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用藥」(或吸毒)跟同性戀污名有沒有關係?

看板gay作者 (elek)時間14年前 (2010/05/26 20:28), 編輯推噓20(2228)
留言32則, 2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UPDATE 20100527 0951] 大家藉推文和站內信要求我應該把「同性戀/同志」改成「男同性戀/男同志」, 我想說明一下這件事。 這個要求在我看來有兩個難處,第一個是:從我現在碰到的資料來看,「用藥」 不只跟男同志有關。我在判決書中是有看到拉子的蹤跡,有的賣藥也有人買藥。 當然啦,他們未必自覺是拉子,但如果你同意女生喜歡女生就有「拉子之實」, 那我相信用藥的拉子是存在的。不過,用藥的拉子跟男同志各有多少、比例如何 ,我現在還想不到直接或間接確定的方法,我會猜想拉子的人數與比例都比較低 ,但更值得關注的是同一個條件(譬如:階級)在兩個群體內部起作用的方式有 沒有差別。 第二,在史料當中,基本上不會區分男或女同性戀,可能原因之一是當時「女同 性戀」還不是個有意義、有利益或旨趣的身分或認同。 我重新檢查後認為,本文使用「同性戀」的方式,應該沒有「吃豆腐」的嫌疑。 我自己也十分好奇:拉子當中用藥的狀況如何?很希望了解狀況的人可以提出具 體資料為我解惑! [UPDATE 20100527 1000] 前面的相關討論串我沒有follow得很完整,如果提到前面已經有人講過的論 點,還望海涵。此外,本文的長度讓我自己也很心寒,因此整理本文提和回 答的三個問題如下,希望有助於閱讀。 本文想要回答的問題: 1.「用藥」(或者你傾向用:吸毒)跟同性戀污名到底有沒有關係? 2.為什麼「用藥」(吸毒)會成為PTT gay板經常論戰的議題? 3.願意理解對立方的人可以怎麼做? 1. 回顧本板精華區(z>20>2),從2009年以來會引發論戰的議題,幾乎可以概 括為:某一種實作(譬如用藥、HIV+約炮、猥褻等)跟同志的污名之間的關 係。不過每個議題的性質不同,本文限縮於討論用藥。那麼,到底支持用藥 會不會增強同志的污名?(或反過來:譴責用藥會不會減輕,或至少不再加 劇,同志的污名?) 看當前的討論也窮我記憶所及,大家通常不問「污名」指的是什麼,討論串 裡面的「污名」(或同義的字詞與概念)好像比較接近感受,不論個別感受 的來由與內容為何。我不想在此深究「污名」,因此我假定大家的感受來自 大眾媒體(主要指新聞,不管呈現於報紙、雜誌、電視新聞或網際網路)如 何報導用藥的新聞。除非能夠參與藥(或你傾向用:毒)流通的網絡,或是 能夠與知「小道消息」,不然大眾認知到「用藥」這檔事的管道,恐怕還是 大眾媒體。我這樣假定應該不算太離譜。因此,問題就變成:「支持/反對 用藥」跟「大眾媒體如何報導用藥的新聞」(特別是當事涉「同性戀」的時 候),到底有沒有關連?有什麼關連? 首先,我們可以先檢視:法律系統的運作中「同性戀」跟「毒品」(在法律 系統中即「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關係。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庫(收錄自 2000年起的裁判書),檢索刑事案件、全文檢索關鍵字設為「同性戀」,總 計台灣諸地方法院的資料,我們發現,包含「同性戀」這個關鍵字,且裁判 案由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的判決書共有11筆[1]。接著我們去掉「 同性戀」這個關鍵字,只看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者,單單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2000年迄今就有13261筆[3]。我想,就算我不懂法院的運作 ,因而沒有排除掉一些不該計入的裁判書,二者的比例恐怕還是很懸殊。