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748施行法跟民法的差異

看板gay作者 (自由王)時間5年前 (2019/03/15 20:50), 編輯推噓34(37394)
留言134則, 18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在某事務所看到的 覺得還蠻有用的 跟大家分享 https://reurl.cc/qVDaR 今天最重大的新聞就是賴士葆委員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了,要 與之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併案審理。 因為第12案施行法還沒上傳到立法院網站,我們就先回顧一下行政院版的748施行法的內 容,以及和民法婚姻的異同吧! 1.當事人年齡限制(女同志18歲才能結婚)   748施行法第3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法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也就是說在同性關係中,女同志伴侶必須得在18歲才能締結婚姻唷,異性配偶的女性則是 16歲就可以結婚! 2.禁婚親限制的放寬(同性配偶4親等以外就可以結婚)   748施行法第5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983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院版的草案放寬了親等的限制,從六親等放鬆為四親等,立法理由說是因為同性伴侶不會 有「優生學」的考量,不會有生育問題。 3.「不能人道」非撤銷婚姻的事由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 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甚麼叫做【不能人道】呢?意思就是指【不能為性行為】,但在748施行法裡面並沒有準用 民法本條規定,似乎也是考慮到同性婚姻無法自然生育的特殊性。 4.僅能收養對方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按照748施行法條文解釋,同性配偶似乎只能收養他方【親生】之子女,而無法和異性配 偶一樣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5.沒有準用姻親的規定   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而在施行法裡面完全沒有提到準用姻親的規定,這將會產生很大的漏洞,譬如說公法上的 利益迴避(假如被告的話,法官是原告同性配偶的父親,可以不用迴避)、保險法的保險利 益(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可能無法填對方父母),以及民法上關於配偶父母的扶養 規定等,都是遺漏的。 6.同性婚姻未合法國家無法締結跨國婚姻?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748施行法也完全沒有提到跨國婚姻,也就是說依照涉外民事法,假如跨國婚姻中的一方 所屬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那麼台灣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就無法締結婚姻,目前 全球只有26個國家的人可以和台灣人在台灣成立同性婚姻! 觀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全部條文可以發現,其實裡面大量準用了民法異 性配偶的條文,但還是有些許的不同,只能期待未來政府能夠更加完善這些規定!   #同婚專法你不可不知的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好饒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57.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52654254.A.644.html

