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夫妻贈與的房地合一稅計算
原本AB是夫妻,
房地產原本在A名下,後來AB之間辦了夫妻間的贈與,由A名下轉到B名下。
據了解根據房地合一稅,如果之後B把房子賣出,
取得成本的計算,可以以A當時購屋時的合約作為證明。
以當初購屋的價格作為B的房屋成本價格。
但問題來了,
假設A跟B離婚了,離婚之後B才要把房子賣掉,
B仍然持有當時A購屋時的買賣契約證明,
這部分後續B是不是仍然可以以A當初的購屋價格作為B的房屋成本?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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