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簽約後才被告知過戶必須延後
最近買了一間房
因為是眷村改建國宅,有移轉限制
本來屋主說到明年1月解除限制可以移轉
所以就簽約了,契約上寫明年1月22日付尾款
結果代書去查了發現要明年4月才解除限制才能過戶
請問這樣我還需要1月22日就付尾款嗎?
賣方這樣算違約嗎?
我是否有機會可以解約而沒有損失?
或者能要求什麼補償?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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