跟 毒品相關的案子當中,像高雄地方法院「95訴2923」那樣直陳「同性戀派對 」者十分少見,不過,如果照我列舉於註一的這些判決書來看,判決書中, 法官幾乎一定會檢視每宗毒品交易的場合、涉案人員的關係等,換句話說, 如果毒品交易跟「同性戀用藥、跑趴」等有關,一定會出現「同性戀」這個 字詞;果真如此,我們可能可以主張:在所有跟「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相關 的案件中,跟「同性戀」有關者並不顯著地多[2]。如果我們仔細檢視那11件 判決書,更會發現其中有2件根本跟「同性戀」無關:「89易1999」中的「同 性戀」是被告妹妹的女朋友(因被告妹妹與之分手,挾怨檢舉被告持有毒品 );「95訴1350」中,是因為被告以「女的」和「男朋友」來稱呼毒品,才 要確定被告之間有沒有「同性戀」關係,以釐清監聽到的對話是不是在指涉 毒品[4]。 可見,就法律系統來說,我們可以確立兩項觀察。其一,違反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的案件交集「同性戀」者,僅僅佔所有違反該條例案件的極小比例。其 二,細究判決書中出現「同性戀」的脈絡,這個詞往往出現在供詞當中;法 官提及,多半也只為確定被告等人之間的關係。雖然我們可以從這些判決書 猜想同性戀的用藥文化,法律系統基本上是不管這些的。 我們再來看看大眾媒體的狀況。檢索聯合知識庫,自2000年迄今,包含「同 性戀」或「同志」且包含「用藥」或「毒品」的報導共有336則[5],平均一 個月約2.6則。使用的關鍵字不同,得到的數據容有出入,而且我使用的聯合 知識庫只包含諸多媒體集團之一的資料--無論如何,乍看似乎還不算多。 然而,大眾媒體再現的方式影響個別閱聽人的認知甚鉅,而且我的檢索方式 還不能顧及各種「污名技術」。譬如「公務員 28人染愛滋」(2002-06-24/ 聯合晚報/23版)提到「這些感染愛滋病的公務員,有近四成是同性戀,二成 五是雙性戀,據病史掌握感染者多經由不正當性行為及嫖妓等」,試問:就 算我們接受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這種脆弱的分類方式,為什麼這則報導 不提「有近四成是異性戀」?後面又「據病史」云云,把前面挑出來講的同 性戀和雙性戀暗渡陳倉到「不正當性行為及嫖妓」(注意:嫖妓不是不正當 性行為!)。 諸如此類的「污名技術」,廣泛見於大眾媒體的新聞報導中。其中,影像的 暴力影響特別深遠,我想特別提一下。電視新聞(及其網際網路上的重製) 跟平面新聞最大的差異之一,是電視新聞能讓影像動起來。影像本身只說: 「此曾在」,亦即,這些人、這個場面等,曾經存在過[6]。存在於「事發地 點」還是攝影棚,我們不知道;那些人在那裡幹什麼,我們不知道。然而紀 實影像,或說大眾媒體使用影像的方式,反而傾向於「讓影像自己說話」( 譬如立法院「分類械鬥」的照片),可是影像從來沒辦法單靠自己解釋自己 。影像要是動起來,事情變得更複雜,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後果是:動起來的 影響強迫觀眾做決定,要嘛跟隨影像,要嘛跟它保持距離。跟隨影像就很難 思考影像,思考必須要保持距離--但這樣一來就很難跟隨它。 所以,記得那些臨檢健身房、三溫暖、趴場的影像嗎?那是「事發地點」, 換句話說,所有被臨檢、雙手交疊在頭上蹲在地板上往往只掛幾絲或不掛的 人,都還不是精確意義上的罪犯,但大眾媒體已經藉由影像、主播、字幕, 「宣告」他們為罪犯了。要討論「同性戀/同志的污名」,不能不討論這些 污名技術如何被併用於大眾媒體。 綜合以上,我認為一些把ES(趴)、用藥等跟「同志的污名」掛在一起的見 解,是把不同的因果混淆在一起。從判決書來看,因毒品防治條例獲罪的案 例中,跟「同性戀」實質相關者極少。然而,我們卻能在大眾媒體的報導中 觀察到種種污名技術,相關報導出現的頻率,平均足夠我們每個月都聽聞到 「同性戀用藥」的資訊。這樣說來,把同性戀跟用藥掛在一起的主張,從經 驗資料來看,其實站不太住腳。 