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中選會和反同團體見解不同 公投案何不釋憲

看板gay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5/16 21:49), 編輯推噓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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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e1k4xE ■中選會和反同團體見解不同 公投案何不釋憲?【2018/05/16 蘋果即時】 ◎江河清/American University人類學博士候選人 上個月中選會通過下一代幸福聯盟的三個公投提案,許多關注性別議題的民間團 體紛紛表達不滿,抗議反同公投違憲。從同志人權團體的立場來說,這三個提案 分別是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主張另立歧視性的同志伴侶專法,以及將同志相關 內容排除於國民基本教育之外。 根據去年釋字748號,大法官主張《憲法》保障同性性傾向者的「婚姻自由」和 「平等權」,並強調這是《憲法》保障公民的「重要之基本權」。這三個公投提 案將《憲法》保障的基本權變成公投的內容,引發憲政秩序的爭議。畢竟,如果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可以公投,那還能算得上是基本權嗎? ◆不是「婚姻定義公投」,也不是「反同婚公投」 面對違憲疑慮,中選會發佈新聞稿說明,不論公投結果如何,「立法者仍有義務 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以對同志公民「達成《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之保障」。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也親上電台接受專訪,並將訪談紀錄公佈於中選會 網站。 陳主委在訪談中提到,中選會已經白紙黑字向提案人說明,原先的提案主文「你 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是違憲的,因為大法官釋字748號已說 明相同性別的兩人可以結婚,這是不能公投排除的權利的,所以中選會才會召開 聽證會,並要求提案人修改補正,並不得抵觸釋字478號 。陳主委進一步解釋說 ,《憲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在立法上必須跟異性戀婚姻一樣,以達成 釋字748號所稱的「平等保護」。 至於補正後的公投提案,依照陳主委的解釋,已經不再是反同團體一開始所稱的 「婚姻定義公投」,也不是同志團體所認知的「反同婚公投」,而是同性婚姻合 法化的立法形式的公投。反同團體在補正後,將題目修改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 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並在補正的理由書中承認《憲法》保障同志 公民的「婚姻自由」,中選會才准予通過。 ◆同婚立法形式的公投 根據中選會主委的說明,釋憲後大法官主張同志可以合法結婚,但沒有要求法律 形式上要怎麼修訂,讓同志可以登記結婚。反同團體提出的公投案僅能約束立法 形式到底是修民法,或是在民法之外另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不論公投結果如何 ,不論立法方式為何,最終都要達到《憲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和「平等 權」。 因此,就算反同團體的公投提案都通過,也只能限制立法機關不在民法當中承認 同性婚姻,但在民法之外,立法機關仍必須立法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 而且保障內容必須和異性戀婚姻一樣,達到釋字748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 護」。舉例來說,可以在民法之外另訂同性婚姻法,或像南非一樣,另立民事結 合法案(Civil Unions Bil),一併承認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婚姻和伴侶結合。 因此,中選會才會在網站上說明這些提案「不是同婚公投」;更重要的是,「不 管最後公投結果為何,相同性別者依大法官解釋,明年5月1日一定可以結婚」。 ◆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在中選會通過三個反同公投提案後,反同團體的律師還繼續投書媒體,宣稱這是 「婚姻定義公投」,陳主委認為這跟提案人的補正說明並不相符。然而,反同團 體也並不同意陳主委的見解,並提出嚴正抗議。為了確認雙方的說法,我比對中 選會給提案人的補正通知函,發現中選會的確有要求提案人釐清爭議,要求提案 不得排除《憲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 在反同團體的後續補正理由書當中,儘管有很多敘述、論點我都極不同意,但提 案人有引用大法官釋字748號,肯認政府必須保障同志公民,達成釋憲文所稱「 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在第一案的補正理由書第二點,提案人也明確表示:「 本公投案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第748號所稱之『婚姻自由』 」。 我認為雙邊真正的爭議點,在於反同團體一廂情願地認為釋字748號保障同志的 「婚姻自由」,在法律上未必要以「婚姻」之名達成。在反同團體的提案理由書 當中,只有引用到釋憲文的時候,才會提及「婚姻自由」。在他們主觀的敘述中 ,只要談到同志成家,一律避免稱為「婚姻」,而改用同性「伴侶」或同性「結 合」代稱。在他們的邏輯裡, 法律上仍然可以明確排除「同性婚姻」 ,只要有 立法承認同性伴侶「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就算達到釋字 748號所稱的「婚姻自由」和「平等保護」。 然而,對中選會來說,釋字748號要求達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大法官的 用字是「婚姻」自由,所以公投不能排除同性婚姻合法化,否則就是違憲。所以 ,中選會認為不能通過違憲的反同婚公投,至於他們已經通過的公投提案,經理 修改補正,已經「不是同婚公投」。補正後的公投提案,其實只是立法形式的公 投,其投票結果在法律上沒有反同婚的效果。因此,從中選會的角度來說,反同 團體一再宣傳他們公投是婚姻定義公投,是用錯誤的資訊宣傳連署,亦有違反公 投法的疑慮。 ◆大法官強調「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回過頭來說,綜觀釋字748號整個文件,兩大核心是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大法官 一共提到18次『婚姻』自由,整個釋憲的主題是「婚姻」、大法官用字是「婚姻 」,結論也是基於平等權,主張同志有「婚姻」自由。大法官強調:「同性性傾 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 〈《憲法》〉 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 。」儘管大法官釋憲的確保留了「立法形成空間」,但這個空間不該超譯為同性 「婚姻」可以用歧視性的同性「伴侶」專法取代。 既然大法官講的是「婚姻自 由」和「平等保護」,就不該是排斥性、歧視性的同性伴侶專法。 或許還是會有反同人士認為,將法律上的婚姻完全限定為一男一女,然後另立同 性伴侶專法,同樣可以達成釋字748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在此,我 要反過來提供一組假設性的立法狀況,作為思考對照:如果民法只承認同性婚姻 ,至於異性戀只能用「異性伴侶專法」,這會符合釋憲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 護」嗎?因為性傾向的差異,前者使用婚姻法,後者使用伴侶專法,這樣的隔離 立法真的是「平等」嗎? ◆釐清爭議,移請釋憲 最後,關於中選會與反同團體之間的爭議,我認為雙方有必要儘速釐清問題,避 免引發更多法律與憲政秩序爭議。如果中選會認定他們通過的公投提案不是違憲 的反同婚公投,對於反同團體一再宣傳他們的公投提案是「婚姻定義公投」,就 應該提出糾正,甚至暫時撤回通過公投提案的決議,釐清相關問題。對於有違憲 疑慮的公投提案,中選會甚至應該要求提案人暫停連署程序,將案件移請釋憲, 避免引發更大的憲政秩序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53.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26478571.A.A3B.html

