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舊屋贈與, 房地合一稅解套已刪文
因為早上的案例去查函釋, 發現原本舊屋贈與後出售必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今年9月的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已經把舊屋贈與解套了
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105年1月1月之後遺贈給別人
日後交易可以適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以舊制申報
不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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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
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
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
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
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
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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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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