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外國人也有權示威抗議

看板foreigner作者 (新的開始)時間17年前 (2007/04/26 00:00),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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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也有權示威抗議 2007.4.25 蘋果日報 樂生療養院保存爭議中,有外籍人士在台灣支援發聲,卻屢受行政權阻撓。 聯合國指定為特別諮詢顧問的國際IDEA組織,其代表來台開記者會,根據社運組織苦勞 網:中正分局員警在現場阻撓:「聯合國又怎樣?要講回去國外講,不要在這裡講!」並 立刻制止發言。IDEA代表被盤查,讓警察記下基本資料。 《蘋果日報》也報導:415遊行中,曾為英國BBC電視特約記者的香港人張翠容也參與。她 是著名戰地記者,有大量文章關注港台的聚落拆遷問題。她現場發表感想,立刻就被警方 人員上前關切,被警告:「下次不可以這樣。否則驅逐出境」。 警方皆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藉口,認為外籍人士的活動,不符申請入境事項,涉及違 法。台灣已解嚴二十年,但境管法規淪為箝制言論的工具,一如以前 將入境許可當成施惠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的規定,並沒賦予行政權限制言論自由的權力。除非法律特別規定 ,移民(外籍人士)在居住國的諸基本權利不因為其申請入境的理由而受 限。這是國境 法規實務上的基本常識。舉個例子,台灣留學生到美國學法律,妻子也是留學生,他們的 入境理由是念書。當妻子懷孕了,美國移民當局可以主張「其 (做愛)活動不符入境申 請事項」,而驅逐出境嗎? 入境申請理由只是簽證類別,入境後的活動不受此理由的限制。若行政當局要限制入境 者的活動,例如,禁止打工、不得申請福利津貼,則必須有法源,據以在簽證上 表明。 禁止事項在境管實務上有個特點:到底禁止什麼事項,必須明確。禁令採條件式表列( conditions)。台灣警方作法,顛倒行事,把外籍人士當成 朝貢的蠻民,舉動得受朝庭 的限制與看管。台灣警方╱移民當局的法律見解,在意識形態上仍把入境許可當成是特許 恩惠,是十六世紀中西各皇朝控制跨國商人的思想。 移民法27條規定含糊 移民法27條的規定是含糊的,要用來限制憲法與國際人權諸法所保障的基本權益,這條文 並不足夠。以入境╱居留理由作為限制外籍人士發言╱示威的手段,是標準的警察國家 勾當,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違憲行政。所謂民主國家都有類似台移民法27條的規定,例如 英國庇護與移民法第十款。但英國政府想要限制外來者的言 論活動,不能只靠移民法, 還得按照新立的反恐法律的規定,在有證據認為外來者的言論確實與恐怖行為有關連時, 行政單位才能採取行動。另個著名的例子是美國 政府驅趕披頭四成員約翰藍儂案。約翰 拿簽證入美國,然後到處抨擊美國政府並巡迴演出。美國政府不敢只以「與入境申請不符 」的理由驅趕,千方百計把約翰搞成 煙毒犯。結果,約翰贏了,透過漫長官司還取得了 永久居留權。 2001 年,台灣進步工運人士孫窮理等人前往香港參與抗議WTO的示威,被遣返;台灣法輪 功人士前往香港抗議北京政府,被遣返。兩案引起台灣輿論憤慨,副總統與其 人權小組 開記者會譴責香港當局戕害言論自由。台灣行政當局如何看待自己行為?在英國,我幾次 到中國使館前示威聲援中國工運人士,英國警察也沒有來盤查我身 分,說我進行與居留 目的不符的活動。紐約的留學生為台灣加入聯合國而遊行,美國警察也不盤查他們。在台 灣的外國人,為何受此騷擾? 作者為英國歧視法協會成員 施威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137.157.178

04/29 00:46, , 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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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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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推一個
05/01 02:30, 3F

07/05 04:20, , 4F
到別人國家還是乖一點
07/05 04:20,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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