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
看到最近的新聞『酒駕』頻傳,
又有人說要加重其刑責,『酒駕』視同『謀殺』,
可是我總覺得『酒駕』比有犯罪動機的『謀殺』還嚴重,
大概可以比擬『變態殺人魔』了。
我們總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那反過來說:「可恨之人,是否也有可憐之處呢?」
那無論其動機為何,還總有讓人悲哀的地方,
謀殺是放棄自己的理智、放縱自己的欲望,
那『酒駕』與『殺人魔』似乎多了傷害無辜之人,
這樣的犯人怎麼能判得比『謀殺』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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