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新聞] 削骨想變張柏芝 臉垮求償563萬

看板facelift作者 (我要瘦)時間14年前 (2009/08/28 01:56), 編輯推噓-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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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新聞] 削骨想變張柏芝 臉垮求償563萬 時間: Wed Aug 26 01:21:01 2009 解釋不夠清楚是賠錢的主要理由, 多講兩句, 病歷寫多一些 可以節省十萬,何樂而不為? ----------------------------------------------------- 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兩造爭執之要點: (一)、丙○○於術前是否已盡醫療法第63條規定告知義務? (二)、若丙○○未盡告知義務,與原告術後發生下頷神經受損間有 無因果關係? (三)、丙○○是否有於術中改變下顎移動量數值及不平均削去下顎 骨之情形而導致手術失敗? (四)、如丙○○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一)丙○○醫師無非以93年6 月17日已以電郵告知:「風險方面 ,最常遇見的問題是術後的下唇麻木(會動,但感覺較差) 。尤其是想要瓜子臉的人,因為會削到下顎很前面的部分, 管下唇感覺的神經有時候會被拉扯到。」等語(見本院北調 字卷第28頁),以及術前交付原告之顱顏部整形重建手術說 明書第五點記載:「上下頷骨施行截骨或整復手術時,少數 會傷及眼眶下神經或下齒槽神經,而導致上唇或下唇感覺遲 鈍,此種現象會於一年後逐漸恢復或改善之。」等文字(見 本院北調字卷第49頁),且手術同意書業經原告簽認等語置 辯;惟查:原告施行正顎削骨手術並非以治療為目的,通常 正顎手術的出發點都是基於重建良好的咬合關係、正確的上 下顎骨關係及合宜的牙齒角度來進行手術計畫的擬定,但原 告是為了外觀容貌的改善為出發點來醫院求診,則其對於醫 療行為中發生罕見、極端併發症或副作用之忍受度較低,甚 至會因顧慮併發症或副作用所帶來之不利益,因此該併發症 或副作用對於病患接受醫療給付時之同意權行使具有一定之 影響,應認醫師就醫療行為中可能發生罕見、極端之併發症 或副作用負有告知義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字第 11號民事判決理由可參,但不論前述電子郵件信件或手術說 明書內容,丙○○固曾告知手術風險為何,惟就一般有理性 之人所重視之併發症、復原機率及損害程度的描繪尚嫌不足 ,更以模稜兩可及足以誤導病患相信系爭併發症將自動恢復 之用語,難謂無規避告知義務之虞。徵以本件除施予正顎手 術外尚有施行削骨手術,然原告所簽認之手術同意書建議手 術原因僅記載「正顎手術」,而無「削骨手術」,是丙○○ 執此證明已就系爭手術之風險、併發症及術後恢復狀況為充 分告知,容有未足,更難謂已詳盡告知義務。此外,本院依 據相關病歷資料之記載,亦未見丙○○就前述風險已向原告 詳盡說明之記載。綜上足認丙○○於手術前並未將系爭手術 所可能產生下頷神經永久性麻痺之併發症、副作用等重要資 訊詳細說明告知原告,縱原告曾簽署同意書,仍難認丙○○ 醫師於術前已盡說明告知義務。 (二)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由於醫療過失之有無,醫師與醫院方面具有 較強之專業舉證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方得免除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而非要求原告方面就此舉證。 原告於系爭手術後,受有下唇麻木之併發症,極有可 能為系爭手術時傷及下頷神經所致,至於麻木時間則視神經 受損情形而定,而丙○○手術前未善盡醫療法第63條第1 項 告知義務,已如前述,上開法律規定應認為係保護他人之法 律,丙○○醫師違反上開規定,且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 失,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自得認定其具有過失。從 而丙○○醫師既無法舉證排除原告所受傷害與其未善盡說明 義務間之因果關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規定,被 告無從以因果關係之理由免責。 (三) 丙○○縱於手術中擅自改變下顎骨移動量數值,尚難謂違反 醫療常規。 整形美容手術之目的在於改善患者外觀容貌,個別建 構單元之尺寸容積影響居次,然界定是否改善之認定,除端 視手術結果與術前討論是否一致,次則取決於個人審美觀之 標準,難免流於籠統主觀,而無具體確定之標準,原告因不 滿術後結果而要求丙○○、陳昱瑞為其進行修復整形手術, 醫師恐出於維持醫病和諧、原告之央求(參見本院卷第113 頁,94年8 月2 日陳昱瑞所為手術紀錄單之臨床發現欄內記 載:「prev.angle splitting and genioplasty with unsatisfactory symmetry and chin」該句翻譯為先前施行 過下顎骨角劈開及下巴尖整形手術,讓病人不滿意的對稱性 與下頷外觀)或其他原因而答應施作,由此即認94年1 月30 日丙○○所為整形手術失敗,容有未足,原告對系爭手術結 果不滿,容或為個人對美感評價之差異,而手術前兩造就此 問題溝通深度亦不足,造成雙方期望值落差甚鉅所致,是原 告仍執以前詞主張系爭手術失敗云云,遽難採信。 (四) 慰撫金:原告自94年1 月30日施作手術後,即產生下唇麻 木,對其生活及精神勢必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衡諸一般常 情,足認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揆諸上開條文,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惟本院審酌原告 因下唇麻木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長庚醫院林口分院在國內屬 大型醫療機構之經濟地位,以及丙○○過失程度與經濟地位 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為適當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誠屬過高,為無理由。至於原告 雖因不滿意系爭手術之結果,無法接受臉部外觀已改變之事 實,並因此表現情緒低落、失眠、憂鬱情形,甚至因精神壓 力過大導致開口困難,經診斷罹患重度憂鬱症及顳顎關節症 ,有卷附高雄市立聯合醫院96年1 月2 日診斷書、長庚醫院 牙科病歷資料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北調字卷第39、64 頁),惟系爭手術之成敗與否,非僅依據原告滿意度高低, 縱丙○○改變手術前協議內容,使原告臉形較原協議內容削 尖修長,惟原告外觀並無怪異等情,是難據此認定系爭手術 失敗,復觀諸高雄市立聯合醫院97年11月4 日函覆本院稱: 「……重度憂鬱症為多重病因的疾病,一般包含生理因素、 心理因素及環境因素,依患者病情分析,美容手術結果可能 是誘發疾病的原因之一,另外需考量患者的心理因素,如個 人特質、挫折忍受度等。爰此,患者戊○○確實因重鬱症曾 在本院接受治療,但導致重鬱症的原因,則無法以正顎手術 結果此事件作為單一歸因。」等語(見本院卷第177 頁)則 原告呈現之精神病理實屬個人體質所致,尚不得遽認與手術 結果有直接相關。是原告以其自身病理狀況發展,要求丙○ ○對其負侵權行為責任,洵屬無據;甚者,原告因壓力過大 引發之張口困難、顳顎關節症,亦難認與系爭手術結果間有 因果關係,被告均不負侵權行為責任甚明。 、懲罰性賠償金: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為保 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 品質,特制定本法。」考其立法目的,乃藉由無過失責任制 度,課以製造商採取不讓危險商品流入市面,或以其他安全 商品替代之責任,使危險商品退出市場,以減少危害之發生 。惟現代醫學知識就特定疾病之可能治療方式,其實相當有 限,醫師僅能本於專業知識,就病患之病情綜合考量,選擇 最適宜之醫療方式進行醫療,若將無過失責任適用於醫療行 為,醫師為降低危險,將選擇性的對某些病患以各種手段不 予治療,或傾向選擇治療副作用較少之醫療方式,捨棄較有 利於治癒病患卻危險性較高之醫療方式,此種選擇治療對象 及方式傾向之出現,顯然有違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甚 明。又醫療手段之採取係為救治病人之生命及健康,就特定 之疾病,醫師原係以專業知識,就病患之病情及身體狀況等 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宜之醫療方式進行醫療。若將無過失責 任適用於醫療行為,則醫師為降低危險行為,可能以治療副 作用之多寡及輕重為依據,反而延誤救治時機,增加無謂醫 療資源之浪費,並非病患與社會之福,是應以目的性限縮解 釋之方式,將醫師所提供之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之適用( 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178號判決)。準此,原告依 前引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懲罰性賠償金責任, 即乏依據,不應准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8.26.234.72

