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

看板facelift作者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時間9年前 (2015/04/30 20:13), 9年前編輯推噓13(1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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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GHKZah ] 作者: guesttt111 (guesttt111)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 時間: Thu Apr 30 01:30:08 2015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http://ppt.cc/9~RT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然後.......... PTT站方就被告啦~~~ PTT站方就被告啦~~~ PTT站方就被告啦~~~ (好扯所以說三遍)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http://ppt.cc/8Pvd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http://ppt.cc/zCr5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還有好想問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裁判日期】 1031119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黃佩若       朱家嫻       劉鏿蔤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人能力,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107.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28611.A.9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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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喔~~喔喔~~喔喔~~喔喔~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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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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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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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會不會被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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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是要告啥??不然空白推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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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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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爸蔡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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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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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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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覺得PTT有一天會被搞到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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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箭頭 不算喔~~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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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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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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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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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駁回主要針對被告身分而不成案,可惜沒有成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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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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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權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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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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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的不實廣告、訟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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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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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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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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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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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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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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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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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推 不用給P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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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省錢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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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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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啟芳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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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到法院認證了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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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63 則推文
還有 12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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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不是人也不是非法人團體...沒辦法告批踢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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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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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對這件事很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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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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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負評文就馬上被車參聖告了 要求刪文 不准網路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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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評論 自己卻寫不實推薦文廣告 真是諷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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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醫美版被他告的網友們不要妥協 讓他被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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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rash1109 (42.71.148.73), 04/30/2015 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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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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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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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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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車醫師到底厲不厲害啊 最近有想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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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鼻子 有點怕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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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車醫生謠言會施壓,負評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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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消失了,這次告上PTT站方要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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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告人刪負評的醫生到底厲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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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答案應該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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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打...沒說某某醫術好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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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0:15, , 217F
可別來告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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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廣告文為何是告平台不是發文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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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都是事實陳述 是要告三小法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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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不只有告發文者,也有告推文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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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罵訟棍不意外,那麼愛欺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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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業配是事實,為何還要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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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新帳號denK的文,指控請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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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7:13, , 227F
關於告PTT「訟棍」車參聖回覆告ptt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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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7:14, , 229F
關於新開臉書的節錄片段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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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K在好多篇貼文,所以我也回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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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denK留好多篇,護航文怎不也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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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一起接受網友公評,別告人施壓,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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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7:25, , 234F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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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2:07, , 235F
新增~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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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GXnUFv (faceli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