污名有污名的成因,用藥跑趴自有其邏輯,如果今天只是因為大眾媒體把兩 件事掛在一起就誤以為它們確實是、或只可能是如此連結,那麼,我認為, 到頭來可能兩件事都「解決」不了。這是我對現狀的判斷。這不是說什麼後 現代社會道德不重要了(我反對這種說法),然而,如果不能就事論事、太 快跳到道德判斷,恐怕無濟於事。 2. 不過,我確實支持ES趴或廣泛而言「用藥」,是與同性戀密切相關的文化。 我認為PTT gay板過去與當前反覆出現的論戰,根本原因在於,一方面有些板 眾的立場跟我相同,另方面,有些板眾認為,替「用藥(助性)是與同性戀 密切相關的文化」辯護,無非促進同性戀與此相關的污名。關於用藥與同性 戀污名的關連,我已陳述如上。我認為,與其把問題化約為簡單的「要/不 要」或「支持/不支持」,更有成效的提問可能是:為什麼用藥(毒品)議 題會成為 PTT gay板經常論戰的議題?如果gay板一定程度能夠代表「圈子」 (當然啦,是往學歷、收入、職業聲望等較高的一邊偏),那為什麼圈子會 在這個議題(而非其他議題)上分裂、對立? 跟過去(就武斷說是1990年代後半之前吧)比起來,同性戀者學做同性戀的 過程已經太異質--卻又太相似。過去,面對面的互動是確認自己的情慾、 學習「圈內的規則」的主要方式,各地的車頭或台北的新公園、高雄的愛河 畔同盟公園、台中的台中公園,或西門町一帶的三溫暖,或林森北路的 T/gay bar等場所,不可或缺,而且混的地方不一樣,對「圈子」的想像也不 同。在那樣的時代,實踐同樣情慾的人們,可能來自三教九流,他們的社會 條件的差異,先被他們(能)混的地方篩選過了。譬如校園的女同志社團曾 拿刊物到T bar寄賣,但成效不彰,主因是混T bar的人覺得那些刊物離他們 的生活太遠了。又例如新公園旁的常德街,在人行道站壁的人跟開車找菜的 人,各有策略,雖然在同個地方釣人,從社會條件來看,倒是不同的人在釣 不同的人。補白一點:沒有網路的年代,根本沒有可能把這些死同性戀湊在 一起吵架。 在網際網路興起之前,想認識「另外一個跟自己一樣的人」的非面對面的管 道,可能只有雜誌專欄(筆友、電話交友),面對面的管道比較吃重。人們 透過報紙、雜誌的專欄和大眾媒體的報導,想像世界上還有其他人跟我一樣 ,邊窺探邊低聲說:啊,原來這樣就是同性戀。由於面對面的管道比較即時 、有趣、有效,人們不免要處理一個問題:什麼時候去?去了之後的後果( 做愛、相戀、尋仇、染病、曝光...)要怎麼辦?因此過去「雙重生活」是非 常普遍的狀況,人們多半同時經營婚姻生活和同性戀生活,使用各種策略鞏 固雙重生活之間的分界。我猜想,同性戀污名對當時的同性戀而言,是可以 不必面對的:他們可以用雙重生活的一邊來應付污名。 網際網路一定程度上拆除了過往實體社會空間設下的選擇機制。雖然,能用 網路的人相對於全部人口還是一小撮,卻不能否認這一小撮人內部的異質性 已經遠大於過去。然而,網際網路盛行之後,人們從過去的公園、三溫暖、 bar漸漸退回家、宿舍或網咖宅;門檻越低的同性戀社交場所,在這段過程中 「受傷」也越重[7]。後果是,我們對「同性戀指的是什麼」、「該怎麼做才 像個同性戀」的想像(以跟過去不同的方式)越發分歧,但卻以一個一個平 等的id的形式進入網路空間中,假想彼此是「同志」。此外,伴隨1990年代 後主打「認同」的同志運動而來的是出櫃問題,換句話說,我們必須更「表 裡如一」地做同性戀;再加上女性的社會地位上升,因此一定程度上犧牲女 方的雙重生活,如今不再切實,也容易招致負面的道德評價。只要想想我們 會在gay板看到「死異男,滾回X」的推文就能明白,在gay板論事,「是不是 」有差別。在這樣的條件下,我們對應同性戀污名的策略,反而減少了自由 度:對每個自認為同性戀的人來說,一旦「認同」,就好像要賭上全副身心 ,好像同性戀是怎樣,自己就是怎樣,反之,自己怎麼做,動見觀瞻,弄不 好就會害整個社群都蒙羞。 我的論點是,首先,網際網路這個平台固然把我們帶到一起,卻也掩蓋我們 之間種種社會條件的差異。次之,同志運動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同性戀 污名的「殺傷力」,也同時讓過去雙重生活下可以運用的策略不再切事。