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通訊社「性權是人權」專題(4)
2002違反性權四-性交易不戴保險套以愛滋講習懲罰 污名性工作者
由於警方追查性交易時,常以現場查獲的保險套作為證據,導致部分性工作者不敢
用保險套;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11月19日確立「保險套除罪化」原則,也
就是保險套不能作為有價性交易的唯一證據。衛生署將修法要求旅、賓館、三溫暖
等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供客人使用。為落實使用保險套,並將修法增列性交易遭
查獲時,雙方應接受愛滋病防治講習,若雙方未使用保險套,還要增加講習時數,
並將訂出講習辦法。
如何有效推動「性交易時戴保險套」?「保險套被警方取締時視為證物」,或是「旅
賓館業未準備保險套」不是關鍵問題。當性工作合法時,性工作者會是愛滋防治的
第一線尖兵,有條件拒絕不戴保險套的客人;但是當性工作「地下化」時,性工作
者被法律視為罪犯,招攬客人困難,也難以與業主、消費者協商談判,因此部份弱
勢性工作者迫於生存現實,會接受沒有戴保險套的客人。
而衛生署修法方向,未從推動性工作合法化下手,而企圖以「增加講習」的懲罰來
推動「性交易戴保險套」,懲罰規訓恐怕是隔靴搔養,預期不會有多大成效。反而
讓人擔心為規避「懲罰」,又讓執法者有其他有利可圖的空間。而應該是愛滋防治
的第一尖兵的性工作者,還是被放在「犯錯」的層次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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