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的內容消失
摘自某本公民教材
今日的民法:
1.形式意義的民法:指民國18年到民國20年陸續制定公布的現行成文
法典,內容僅限於「民法五編」,可稱為「狹義的民法」。
2.實質意義的民法:指民法五編外,另涵括私人間社會生活關係的其
他民事法規而言。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及動產擔保交
易法、軍人婚姻條例、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等,這些「民
法特別法」,雖不是以民法為名,但均具有民事法規的實質內容,也
可稱為「廣義的民法」。
特別法本來就是補足原法不足之處
有牽涉到民事內容的特別法
也稱為廣義的民法
同性專法也是廣義的民法
如果用特別法是歧視 那
消費者保護法->歧視消費者
原住民法->歧視原住民
公司法->歧視跟公司有關的人
護理人員法->歧視護理師
軍人婚姻條例->歧視軍人
保險法->歧視保險經紀人
民法相關的特別法多如牛毛
這些被影響的人都被歧視?
為何不說
所有法都是在憲法保證人權的架構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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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特別法還是民法
都只是在憲法人人平等之下的枝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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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都一樣 不過是執行細節有所不同?
一直舉黑人白人例子也很奇怪
黑人白人例子是法律讓他們上不同學校
但是今天設專法是為了
讓同性可以步入跟異性一樣的禮堂
最終步入的禮堂是一樣的
為何要如此拘泥於法源?
拿黑白人的例子來打會不會太超過?
公車走公車專用道
汽車走汽車專用道
你是歧視公車使用者
還是汽車使用者??
同性婚姻執行過程跟異性完全一樣:
是嗎 怎麼可能完全一樣?
異性婚姻 女方所生小孩視為男方血親
(婚生推定)
女女婚姻 女A所生小孩是女B血親嗎?
如果不是血親那是啥?
女AB如果離婚
女A小孩可以拿女B遺產嗎?
同上題
如果女A小孩
在女AB結婚6個月後足月產出
請問狀況會一樣嗎?
理由為何?
另一題
女A懷孕 想墮胎
需要女B同意嗎?
(現行異性婚姻墮胎要男方同意)
(但女A小孩非女B血親
為何要B同意?)
在執行細節同性婚姻規定本來就不可能跟異性完全一樣
如果硬是要在民法下另行規定
那難道就不是歧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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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異性婚姻
執行細節本來就不一樣
令立專法
可以避免去更動龐雜的民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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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下另行規定(專法)->歧視
在民法下另行規定->平等
????
憲法不才是人權最終大法嗎?
為何無視憲法架構硬是要去弄民法?
公車走公車專用道
並不是歧視搭公車的人
是務實管理交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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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特別法還是民法
都只是在憲法人人平等之下的枝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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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喜歡巨乳姐姐的直男
希望看到同性可以快點享受婚姻權利
被噓也只能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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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QLdAEq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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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爭奪權益
不要一直用歧視的心態看事情
並不是影響異性婚姻“權益”
而是引起“法律矛盾”
夫妻--> 婚姻伴侶?
那整本民法引用1.夫妻 2.夫 3.妻 者
全部一條一條修?
狹義廣義民法有多少條會引用這些字眼
“妻所生之小孩” 這要怎麼改才不會矛盾?
還有我本文所舉的小孩問題
專法是為了怕過度改動民法
產生法條矛盾Bug
並不是用專法來歧視別人
大部分時候同性異性都適用民法
(買賣借貸財產)
啊啊碰到民法沒有規定 有矛盾的東西
->見專法定義
當民法專法互相矛盾
->專法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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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版本有人編過幾部
雖然內容有待精進
更改過的 並對同性與異性都不會產生矛盾的 也對引用民法的眾多法律都不會矛盾的
同時也滿足各方同性所需的
這樣理想中的同婚修改過的民法
不知道是否有人已經編出完整的條文?
(不是概論喔 是細項都有出來)
(細項如何定義執行才是最容易矛盾
起爭議的地方)
※ 編輯: appleball200 (27.247.200.64), 11/27/2018 04: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