綜 合這兩點,或許可以再提出這個問題:當同性戀污名的問題,不再能仰賴過 去因男女嚴重的不平等而得以成立的雙重生活來解決,而越來越「隨人顧性 命」、其應對策略越來越講究文化和經濟的資本時,會有什麼後果?設想, 一些同性戀者說:就算ES趴很好玩、就算用藥後的性愛刺激美好得不可方物 ,如果根本輪不到我,只會製造每每害我啞口無言的指控,我為什麼要理解 那些用藥的同性戀搞什麼屁?我雖然認為用藥與同性戀污名沒有因果關係, 但這些觀察可能也指向:「同志」這個認同可能已經罩不住五花八門的「同 性戀」了,而且不可能單靠消費來解決。 3. 最後,在比較抽象的層次上,我想補幾句。我覺得這年頭要下道德判斷都太 容易了,像推/噓文這樣的功能尤其促進大家表態。然而我以為重點不是是 好人還是壞人、我支持用藥或不支持等,而是我怎麼得到這個判斷的? 唯有當我們開始自問:我的判斷是怎麼來的?一些在推文、回文、水球、看 電視、看報紙、瀏覽網頁時不經心忽略--只留下好壞善惡等判斷(更多時 候只留下一種模模糊糊的「感受」)--的前提、推論過程等的問題才會浮 現。然後我們才會去思考:這則報導說的「毒品」到底是在什麼判準底下算 毒品?ES趴到底錯在哪?諸如此類的。 Notes [1] 臺南地方法院 89, 易,1999、台中地方法院 91, 訴,2372、台中地方法 院 93, 訴,2637、台中地方法院 95, 訴,1350、士林地方法院 96, 訴 ,67、高雄地方法院 95, 訴,2923、台北地方法院 96, 訴緝,187、台中地方 法院 97, 訴,3818、台北地方法院 98, 訴,1140、桃園地方法院 93, 訴 ,2134、台中地方法院 98, 訴,3630。 [2] 「…於民國95年4 月2 日凌晨1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路543 號 租屋處所舉行同性戀派對之場合中,因參加該派對之友人蔡文華欲施用毒品 ,遂先將其所有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 成分之紅色藥丸1 顆,無償轉 讓與蔡文華,蔡文華並當場施用半顆該紅色藥丸,之後丙○○復將其所有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0.1831公克),無償轉讓與蔡文華」(95訴 字第2923號) [3]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有24016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有39587筆。 [4] 除此之外,士林地方法院「96訴67」的被告在UT賣藥;台北地方法院「 96訴緝187」則是被「釣魚」。台中地方法院「91訴2372」中,被告指出「我 皆於每週五、假日前一晚至本市○○○路與博館路『天堂PUB』前販賣K 他命、MDMA、大麻香菸給同性戀者,只要有人問,我便販賣給他們,但 我們皆不認識」,被告相當肯定他的顧客是同性戀者,可以旁證用藥與同性 戀者之間的關係,並不如某些人認為的完全無關,或僅僅是「少數」害群之 馬。然而,同性戀的用藥實作(譬如搖頭party、ES party)與同性戀的污名 等議題,並不能由此順藤摸瓜全連在一塊兒。 [5] 聯合報系(國內) 有300筆、聯合報系(海外)有28筆、天下雜誌群有6筆、 商業周刊有1 筆、動腦雜誌有1筆。 [6] 請參考:Barthes, Roland. 1997. 明室‧攝影札記. 修訂版. 臺北市: 臺灣攝影工作室. [7] 同樣也要考慮的是像紅樓廣場的改頭換面,還有諸gay bar、三溫暖、健 身房推陳出新的活動等,生產出新的同性戀社交場所。不過,基於我在第二 大段結尾的論點,我會質疑從消費面提出的辦法的限度在哪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6.222 ※ 編輯: elek 來自: 140.112.156.222 (05/26 20:29) ※ 編輯: elek 來自: 140.112.156.222 (05/26 20:35)

