1項才有其意義
但現在連使照都還沒取得
而建商的講法是
只要他們通知對保就啟用9-1條
不用管時間順序
(說那個附表沒有順序的意思)
並要求進行付款
想請問究竟怎樣才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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