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的內容消失

看板gay作者時間5年前 (2018/11/27 02:27), 5年前編輯推噓7(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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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某本公民教材 今日的民法: 1.形式意義的民法:指民國18年到民國20年陸續制定公布的現行成文 法典,內容僅限於「民法五編」,可稱為「狹義的民法」。 2.實質意義的民法:指民法五編外,另涵括私人間社會生活關係的其 他民事法規而言。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及動產擔保交 易法、軍人婚姻條例、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等,這些「民 法特別法」,雖不是以民法為名,但均具有民事法規的實質內容,也 可稱為「廣義的民法」。 特別法本來就是補足原法不足之處 有牽涉到民事內容的特別法 也稱為廣義的民法 同性專法也是廣義的民法 如果用特別法是歧視 那 消費者保護法->歧視消費者 原住民法->歧視原住民 公司法->歧視跟公司有關的人 護理人員法->歧視護理師 軍人婚姻條例->歧視軍人 保險法->歧視保險經紀人 民法相關的特別法多如牛毛 這些被影響的人都被歧視? 為何不說 所有法都是在憲法保證人權的架構之下 -------- 不管是特別法還是民法 都只是在憲法人人平等之下的枝枒 -------- 意義都一樣 不過是執行細節有所不同? 一直舉黑人白人例子也很奇怪 黑人白人例子是法律讓他們上不同學校 但是今天設專法是為了 讓同性可以步入跟異性一樣的禮堂 最終步入的禮堂是一樣的 為何要如此拘泥於法源? 拿黑白人的例子來打會不會太超過? 公車走公車專用道 汽車走汽車專用道 你是歧視公車使用者 還是汽車使用者?? 同性婚姻執行過程跟異性完全一樣: 是嗎 怎麼可能完全一樣? 異性婚姻 女方所生小孩視為男方血親 (婚生推定) 女女婚姻 女A所生小孩是女B血親嗎? 如果不是血親那是啥? 女AB如果離婚 女A小孩可以拿女B遺產嗎? 同上題 如果女A小孩 在女AB結婚6個月後足月產出 請問狀況會一樣嗎? 理由為何? 另一題 女A懷孕 想墮胎 需要女B同意嗎? (現行異性婚姻墮胎要男方同意) (但女A小孩非女B血親 為何要B同意?) 在執行細節同性婚姻規定本來就不可能跟異性完全一樣 如果硬是要在民法下另行規定 那難道就不是歧視嗎? --------- 同性婚姻異性婚姻 執行細節本來就不一樣 令立專法 可以避免去更動龐雜的民法架構 ---------- 在憲法下另行規定(專法)->歧視 在民法下另行規定->平等 ???? 憲法不才是人權最終大法嗎? 為何無視憲法架構硬是要去弄民法? 公車走公車專用道 並不是歧視搭公車的人 是務實管理交通的結果 ------------ 不管是特別法還是民法 都只是在憲法人人平等之下的枝枒 ------------ 我是一個喜歡巨乳姐姐的直男 希望看到同性可以快點享受婚姻權利 被噓也只能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200.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43256865.A.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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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請給優於民法的專法呀!沒有的話就是歧視,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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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只是假議題(空殼) 護家盟的核心價值還是回歸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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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保障優於民法的確就沒有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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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 趕快加上穿得少是同志的特權,別在那邊嘴了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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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你搞錯特別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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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在下就是認為原住民權利應該寫進憲法民法憲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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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絕對不被聖經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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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想ransan可能意指如同當年文茜版的公投法的跛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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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是針對不同「情況」而不是說誰優於誰 今天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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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民法 同性我就要改個法 反對專法的認為喜歡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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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都是一樣為什麼被說不一樣 支持專法認為今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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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不一樣但結果是一樣的為什麼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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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回你,婚姻關係未必要和生孩子綁在一起,比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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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生育者,還是有結婚的權力。既然和生育與否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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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出來要另提法律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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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支持的人也不是歧視 只是以結果為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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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大 法律要先訂好可能會面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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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婚姻一定要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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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說萬一同性有小孩 法律要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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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為了要和民法一樣,反而要去創造一個和民法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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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像的體系架構,專法還要和民事訴訟法,家事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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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孕母等等等一起重新建立一個和民法很像的體系,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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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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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的好處就是可以直接引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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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專法與民法矛盾時 以專法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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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是複製現有架構 可以隨心為了同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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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用擔心修法去造成原民法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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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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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心為了特定人士修改,會不會被法學人士拿破壞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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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呢?還有就目前的立法修法程序,有這麼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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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通過立法院三讀 與民眾跟大法官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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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阻力希望會比修民法來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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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所謂的隨心二字,是否用得太隨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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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心是指較不用擔心影響到原本的異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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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同婚無論修民法或設專法,破壞了哪些現行法受益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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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的身分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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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爭奪權益 不要一直用歧視的心態看事情 並不是影響異性婚姻“權益” 而是引起“法律矛盾” 夫妻--> 婚姻伴侶? 那整本民法引用1.夫妻 2.夫 3.妻 者 全部一條一條修? 狹義廣義民法有多少條會引用這些字眼 “妻所生之小孩” 這要怎麼改才不會矛盾? 還有我本文所舉的小孩問題 專法是為了怕過度改動民法 產生法條矛盾Bug 並不是用專法來歧視別人 大部分時候同性異性都適用民法 (買賣借貸財產) 啊啊碰到民法沒有規定 有矛盾的東西 ->見專法定義 當民法專法互相矛盾 ->專法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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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是變出一套,比修民法需要更多的時間與文字;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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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立專法,請問立法院一讀二讀時,哪個耗時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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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版本有人編過幾部 雖然內容有待精進 更改過的 並對同性與異性都不會產生矛盾的 也對引用民法的眾多法律都不會矛盾的 同時也滿足各方同性所需的 這樣理想中的同婚修改過的民法 不知道是否有人已經編出完整的條文? (不是概論喔 是細項都有出來) (細項如何定義執行才是最容易矛盾 起爭議的地方) ※ 編輯: appleball200 (27.247.200.64), 11/27/2018 04:17:02
文章代碼(AID): #1R_3iXY3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