05/16 21:59, 6年前 , 1F
前幾天中選會被反同團體告啊 一方面看到反同團體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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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59, 6年前 , 2F
夠夠 一方面看到中選會認為反同公投沒違憲而自作聰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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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59, 6年前 , 3F
解釋 結果還被反同告 真是活該
05/16 21:59, 3F

05/16 22:09, 6年前 , 4F
反同團體加油
05/16 22:09, 4F

05/16 22:19, 6年前 , 5F
等等黨工又要來帶風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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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2:20, 6年前 , 6F
厲害了 屎的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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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2:20, 6年前 , 7F
747真的是很錯亂 這裡沒有反同團體 你是給空氣加油啊
05/16 22:20, 7F

05/16 22:20, 6年前 , 8F
好笑
05/16 22:20, 8F

05/16 22:34, 6年前 , 9F
很甲的數字版眾又來了
05/16 22:34, 9F

05/17 07:18, 6年前 , 10F
原本的命題「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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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7:18, 6年前 , 11F
像是「你是否同意吃飯應限定在一刀一叉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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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0:06, 6年前 , 12F
跟這種人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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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1:08, 6年前 , 13F
揉女童跟舔女童真是有87分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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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1:44, 6年前 , 14F
看到圖片笑噴 多篇留無聊刷存在感的id 原來這麼噁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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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1:44, 6年前 , 15F
一起回八卦板取暖啦 低道德的恐同不要跑出來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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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3:32, 6年前 , 16F
反同都跟X747一樣水準https://i.imgur.com/KxI8G4T.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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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3:32, 6年前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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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2:07, 6年前 , 18F
恐怖的八卦板生物及其板主
05/18 12:07, 18F

05/18 12:11, 6年前 , 19F
養出這種「生態系」不覺得有問題嗎?
05/18 12:11, 19F

05/20 08:58, 6年前 , 20F
這種就是低級生態系
05/20 08:58,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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