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曾下過斡旋的仲介費計算問題
各位前輩先進大家好,有個問題想請教,可能會有點蠢還請見諒><
之前跟先生有看到一個喜歡的房子,第一次下斡旋後談價失敗
第二次重簽斡旋加到上次屋主的底價金額,但是屋主不願意賣
最近又意外知道屋主還沒賣掉,有點想再試試
只是之前談價的過程中,對原本接洽我們的仲介越來越反感
而在斡旋書裡面有一條是
「委託人或其配偶、二等親內之親屬,於委託期間或委託期限屆滿2個月內,與賣方成交
者,視為委託人已完成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前項服務費用。」
想請問的是,假設我們還是找同一家的房仲業者但是不同房仲(因為是專委所以還是只能找
同一家公司),這樣服務費會被收到兩次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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