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修法前內政部依《民法》同性伴侶最快7月可登記為「家屬」

看板gay作者 (Sheng)時間7年前 (2017/06/27 18:09), 7年前編輯推噓7(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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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內政部依《民法》 同性伴侶最快7月可登記為「家屬」 上報 大法官釋憲承認同性婚姻,在等待修法的空窗期,同志伴侶仍無法登記為「配偶」,只能 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根據《上報》掌握的消息,內政部已決定先讓同志伴侶登記成為法定家屬」;同志只要辦理過同性伴侶註記,且兩人屬於同一個戶籍,將可依《民法》到戶 政事務所登記為「家屬」,讓同志在同婚法制化前,暫時先適用法律上的家屬權利義務, 新制最快下月上路。 至於法律中有關「親屬」、「配偶」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等,仍須等到同婚法制化後 才能適用。 2步驟得先做〉 辦理伴侶註記,登記同戶籍。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接受《上報》採訪證實,同性伴侶戶籍登記「家屬」的新制,近日 正在跑公文流程,因7月3日起,內政部將開放受理跨區同性伴侶註記,希望屆時同性伴侶 的「家屬」登記新制也能同步上路。 張琬宜表示,新制上路後,同性伴侶只要同住一戶,就可憑同性伴侶註記證明,至戶政事 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在稱謂欄上登記為「家屬」,適用法規中一切有關「家屬」的權利 義務。 未來同性伴侶登記互為家屬、家人關係後,除了將適用《民法》第4編第5章,互負扶養的 義務,其他相關法規也可以一併適用。 例如可依《長期照護服務法》第3、13條,成為「家庭照顧者申請喘息服務;依《刑事 訴訟法》替同性伴侶提出獨立告訴、上訴、聲請再審、聲明異議,並可獨立選任辯護人或 擔任輔佐人,另也可主張利益衝突、適用迴避制度、可拒絕證言權等。過去同性伴侶若觸 法,無法辦理監所接見,若登記為家屬,也可適用《監獄行刑法》以家屬身分接見。 非親屬住一起〉 過去只能算「寄居」,未來可望當「家屬」。 內政部這次研議讓同志伴侶可以登記互為「家屬」,主要源自於《民法》第4編第6章對「 家」的定義。《民法》雖在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 『親屬』團體。」但也在第1123條第3項指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因我國目前的戶籍登記「稱謂欄」,是「戶長」對戶內各人關係的稱呼。張琬宜舉例,若 甲跟乙已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且兩人的戶籍擺在一起,那麼,乙未來便可在戶籍上直接登 記為甲的「家屬」。若一對同性伴侶與其中一方的父母同住一戶、而戶長為父,那麼同樣 也可以登記為彼此的家屬。 事實上,戶籍登記的「稱謂欄」,根據內政部過去函釋(內政部50年5月8日台內戶第5829 8號),原則上都須按照「八親等表」登記,且只有「親屬」才可登記為「家屬」,但只 要是「非親屬」關係的人,即便是多年住在一起的同性伴侶,也只能填「寄居」。因此, 「寄居」身分的同性伴侶,過去並無法適用現行有關「家屬」規定的200多部法規。 同性伴侶算不算「家屬」?法務部在去年6月29日就曾發函(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指 出,同性伴侶雖非親屬,但可依《民法》取得「家屬」身分,並以同性伴侶註記當做證明 之一,不過,仍授權由權責機關「審酌認定」。 2年內法制化〉 配偶權利要等修法,行政措施可優先處理。 張琬宜說,儘管法務部去年已有相關函釋,但當時各界仍有疑慮,而今年大法官釋憲後, 「同性婚姻基本上就等著法制化了」,除非必須修法、且明確動不了的法律,行政措施上 能處理將優先處理,希望在同婚法制化之前,先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 至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的問題,衛福部昨(26)日宣布將修正「手術同意書及麻醉 同意書格式」,未來同意書簽署的關係人(同居人、伴侶)將加註「不分性別」,並放寬 可蓋指印,搭配2名見證人共同簽署,最快8月公告上路。 https://goo.gl/FDCH5a -- 現行的手術同意書需要兩名見證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2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98558152.A.D91.html ※ 編輯: shengchiu303 (49.215.224.1), 06/27/2017 18: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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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隨時都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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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engchiu303 (49.215.224.1), 06/27/2017 18:34:38

06/27 19:11, , 2F
結婚不用戶籍在一起 當家屬卻要戶籍在一起 感覺限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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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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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家屬"有限制數量嗎?不要變成取二房的一個偏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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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會娶多房的還是會娶。沒差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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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這個制度早就有了,如果有偏房問題應該早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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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19:45, , 8F
現在是家屬與配偶的權益差很多,能趕緊修正民法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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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19:46, , 9F
妾本來就是家屬,那是早就這樣規定,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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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還有很多姨太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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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把我戶籍遷到舊房,所以伴侶也要到舊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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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跟我媽住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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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戶籍管理的制度,跟婚姻關係無關,自己權益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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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註記只能一個 所以“這種”家屬只能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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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以為同性伴侶註記不等於民法上的家屬 家屬必須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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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永久共同生活意思而同居 同性伴侶註記關係既然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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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當事人任意終止 可算是有永久共同生活意思?還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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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的函釋等等意見不拘束法院 有爭訟時法院不一定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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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政機關的見解 若行政機關讓大家相信同性伴侶註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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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取得民法上家屬的地位 到最後法院卻不採 我以為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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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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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讓同性伴侶登記 異性伴侶不行 現在是同婚未合法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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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起來還好 未來合法化後 看起來會反而是異性伴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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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待遇比較差 因為不能像同性伴侶可以在兩種制度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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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 只有同性伴侶才可以透過伴侶註記去佐證家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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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 進而享受某些權利 異性戀卻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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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一個同婚通過,連帶多元成家的伴侶跟家屬都要一起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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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5ndNrv 司法院曾經行文法院,會不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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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應該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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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註記只能一個,但取消註記未必會取消家屬登記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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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知道婚姻修過之後,這種註記制度會不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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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連結裡 司法院也只說同性伴侶如符合民法家屬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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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適用家屬之規定 並不表示去辦了伴侶註記 就必定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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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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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KYx8sH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