05/26 20:31, , 1F
反正只要用藥合法,同性戀就不會在被歧視了...
05/26 20:31, 1F

05/26 20:33, , 2F
1樓是不是想的太簡單了....
05/26 20:33, 2F
※ 編輯: elek 來自: 140.112.156.222 (05/26 20:36)

05/26 20:38, , 3F
很多用藥合法的地方還不是歧視同志
05/26 20:38, 3F

05/26 20:40, , 4F
所以以後不要在甲板談論HIV,同志就不會被HIV污名?
05/26 20:40, 4F

05/26 20:41, , 5F
好好看喔!!!
05/26 20:41, 5F

05/26 20:43, , 6F
精湛且邏輯縝密。
05/26 20:43, 6F

05/26 20:56, , 7F
可悲 這毒窟真的很可悲
05/26 20:56, 7F

05/26 20:57, , 8F
我看 藥頭來這打廣告 都無所謂吧?
05/26 20:57, 8F

05/26 20:59, , 9F
汙名???是你們自己抹黑自己的 怪誰?
05/26 20:59, 9F

05/26 21:05, , 10F
樓上看不懂中文嗎
05/26 21:05, 10F

05/26 21:07, , 11F
樓樓上應該看不懂別人在寫什麼
05/26 21:07, 11F

05/26 21:10, , 12F
推薦這篇文章
05/26 21:10, 12F

05/26 21:10, , 13F
樓樓樓樓上不要再自取其辱了好嗎囧
05/26 21:10, 13F

05/26 21:11, , 14F
藥頭又還沒來吧== 你怎知無所謂
05/26 21:11, 14F

05/26 21:12, , 15F
講到藥頭,那我來推薦《等待藥頭》這本講藥物與流行音樂的書
05/26 21:12, 15F

05/26 21:20, , 16F
push 但是有[還有未盡之意]的感覺(笑)
05/26 21:20, 16F

05/26 21:21, , 17F
那麼愛藥頭 不會去饒河夜市喔 那裏一堆藥頭排骨
05/26 21:21, 17F

05/26 21:21, , 18F
一碗六十塊吃到爽 快去!
05/26 21:21, 18F

05/26 21:23, , 19F
05/26 21:23, 19F

05/26 21:23, , 20F
意猶未盡
05/26 21:23, 20F

05/26 21:24, , 21F
05/26 21:24, 21F

05/26 22:04, , 22F
05/26 22:04, 22F

05/26 22:12, , 23F
同性戀請用男同性戀 同志請用男同志 謝謝
05/26 22:12, 23F

05/26 22:29, , 24F
05/26 22:29, 24F

05/27 00:11, , 25F
呼終於讀完了 ~ 推
05/27 00:11, 25F

05/27 00:28, , 26F
05/27 00:28, 26F

05/27 01:26, , 27F
05/27 01:26, 27F

05/27 08:41, , 28F
中肯。
05/27 08:41, 28F

05/27 09:04, , 29F
05/27 09:04, 29F
※ 編輯: elek 來自: 140.112.233.137 (05/27 10:00)

05/27 11:45, , 30F
精采!推。
05/27 11:45, 30F

05/27 13:21, , 31F
推!好文...樓上看不懂中文就去上課別再當宅宅啦。
05/27 13:21, 31F

05/30 22:03, , 32F
elek 好棒唷!
05/30 22:03, 32F
文章代碼(AID): #1B_HFzft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