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給陳素月委員的一封信(保守派)已刪文
親愛的陳委員您好:
聽聞您簽署保守團體《同性共同生活法》,只願意給同志「家屬」的身分,我深表遺憾。
我的老家就在二水鄉拜堂巷,應有權利說上幾句:您此舉傷害同志朋友,也與國家根本
大法《憲法》背道而馳。
我參與過老家鄉的婚喪喜慶,從中體驗濃厚的傳統價值。我能瞭解民意代表有義務對選
民負責,所以當民眾抗拒同志塞進民法婚姻時,我不會苛責您,也尊重多數民眾「井水
不犯河水」的心意。
然而,民進黨黨綱明確揭示「維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又大法官釋字748號「同性二
人婚姻自由案」(NO.748 [ Same-Sex Marriage Case ])已於2017年5月生成,並宣告
「婚姻自由為基本人權」,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為違憲。
根據大法官意旨及民進黨黨綱意旨,行政立法應依循憲法,予以保障同性「婚姻自由」。
何謂基本人權?就是人民不能被恣意剝奪的權利,跟言論自由、財產權是一樣的。不管
政黨傾向或進步保守與否,與憲法為敵是不可忍讓的。
趁著二二八連假,拜訪了台北景美「國家人權博物館」,以提醒自己人權不是憑空而生。
當我回顧民主前輩的人權被奪去、喪失自由的苦楚時,卻見到委員臉書張貼有關二二八
的文章,尤感困惑。如果連司法院大法官所說的基本權利都不能給,這又與威權體制何
異呢?
選票固然重要,但靈魂不可以出賣,底線不能一退再退。若台灣訂出一個差別待遇家屬
專法或伴侶專法,名不正言不順,製造另一個社會不公義。屆時此一議題成為「轉型正
義」的標的,將會回頭檢視促成不正義的當權之人。
希望委員回歸憲法指示,讓同性二人享有政院版《釋字748施行法》之權利義務。請給非
傳統價值的人們一條活路,賦予每個人都能平等享有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正當名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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