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廢除蓄意傳染21條,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看板gay作者 (活在他的夢裡)時間4年前 (2020/05/13 20:24), 編輯推噓12(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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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62Kngy U=U國際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而根據2019年8月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 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 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 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 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此為國際U=U共識。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 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台灣從2016年台灣疾病管制署即開始推動即刻服藥、單顆藥物納入第一線處方, 感染者服藥從以前的一天多顆,到現在已有最新的一天一顆,且副作用低的抗愛滋藥物。 提高服藥順從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質也越來越有保障, 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傳染愛滋, 但二十一條條例卻是未遂之刑法,其法條不符合現況。 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與病患權益 在台灣愛滋工作者、公衛、醫療及法律學者對於愛滋感染者承受過時、過重、 不符合國際與醫療現況的刑事處罰,早已提出許多呼籲, 此法都將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與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也無視感染者的人權影響。 二一條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 而我國為罪刑法定主義國家,愛滋條例第21條既然存在,則不可能禁止人民使用。 然而至今因愛滋條例第21,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爭議法律案例與服務 案件,相對人不是真正以第21條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籌碼, 逼迫對方金錢之妥協,或以達到其他目的。 以實務案例中,感染者面對情感議題提出分手,被伴侶以二十一條條例要脅, 要求繼續維繫關係,並持續以法條未遂而罰之,之法律效力控制他人。 感染者身分公開自行身分時,遭他人惡意提告遭受官司,此法瑕疵未遂而罰之, 讓感染者恐備受許多身心煎熬,侵害個人權益。 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 2019年刑法修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這次被刪除,之後就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 而不特別規定,同時也刪掉花柳病刑前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規定。 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來處罰(277傷害罪、285花柳病罪), 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污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結果。 現今刑法已於108年5月10日刪除284回歸277(修法理由: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 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 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 保留21條明顯是過時的,修母法而漏子法,顯得我國法治缺漏。 利益與影響 1、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工作與病患確診之意願 2、二一條例,未遂而罰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並侵害之人權 3、法律條文因與國際接軌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具傳染力。 4、法條條例與保障因與社會現況共時俱進 5、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 -- 沒有人因為生病帶有原罪,國際U=U共識,法條更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因醫學實證而修法,可更提升感染者的治療穩定度,有俾於傳染之防治。 希望透過公共政策平台連署,讓我們可以改變不合時宜的法條。 連署附議:https://reurl.cc/62Kngy #需要你的連署 #需要你的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4.177.1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89372653.A.0DF.html

05/13 20:24, 4年前 , 1F
推個 已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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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26, 4年前 , 2F
內文太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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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19, 4年前 , 3F
準備開戰我先卡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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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10, 4年前 , 4F
認真問個u=u 不是指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嗎 沒醫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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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量血液不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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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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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1:25, 4年前 , 7F
是可以修 網站內文有點太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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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不會沒事有大量新鮮血液剛好注入你的傷口或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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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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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會不會做X剛好有傷口就血液交換了XD 我是贊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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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要加罰 只是隱瞞病情跟別人做X 感官上就不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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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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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檢測為陽性的患者精神狀態不穩定的狀況下,會不會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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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心態故意去危險性行為造成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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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的是你沒被感染到的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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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還是得宣導測不到病毒=0傳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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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 血液也是U=U中所謂病毒量測不到的部分喔 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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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只要你測不到你就沒有傳染力(不管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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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嚴謹一點好了,U=U的不具有傳染力,可能主要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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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性行為或共用針頭等等常聽到的傳染途徑,這也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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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了絕大多數體液的交換情境,病毒量也如果真的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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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不到,就不會傳染,不管是血液精液還是什麼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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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上當然的確很難有什麼百分之百一定怎麼樣,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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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大量的血液還是有機會,但那個大量可能是要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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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者自己會先死亡的大量,而且還要夠新鮮,病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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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依舊要夠,那其實擔心這個就沒什麼意義了,大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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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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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這個法為什麼該修的原因,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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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究竟有多少人是真的大家擔心所謂的「明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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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而蓄意報復」?實際上我們看到的是,許多人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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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問題、歧視或其他因素而讓對方可以利用這個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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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感染者,更不用說這個法的存在也正持續加深著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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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愛滋的污名。有一般的傷害罪就夠了,真的不需要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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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法加重刑責,換來的真的就是歧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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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病毒量儀器測不出就代表針注或血液交換不會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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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4:17, 4年前 , 36F
樓上可以自己去查資料 關鍵字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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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4:20, 4年前 , 37F
一般感染hiv機率:針扎(共用針具等)>性行為>>傷口接觸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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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4:21, 4年前 , 38F
現有實驗證實的是 性行為層面 有U=U,傷口接觸血傳染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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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4:22, 4年前 , 39F
更小,應該也符合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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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4:23, 4年前 , 40F
針扎層面有無U=U 目前沒實驗證實,醬的實驗也不符合倫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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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醫護針扎的SOP 應該會趕快吃暴露後預防性投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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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08, 4年前 , 42F
我覺得有什麼辦法將Pep價格壓到健保能給付之後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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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青年學生們ㄧ時的衝動,或是吸毒者們吸毒之後無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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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這種情況下被慫恿事後清醒卻負擔不起這些費用造成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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憾,起碼降低風險這算是配套措施之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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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45, 4年前 , 46F
重點就是病毒的質與量啊~一般情況的血液交換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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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多大量?退萬步言假設注射或什麼交換還是傳染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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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21條還是該刪,實例上到底有多少是蓄意為了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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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帶來的恐懼要誰來承受?比起罪行,好好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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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45, 4年前 , 50F
篩檢呼籲大家知道身體狀況並去污名才是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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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2:25, 4年前 , 51F
國小男師染愛滋 釣百人報復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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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2:25, 4年前 , 52F
嗯? 所以馮老師有U=U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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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2:26, 4年前 , 53F
究竟是要U=U免責? 還是未遂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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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3:55, 4年前 , 54F
第21條第2項是罰供血、器官 u=u是指性行為不會傳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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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血、器官還是會傳染不是嗎?u=u這個口號可能會誤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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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3:55, 4年前 , 56F
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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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00:02, 4年前 , 57F
回歸刑法傷害罪一樣有人可以拿這個恐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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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3:50, 3年前 , 58F
某樓是怎回事,人家研究報告都證實了,不會有問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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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3:50, 3年前 , 59F
也要不要提出相對應的對照實驗結果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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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18, 3年前 , 60F
推 已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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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k-Rj3V (gay)
文章代碼(AID): #1Uk-Rj3V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