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給劉世芳委員的一封信(自由派)已刪文
劉委員您好:
我是楠梓區的選民,也是一位男同志。還記得2016年夏秋之際,曾打電話至您的國會辦
公室,期盼委員支持婚姻平權,以彰顯委員的開明思想。在那不久之後,竟傳出台大教
授畢安生自殺的憾事,讓我身痛不已,決定用自己的同志身分直接寫信向您陳情。
劉委員在2016年期間,連署支持尤美女立委的民法修正案、蔡易餘委員的民法同婚專章,
我深深為自己的選區感到光榮。一直以來,自己也盡可能在FB推薦您是高雄好立委。對
於委員在民意風向五五波之中,表態支持同志人權,為台灣民主自由貢獻一己之力,我
深表感動之意。
遺憾的是,去年地方選舉公投結果不盡如人意,民眾傾向維持民法婚姻定義,並偏向訂
立特別法來保障同志關係。就我所知,有些民法派立委轉趨低調,甚至改變立場去支持
《同性伴侶法》。不得不承認,這份保守力道讓我這個年節過得很痛苦,就連踏在故鄉
的土地上,都有一種窒息感。
但我沒有傷心的本錢,故特地捎這封信給您,給您打氣加油!身為一位綠營支持者,我
認同民進黨黨綱所揭示「維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而大法官釋字748號「同性二人婚
姻自由案」宣告「婚姻自由為基本人權」。依據大法官意旨、黨綱意旨,按憲法予以保
障同性「婚姻自由」(freedom to marry)是憲法的核心底線。
就國外立法案例來看,在挺同是主流的氛圍下,英國訂立《同性婚姻法》回應民情。要
台灣完全比照英國,讓民意代表很難為情,我可理解您的處境。然而,即便在反同佔優
勢,亦有其他國家與台灣情況雷同。例如南非的《民事結合法》條文,屢次使用「婚姻」
、「配偶」關鍵詞,成為非洲國度落實同婚的一盞明燈。
考量大環境不利,聽聞黨內轉向《同性伴侶法》的聲勢漸高。但奧地利憲法法院判決指
出,同性伴侶適用《伴侶登記法》、異性伴侶適用《民法》上的婚姻規定,這樣分別適
用的法制,對於同性伴侶其實不平等、不正義又歧視性。若台灣訂出一個差別待遇伴侶
專法,名不正言不順,屆時對主政團隊、立法委員都會是一大包袱。
本會期就要審議同婚專法,希望委員回歸憲法底線,積極讓同性二人平等享有「婚姻配
偶」之權利義務。盼您能再思考,考慮支持《同性婚姻法》、《同性配偶法》,或者不
予立法交由司法自動生效。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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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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