03/15 21:29, 5年前 , 1F
早就說施行法是縮減權益的歧視,還一堆人支持,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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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4, 5年前 , 2F
第一點根本就是過時的,男女本就不應有別,都改成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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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4, 5年前 , 3F
歲剛好而已,這算什麼權利毀損,難道女同志十六歲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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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4, 5年前 , 4F
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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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5, 5年前 , 5F
第二點根本是同婚這邊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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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6, 5年前 , 6F
第三點也是理所當然,同婚在這點不比照異性婚才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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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也是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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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8, 5年前 , 8F
第四點的確是權利缺陷,但這也不是民法婚姻章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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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8, 5年前 , 9F
是以後還可以努力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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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9, 5年前 , 10F
第五點是得利與缺陷各半,這算是個漏洞,我覺得在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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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39, 5年前 , 11F
會時,應該會被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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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4, 5年前 , 12F
那一樓去修民法啊,你修得到結婚經費我全部幫你出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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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4, 5年前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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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是涉外法規定,也不是民法的規定,即使你直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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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這條還是這樣。這條限制本來就是立給異性戀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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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異性戀繼續用這條,但同性戀要修掉這條,大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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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4, 5年前 , 17F
以討論跟努力往這方向走,但這絕不能被視為低於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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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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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5, 5年前 , 19F
對手都在提無視釋憲結果的反同法了,還在那邊748法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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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5, 5年前 , 20F
歧視是有沒有搞清楚狀況啊?活在平行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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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5, 5年前 , 21F
所以1樓所謂的歧視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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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7, 5年前 , 22F
難道我可以說第2、3、5點是對異性婚姻的歧視跟迫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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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7, 5年前 , 23F
話是這樣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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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7, 5年前 , 24F
第六點就算你修民法,國際婚姻只要對方國家不承認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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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7, 5年前 , 25F
就不被認同好嗎?跟施行法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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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9, 5年前 , 26F
台灣是第27個可以同婚的國家,然後你要台灣法律去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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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49, 5年前 , 27F
他150多個國家承認同婚才不叫歧視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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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0, 5年前 , 28F
說過很多次了,不用修,拖下去524之後直接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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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0, 5年前 , 29F
聲明我對原po提供的資訊沒有任何批評,因為這些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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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0, 5年前 , 30F
一模一樣的東西到底要修什麼啦,修了就是給反同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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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0, 5年前 , 31F
一樣的機會,現在不就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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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1, 5年前 , 32F
好啊,不要修,那就一樣維持不能人道這點。同時,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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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1, 5年前 , 33F
法這條也不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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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2, 5年前 , 34F
維持啊,老公不給幹不用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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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3, 5年前 , 35F
現在民法都還沒修對方已經提出反同專法了你還以為52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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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3, 5年前 , 36F
後真的可以全部比照民法啊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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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3, 5年前 , 37F
不用修,你賺了兩點虧了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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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3, 5年前 , 38F
異性戀有性義務我們同性戀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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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3, 5年前 , 39F
兩邊堅持己見修法就是沒下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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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55 則推文
03/15 22:09, 5年前 , 95F
符合個屁,我就覺得我將來跟男朋友只能締結第二條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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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09, 5年前 , 96F
係根本就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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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1, 5年前 , 97F
就算直接用民法,國際婚姻只要別的國家不承認本來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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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1, 5年前 , 98F
辦法好嗎?這種也可以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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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1, 5年前 , 99F
核能這題就請你自己去看當時的公投主文了,是廢除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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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1, 5年前 , 100F
法95-1,政府也回應了要廢除95-1了。這跟同婚這案沒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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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1, 5年前 , 101F
係,就不多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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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2, 5年前 , 102F
第二條關係就是同性婚姻啊?有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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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4, 5年前 , 103F
我一點一點的得失都分析給你看了,評論事情與處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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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4, 5年前 , 104F
不是應該如此嗎?口喊歧視誰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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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7, 5年前 , 105F
有沒有實質平等不是你決定的,到最後也是要告到憲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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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7, 5年前 , 106F
庭去,不要代大法官自己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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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9, 5年前 , 107F
步驟是這樣,專法通過實施之後若覺違反實質平等之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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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9, 5年前 , 108F
釋憲文意含,則再走釋憲途徑,等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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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19, 5年前 , 109F
是真的違憲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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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6, 5年前 , 110F
說真的,以前看甲板都是風花雪月、花痴亂顫。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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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6, 5年前 , 111F
的甲板可以看到各種智力激盪,心機算計的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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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7, 5年前 , 112F
天啊,我真是越來越愛這個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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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3:03, 5年前 , 113F
竟然有人會認真回1樓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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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3:04, 5年前 , 114F
其實也就那幾個在高潮,我都當四格漫畫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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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3:21, 5年前 , 115F
真的是智力測驗......好多理盲濫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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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0:00, 5年前 , 116F
「你願意當我的第二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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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0:00, 5年前 , 117F
「向大家介紹,這是我的第二條」
03/16 00:00, 117F

03/16 02:26, 5年前 , 118F
連公投結果都錯誤解讀有什麼好講的,蔡政府哪裡沒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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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2:26, 5年前 , 119F
能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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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2:27, 5年前 , 120F
要刪電業法95-1馬上就刪掉了啊,完全符合公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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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2:28, 5年前 , 121F
第二條關係就是指同性婚姻這沒什麼好講的,異性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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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2:28, 5年前 , 122F
中稱呼的老公老婆也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名詞,我相信沒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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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2:28, 5年前 , 123F
個人會跟別人介紹「這是我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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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3:04, 5年前 , 124F
這不就是如同之前萌萌講的雙親一、雙親二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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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3:05, 5年前 , 125F
也是考妣、考考的翻版,真是活久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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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7:48, 5年前 , 126F
Opt大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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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9:37, 5年前 , 127F
別理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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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9:37, 5年前 , 128F
這些不是施行法草案出來當天就貼了嗎?
03/16 09:37, 128F

03/16 10:07, 5年前 , 129F
一樓在八卦的言論令人不敢恭維 沒想到有人回他
03/16 10:07, 129F

03/16 12:28, 5年前 , 130F
這板有進步喔
03/16 12:28, 130F

03/16 14:03, 5年前 , 131F
怎麼還有人不記得一樓帳號啊 居然還認真回覆 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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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4:21, 5年前 , 132F
樓上,我真傻
03/16 14:21, 132F

03/16 15:18, 5年前 , 133F
一樓帳號
03/16 15:18, 133F

03/17 23:58, 5年前 , 134F
怎麼看都是沒有姻親關係比較好#
03/17 23:58, 134F
文章代碼(AID): #1SYv-kP4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