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蓄意傳染愛滋罪應該存在嗎?

看板feminine_sex作者 (XavierCYChen)時間6年前 (2017/11/15 13:02), 6年前編輯推噓5(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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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一名曾有販毒等毒品前科的男子, 2012年上網認識多名男同志,陸續約到住處嘿咻 ,事後男子因毒品案遭判刑,法官發現男子竟罹患愛滋病,向檢方告發男子涉嫌傳染他人 愛滋,不料檢警找出曾和他約砲的11名男同志,他們竟供稱,早就罹患愛滋病,台北地檢 署認定這11人明知染病還和這名男子無套性交,今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傳染未遂罪起訴11名男同志。」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109/1237943/ 愛滋病可以入罪化的正當性,是因為傳染途徑被認為是可以選擇的個人行為(性交、捐血 、捐贈組織器官),所以感染者應該自己節制,「不要出來危害社會」。尤其性又被當作 是要最先退讓的需求,身體殘缺、患病、貧窮的人,可以吃飽/睡飽/活得下去就夠了, 怎麼還奢求可以有性?因為自己不克制「沒有滿足也不會死」的需求而害人感染,不就更 該死?因為如此,這個特殊化的罪章才得以入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 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 傳染於人者,亦同。 反對這個法條的第一個理由,就是質疑這是把疾病入罪:列管的感染者身分,成為蓄意感 染罪的構成要件(法條中的「明知自己為感染者」),形同將感染者身分在法律上分隔出 來。如果要懲罰造成他人身體危害的行為,也可以適用傷害罪、重傷害罪,在量刑的時候 考量當事人隱瞞病情造成對方危害的行為是否要加重處罰,而沒有必要將愛滋病另外定罪 。 第二則是把「感染者的危險性行為」入罪化。危險性行為的風險一定不只是愛滋病,還有 各式各樣的性病,但只有傳染愛滋是犯罪,傳染其他性病就不在法律管制範圍內,這樣將 愛滋病特殊化的法條,只是與消除愛滋恐慌和汙名的方向相悖。此外,將雙方達成合意要 進行的任何性行為,用法律去管制甚至入罪化,就像通姦罪一樣是加強好、壞的性之間的 價值階序而已。 第三,此罪刑只加在感染者身上,等於是將當事人行為的該次「傳染」視為單方向的加害 -受害關係。但「受害」的一方在感染之後,也就變成了法律下的預備加害者身分。甚至 更荒謬的,兩個感染者的性行為會讓雙方都被定罪。 對比這部法的第一條「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 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和第四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 以歧視......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只能說管制思維的幽魂還是未散,分殊化與混合 體的增生仍在持續。 -- 參考 無證之罪:交叉傳染未遂罪的荒謬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9614 權促會揭愛滋感染者受侵權狀況 批「蓄意傳染」條款致感染者入罪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175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7.138.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eminine_sex/M.1510722152.A.0C0.html ※ 編輯: E5Hayabusa (1.167.138.172), 11/15/2017 13:03:31 ※ 編輯: E5Hayabusa (1.167.138.172), 11/15/2017 13:04:27 ※ 編輯: E5Hayabusa (1.167.138.172), 11/15/2017 13:09:21

11/15 13:17, 6年前 , 1F
蠻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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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3:29, 6年前 , 2F
你打一根愛滋血在你小孩身上再來裝聖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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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3:29, 6年前 , 3F
這哪叫什麼裝聖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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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3:30, 6年前 , 4F
一班兩個腸病毒就要停課一週,大人不思保護自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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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照護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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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3:42, 6年前 , 6F
愛滋並不是第一個蓄意傳播被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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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3:45, 6年前 , 7F
一堆約炮的,一些付費找陰道按摩的! 是事業做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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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來日已無多?還是另一半是礦植物無法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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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靜下來,好好與深層的自己對話,不要走捷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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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往幸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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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5:06, 6年前 , 11F
惡意駭人得無藥可醫的疾病 刑責應該再加兩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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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5:06, 6年前 , 12F
連這都可以質疑也挺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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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5:25, 6年前 , 13F
實在懶得跟你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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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5:26, 6年前 , 14F
尤其你的第二個理由,反果為因的論述,是要誤導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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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0:25, 6年前 , 16F
應該!不然蓄意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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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3:41, 6年前 , 17F
先取消愛滋的匿名再說吧 自己都遮遮掩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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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10, 6年前 , 18F
通姦跟傳染性疾病也能類比?邏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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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12, 6年前 , 19F
其他STD沒入罪,也不代表這法條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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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14, 6年前 , 20F
其他STD少有需要吃一輩子的藥來控制的情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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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1:14, 6年前 , 21F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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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37, 6年前 , 22F
反過來想,以極高的機率使對方幾年必死,是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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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41, 6年前 , 23F
理由1離題了。喝酒開車有罪,但只喝酒是很ok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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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46, 6年前 , 24F
理由3也不是荒謬,因為前題是彼此以為對方非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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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48, 6年前 , 25F
你說的「預備加害者」我不能同意。我拿著刀不會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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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砍人狂」。注意這裡有個前題是我知道我拿著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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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4:31, 6年前 , 27F
上面說取消匿名的 願意公開姓名然後去檢測一下愛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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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4:31, 6年前 , 28F
篩檢嗎 還是你想說你沒得愛滋幹麻去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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