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通訊社「性權是人權」專題(1)
同志新聞通訊社「性權是人權」專題
有別於過去傳統年度十大性新聞,性別人權協會、TG蝶園、同志諮詢熱線、日日春關
懷互助協會等四個團體,共同選出2002年十大違反性權事件,在政府人權立國的口號
下,於12月人權相關月份,特別以被污名的性/別主體發聲,別具意義。
社會經常以八卦、窺視的心態對待性新聞,我們認為性新聞中反映的「性權」,是社
會應該認真面對的基本人權,因為基本人權本應包括「所有人」的人權,不該排除任
何人,特別是被性污名的弱勢者-性工作者、跨性別、同性戀,以及被性道德壓迫的
「一般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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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違反性權一-通姦有罪不違憲 女性被迫充當性道德糾察隊
12月27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確立以「刑法」處罰通姦、相姦行為,並未
違憲。這個解釋再度強化了「一夫一妻」制度,並且同意國家介入管理人民性行為自
由。
這個解釋忽視了目前實務上,通姦有罪並無能保障婚姻、家庭制度,因為當婚外情發
生時,通姦罪等於是鼓勵抓姦,迫使婦女(元配)接受過時的道德標準同時站在道德
警察隊的位置,承受大量精神、肉體的折磨和金錢的付出,卻徒勞無功,反而成為通
姦有罪的最大受害者。另一不合理之處,在於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常常演變成太太撤回對先生之告訴,形成女人與女人之間的戰爭。簽訂婚姻契約是當
事人(夫妻)雙方的協議,按理無須非當事人為其努力維持。大法官這個解釋,顯然
對於目前通姦罪作用在婚姻中婦女未蒙其利先得其害的真實處境並不瞭解,令人感到
遺憾。相較多數國家不會以「刑法」處理通姦行為,而日前回教國家伊朗也突破嚴謹
的宗教規範,免除通姦被擲石致死的規定,目標都在破除原始人類的善妒、報復的仇
恨心態,朝向更理性面對性與婚姻,這一點,台灣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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