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夫妻贈與的房地合一稅計算

看板home-sale作者 (真真假假)時間2年前 (2021/11/20 09:57),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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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AB是夫妻, 房地產原本在A名下,後來AB之間辦了夫妻間的贈與,由A名下轉到B名下。 據了解根據房地合一稅,如果之後B把房子賣出, 取得成本的計算,可以以A當時購屋時的合約作為證明。 以當初購屋的價格作為B的房屋成本價格。 但問題來了, 假設A跟B離婚了,離婚之後B才要把房子賣掉, B仍然持有當時A購屋時的買賣契約證明, 這部分後續B是不是仍然可以以A當初的購屋價格作為B的房屋成本?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98.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37373445.A.96B.html

11/20 11:10, 2年前 , 1F
國稅局只管B的取得方式跟成本,所以就是贈與取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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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11:10, 2年前 , 2F
你就會看到一堆人離婚結婚這樣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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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12:38, 2年前 , 3F
但我記得如果是婚姻關係下可以提出買賣證明,如果是離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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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12:38, 2年前 , 4F
不行,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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