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任用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教師如何任用?
(A)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用
(B)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C)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遴選聘任
(D)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答案是B 這是根據幼稚教育法第11條
想請問 那教育行政機關意思是指 教育處要辦理嗎?
但是依教師法11條 及36條 為什麼答案不能選C
11條是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6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
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另外,
那像那種獨招的國小附幼 就是教育處以公文委託小學辦理教師甄選嗎?
這個又是依據那個法規呢? 還是只要有公文就可以?
還請知道的大大協助解答 謝謝^^
這是國小的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
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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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28 21:3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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