08/26 01:38,
這位法官的頭腦算很清楚了
08/26 01:38

08/26 01:39,
所以那十萬塊算是給病人的安慰獎
08/26 01:39

08/26 02:11,
所以在做任何治療前,要記得先說明死亡風險啊!
08/26 02:11

08/26 02:37,
嚴格講美容手術本來就是遊走法律倫理邊緣
08/26 02:37

08/26 02:41,
幫沒病的人開刀 單純只是為了賺錢 "客人"、法官的容忍度都低
08/26 02:41

08/26 02:42,
這個法官算客氣了 他也有在判決書上說明上述緣由
08/26 02:42

08/26 09:09,
認真拜讀了.這法官寫得相當清楚.民事中有罪推定的法條來源
08/26 09:09

08/26 09:11,
也寫出來了.10萬元買個教訓吧.以後手術同意書大概要寫的像
08/26 09:11

08/26 09:12,
保險契約書一樣.還要重點地方highlight...
08/26 09:12

08/26 09:13,
認真考慮以後每個病人都錄音存證....
08/26 09:13

08/26 09:34,
有罪推定一段:民184條2項,也要符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08/26 09:34

08/26 09:34,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
08/26 09:34

08/26 09:35,
些例中,法官到底認為醫師違反哪項保護他人之法律?
08/26 09:35

08/26 23:48,
查閱最近的判例,大部分都是敗在無法證明已盡說明義務,慎之!
08/26 23:48

08/27 16:59,
本院一個案例, 是醫生在同意書上手繪一堆說明圖,
08/27 16:59

08/27 16:59,
結果法官認定醫師有清楚說明, 無罪開釋 XD
08/27 16:59

08/28 01:56,
借轉
08/28 01:5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95.27

08/28 17:35, , 1F
好難懂...這判例的意思是說~就算手術失敗醫師仍無過失責任?
08/28 17:35, 1F

08/28 17:35, , 2F
不管是形狀削歪了或造成永久性傷害?
08/28 17:35, 2F
文章代碼(AID): #1AbiZBh8 (faceli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