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50萬人DNA研究 同性戀非單一基因決定

看板gay作者 (parma)時間4年前 (2019/08/30 16:21), 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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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人DNA及性經驗研究:同性戀非單一基因決定 2019/08/30 根據一項關於性行為生物學基礎的大型科學研究結果證實, 基因和環境的複雜組合影響一個人是否擁有同性伴侶。(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倫敦29日綜合外電報導)根據一項關於性行為生物學基礎的大型科學研究結果證 實,性吸引像智商一樣不是由單一基因決定,並沒有單一同性戀基因。但基因和環境的複 雜組合影響一個人是否擁有同性伴侶。 根據今天在「科學」(Science)期刊發表的一項研究發現,數以千計的基因變異( genetic variants)和同性性行為有關,但多數的影響極小。這項研究分析了近50萬人的 DNA和性經驗。 研究人員表示,雖然有5種基因標記(genetic markers)與同性性行為「顯著」相關,但 也難以預測一個人的性傾向。 這項研究的共同作者、芬蘭分子醫學研究所(FIMM)生物學家根納(Andrea Ganna)表示 :「我們掃描整個人類基因組,並發現一些,精確來講是5處,明顯與回報從事同性性行 為者相關的地方。」 他說,這些各自產生「非常小的影響」,但合併起來可以解釋「在自我回報有同性性行為 者中,不到1%的人有這種變異」。 路透社報導,研究人員表示,這代表像環境、撫養方式、個性與教養方式等非遺傳因素, 更可能顯著地影響一個人在性伴侶上的選擇,就像大多數其他人格、行為及身體特徵一樣 。 這項大型研究對提供英國人體生物資料庫(UK Biobank)及美國DNA測試公司「23與我」 (23andme)DNA樣本及生活習慣資料的47萬多人,展開訪問調查,並進行全基因組關聯分 析(GWAS)。 法新社報導,研究人員表示,性向確實具有遺傳成分,證實之前規模較小的研究,特別是 雙胞胎。 但與根納合作的麻省理工學院-哈佛大學布洛德研究所(Broad Institute of MIT and Harvard)成員納勒(Benjamin Neale)表示:「沒有單一的同性戀基因,而是分散在基 因組中的許多小型基因效應的貢獻。」 研究人員表示,研究結果發現,基因變異中沒有明顯的模式可以用來預測或辨認一個人的 性行為傾向。 納勒表示:「我們釐清了這有很多的多樣化,讓我們更細微深入地瞭解(同性性行為)。 」 以美國為據點的LGBTQ權利倡議團體同性戀反詆毀聯盟(GLAAD)的史托克斯(Zeke Stokes)表示:「這項新研究也重新確認長期以來的認識,也就是同性戀如何受到天生或 後天影響,並沒有決定性的影響程度。」(譯者:侯文婷/核稿:劉淑琴)1080830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8300176.aspx : 【論人性 On Human Nature】 吳明益(作家,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教授) : 來源:http://on.fb.me/1aB1vuh : 附件 柯志明歧視言論精華版 http://youtu.be/vXcyZwRKdS0
: 上周我和學生在討論環境倫理問題時,使用了柯倍德教授(J. Baird Callicott)所寫的一 : 篇,關於土地倫理是否是生態法西斯的演講稿。這篇演講稿裡提到生態學家李奧波(Aldo : Leopold)在討論環境倫理時的哲學基礎,並不是傳統的哲學倫理學,而是生物(態)角度的 : 倫理學。 : 這兩者有什麼不同呢?李奧波認為,從傳統的哲學角度來看,倫理是用來區分何者為「社 : 會行為」與何者為「反社會行為」(a differentiation of social from anti-social : conduct)。但生態的倫理學則是「在生存競爭中對於行動自由所加的規範」(a : limitation on freedom of action in the struggle for existence)。 : 我想用「哲學的倫理學」與「生態學」、「生態的倫理學」,來說明我對最近「多元成家 : 民法修正草案」所引起的一些反應的看法。(因為文章篇幅的關係,我僅針對「婚姻平權 : 」的部分看法提出意見) : 贊成者的意見已隨著修法的提出而顯露出來,那就是不論你的性別取向為何,婚姻締結屬 : 於應保障的基本人權,而原本只保障異性婚姻的法律是不合理的。反對者的看法大致朝向 : 兩個方向:一是對婚姻制度被破壞的憂心(其中包括了對性關係的憂心),二是對生物繁衍 : 的憂心(所謂違反「自然」,無法生兒育女的憂心)。這兩者又被部分宗教人士視為一個概 : 念的整體。(也就是婚姻是為了繁衍後代的制度。) : 反對者所持的理由,也可以歸因到兩種角度的倫理學上。攻擊的語彙或認為同性戀是「反 : 社會行為」,因此可以被容忍、接受,卻不能被法律肯定;或認為同性戀因為無法在生理 : 上直接產生後代,因此是違反「自然的」。 : 李奧波在那篇文章裡舉了一個文學的例子:奧狄賽在特洛伊戰爭結束後重返家園,他懷疑 : 自己的女奴在他離家時有逾矩的行為,所以用一條繩索把十二個女奴吊死了。在當時,這 : 個行為並沒有違反倫理之處,因為女奴是他的財產。處置個人財產關乎權宜,卻無關乎對 : 錯。但三千多年的演化,人類的倫理已擴張到許多範疇,以權宜判斷的行為範疇便相對縮 : 減了。也就是說,現今的「社會行為」與「反社會行為」,多半已透過法律來定義。比方 : 說,偷竊顯然還是個反社會行為,所以它在法律與倫理上都不獲保護。但倫理與法律都有 : 權變之處,比方說,做為間諜的偷竊行為卻可能獲得國家的保護。這意味著,倫理往往在 : 某一特殊群體、情況中,才有適用性。 : 而適用性則經常性地受到時代轉移,或個別情形的挑戰。比方說,人類歷史中曾有部分文 : 化認為黑人或女性是沒有資格參政的,甚至不完全擁有和白人、男性同等的權利,認可這 : 些權利是「反社會行為」,但現今雖然離平權的世界尚有距離,但至少我們發現曾經的反 : 「反社會行為」,顯然是時代的錯誤。 : 況且,部分同性戀者像部分異性戀者一樣存在著「反社會行為」可以理解,但同性戀本身 : 如何被定義為「反社會行為」?反對者始終難以提出足以說服人的理由。性病、性濫交、 : 暴力式性行為、性騷擾,同時存在於同性戀與異性戀之中。 : 在這個傳統哲學的倫理判斷上,反對者漸漸失去著力點,他們因此朝向「同性戀者是不『 : 自然』」的生物學角度去建立論述。最引起爭議的莫過於柯志明教授在公共電視上公開所 : 說「一個人生下來他兔唇,他少一隻手,你不可以說因為他生下來是這個樣子,所以他自 : 然」這段話。 : 讀過柯志明的其他文章,我發現他的立論根基在於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享有完整人權,他認 : 為「現實上有些人必須因故而限制其實踐基本人權的自由,如未成年人、罪犯或身心不健 : 全者……。」(見《基督日報》報導)而柯志明顯然將「同性戀」、「兔唇」、「少一隻手 : 」同樣視為生理不健全者,是不自然的。 : 這樣的論述出現後,我發現已有國內的演化學者與心理專家,提出了生物學、演化學上的 : 反駁。由於並沒有說明白引述來源,剛好我在課堂上談到生物學家威爾森(E. O. Wilson) : 在1978年出版的,備受爭議,卻公認經典的《論人性》(On Human Nature)裡有提到,所 : 以我就引用他的說法來說明。 : 威爾森談同性戀時,引用的基礎是1960年代被提出來的「親緣選擇假說」(kin : selection theory)。 : 威爾森認為,宗教或衛道人士對同性戀的譴責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人口增長曾是某些時代 : 民族成功的要件,因此像《利未記》裡提及:「你不能像跟女人一樣跟男人睡覺,那是惡 : 行。」這樣的邏輯,和人口劇增時期,最樸素的自然法觀點是一致的:那就是性行為最重 : 要的目的就是生兒育女。但如果按照這樣的定義,現代社會中有罪的人就太多了。 : 威爾森進一步指出,中古文明並非總是將同性戀視為有罪的,比方說古雅典、波斯以及伊 : 斯蘭社會,後來的羅馬共和國後期和羅馬帝國初期,中東的阿拉伯和古希臘城市文化、奧 : 圖曼帝國,都未將同性戀視為有罪。這是為什麼呢? : 他認為,同性戀者可能是人的某些珍貴的利他主義衝動的遺傳載體。 : 首先,從昆蟲到哺乳類,生物學者發現同性戀都是常見的。一般來說,高等哺乳類的生理 : 上有一種「二元化機制」,雄性完全可用雌性姿勢接受雄性交配行為,雌性常常也能接受 : 雌性交配行為。 : 但人類和其他動物有一個重要差別:在完全的同性戀者中,正如在完全的異性戀中一樣, : 「動物身上能夠體現出來的選擇性和對稱性都沒有了;只有同性選擇」。而男性的女性化 : 與他們如何選擇性伴侶在研究上,也幾乎沒有任何關係。同性戀者極少有異裝癖,大多數 : 同性戀男性的服飾和習慣跟異性戀男性並沒有顯著的不同。同性戀女性也相應如此。 : 威爾森發現,同性戀的這個特點,可能正好暗示了人類同性戀的生物學意義。同性戀首先 : 是一種結合方式,它和絕大部分異性戀一樣,都是鞏固聯繫關係的手段。「同性戀基因可 : 能在古代的狩獵─採集社會就已擴散開來,因為它們給擁有它們的人帶來了好處。」 : 是什麼樣的好處呢?威爾森提供的一種答案是:「由於同性戀者的存在,他們的近親就可 : 能繁殖更多的後代。在原始社會,無論是在狩獵、採集或是家常勞動中,同性戀者都能向 : 同性成員提供幫助。由於不承擔養育子女的特殊任務,他們就能向近親提供特別有價值的 : 幫助。他們還可以充當先知、巫師、藝術家和掌管部落知識的書記等角色。如果親戚們─ : 兄弟姐妹和侄輩等─由此獲得了優越的生活條件和較高的生育率,家族的基因就會相對增 : 加,其中一部分就是同性戀基因。」 : 同性戀的基因,因此靠著家族遺傳遺留下來,也可能通過旁系支脈繁衍下去。 : 身為哲學教授,我認為柯志明混淆了一般哲學倫理的觀點,和生物學的倫理觀點。或者, : 他是刻意混淆的。此刻說同性戀者是反社會行為,必定會被嘲笑無知,所以他並不從此處 : 立論,而把「自然或不自然」的概念拉了進來。但事實上,生態(物)學者並不會把同性戀 : 視為不自然、不正常,反而早在1970年代,就提出過從生物學來解釋同性戀於人類社會中 : 存在合理性的看法。 : 而柯志明把同性戀者等同於兔唇、斷臂者這些不幸生理缺陷的比喻,正暗示了「柯志明式 : 倫理學」的悲哀與可憎之處:他為了建立人權不是每個人都能完整擁有的論述,將「身心 : 不健全者」視為不應得到「完整人權」的人,卻無法舉出同性戀者是否等同於「身心不健 : 全者」,或是「反社會行為」。於是他只好轉將「兔唇、斷臂」這些不幸人士和很難等同 : 比擬的同性戀放在一塊,歸因於「不自然」的說詞上,偽裝他的倫理判斷具有生態演化上 : 的支持。(事實上這點也有些錯亂,因為部分教徒是不相信、接受演化論的;而倘若他是 : 以神學的觀點來指稱這些人都屬於「不自然」,那不是應該連神學家都予以撻伐?) : 但這不過是個錯誤論述而已。何況,身為哲學老師,他忘了,人類倫理的最大特色,便是 : 透過社會情操、直覺與規範,保障那些生理上有遺憾的族群同等權利,並且協助他們在這 : 樣的社會環境裡生存下去。而這也是人性與宗教信仰裡,最動人的部分。令人難過的是, : 柯志明式的論述,還連帶歧視了兔唇和斷臂者。 : 我很感謝我的家族裡有人保存著同性戀的基因,這可能是讓我在現代社會中,也能以敏感 : 的心靈,從事說故事這個職業而活下來的重要緣由。也因此,我支持的不只是修法這件事 : 本身,而是希望人類這個美好的演化,能繼續下去。 : 資料來源:吳明益老師 臉書 http://on.fb.me/1aB1vuh : 附件:柯志明在公視的歧視發言影像檔 http://youtu.be/LidGc5W2C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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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8:44, 4年前 , 1F
原來在政治正確的氛圍下,還有人作這種研究啊XD
08/30 18:44, 1F

08/30 20:10, 4年前 , 2F
23andme可以隨便提供哦 哪天是不是也要提供給ㄓㄨㄥㄍ
08/30 20:10, 2F

08/30 20:10, 4年前 , 3F
中國
08/30 20:10, 3F

08/30 20:36, 4年前 , 4F
這研究真的採集了50萬人的DNA?難以置信的大型研究
08/30 20:36, 4F

08/30 23:11, 4年前 , 5F
08/30 23:11, 5F

08/31 12:45, 4年前 , 6F
其實是太複雜研究不出來就推給多基因就好
08/31 12:45, 6F

09/01 17:19, 4年前 , 7F
基因決定我愛你
09/01 17:19,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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