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關於贈品是否能轉售之見解

看板e-seller作者 (小紫)時間6年前 (2017/09/30 16:18), 6年前編輯推噓12(12014)
留言26則, 11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因為剛好是商標、專利代理人(具有專利師資格) 同時也是網拍賣家,對於贈品是否可以轉售這個議題查了點資料, 想跟大家分享,也歡迎其他人提供資訊一起討論。 -----------------------分隔線-------------------- 關於贈品到底能不能轉售,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所以當然可以有爭執的空間。 不過若是轉售一般購買商品、參加活動所獲得之贈品, 我認為依據下述法院判決, 只要這個贈品不是仿冒品,那就不會侵害商標權。 仿冒品不論是一手還是二手販賣,都是侵害商標權。 當然我也同意若是自己答應不能轉售,卻轉售產品, 有不當得利之虞。 ---------------------法院判例整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易字第9號 本案事實: 被告自淘寶網收購告訴人於日本發售雜誌之贈品, 此贈品為托特包, 被告將收購之贈品於台灣實體店面轉售。 本案爭點: 告訴人認為被告所賣之贈品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仿品,因而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本案結論: 因無法證明被告所售之贈品為仿品,故被告無罪。 =======以下為法院見解,會睡著可的跳過XD================= 本案法院見解:   惟查大陸淘寶網為購物平台,廣為一般民眾週知且接受, 而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因其他因素自行拆封而於網路上 單獨販售、轉賣,並無違常情此亦經告訴人自承此類雜誌贈 品近來常被個人於網路上轉售。   是被告辯以其於淘寶網購得商品後,自行包裝販售等語, 並無顯然悖於一般交易常態。   被告辯稱其曾於實體書店購買告訴人授權雜誌發行之雜誌 附贈包包,比較過後認扣案包袋應係真品等語。經本院審視本 件扣案包袋與前開被告庭呈之雜誌附贈包袋之外形及花色等形 式上觀察,兩者所示之商標圖樣、包況自外觀而言,甚為相似 ,並無顯著之差異。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難以使法院產生被告明知為仿冒商 標之商品而陳列販賣之確信,是被告欠缺明知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主觀要件,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法律見解節錄結束,可參考以下白話=========== 我的見解: 由法院判決可知, 告訴人根本不爭執贈品是否可以轉售, 而法院也認為贈品拆開單獨轉售是符合一般交易常態。 因此只要能證明自己所售之商品是從合法管道取得之真品, 不論這個真品當初是正品還是贈品,都不會侵害商標權。 不過還是要知道「會不會被告」和「告不告的成」是兩回事, 像這個案例的被告,是販售真品,但還是被告了,只是最後是無罪的。 因此建議大家要轉售商品,最好保留取得商品來源的證據, 畢竟若是不幸被告了,是要自己舉證自己販賣的商品是真品。 -------------------------------- 若有其他問題或見解,也歡迎提出討論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84.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seller/M.1506759501.A.E7B.html 好的,再針對T大的疑問分析

09/30 16:52, 6年前 , 1F
這個判決,不知道原po在哪裡看到贈品能否轉售這點爭執過
09/30 16:52, 1F

09/30 16:52, 6年前 , 2F
?(能請您指出來那一段有說到嗎?我真的找不到可能我
09/30 16:52, 2F

09/30 16:52, 6年前 , 3F
老花吧?)雙方根本沒就贈品能否轉售這個爭點爭執過。被
09/30 16:52, 3F

09/30 16:52, 6年前 , 4F
告從未主張我買的是贈品。他只說,我之前買的雜誌的贈品
09/30 16:52, 4F
T大上述疑問在於「此判決沒有明文寫出贈品能否轉售」

09/30 16:53, 6年前 , 5F
跟這個淘寶買來的包一模一樣,所以我相信是真的。這個
09/30 16:53, 5F

09/30 16:53, 6年前 , 6F
案子的爭執點,不太一樣耶
09/30 16:53, 6F

09/30 16:54, 6年前 , 7F
法官最後是以被告非明知商品侵害商標,欠缺故意。以及,
09/30 16:54, 7F

09/30 16:54, 6年前 , 8F
檢察官沒有辦法證明這個商品是假的。
09/30 16:54, 8F

09/30 16:57, 6年前 , 9F
原告也只說,對啦,我之前在日本的雜誌真的有送這個包,
09/30 16:57, 9F

09/30 16:57, 6年前 , 10F
但是我沒有單獨販售過,也沒有在淘寶賣過,所以他一定是
09/30 16:57, 10F

09/30 16:57, 6年前 , 11F
假的。法官:未必是假的,就算是假的,被告也沒有故意
09/30 16:57, 11F

09/30 17:24, 6年前 , 12F
淘寶賣的日雜包,是仿的,何來贈品轉售可言
09/30 17:24, 12F
T大及E大上述敘述則與商標侵權的罰則如何認定有關 所以接下來會針對以下兩點再做陳述 1.如何從此判決推論贈品得以轉售 2.販售仿冒品會有怎樣賠償責任或罰則呢? ------------------------分隔線---------------------------- 1.如何從此判決推論贈品得以轉售 (1)從本案事實推論 告訴人說這個形式的正版托特包,全世界上只有在日本, 作為搭配雜誌的贈品銷售,並無單獨販售過。 我們可以想想既然這個正版托特包只有在日本做為贈品銷售, 那被告有什麼方法取得這個托特包來販售呢? i 被告購買仿冒的托特包 (這是告訴人的主張) ii 被告從日本雜誌正常銷售管道購買雜誌+正版托特包贈品, 並單獨將正版托特包贈品轉售 (這是我們最想看到的案例) iii他人從日本雜誌正常銷售管道購買雜誌+正版托特包贈品, 並單獨將贈品轉售,而被告收購他人轉售的的正版托特包贈品 (本案被告的主張) 全案花了大量的人力時間在攻防 i 被告所賣的托特包是不是仿冒品 ii被告知不知道所賣的托特包是的仿冒品 最後因為無法直接證明被告所賣的托特包是仿冒品, 或是被告明知所賣的托特包是仿冒品, 所以被告無罪。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被告所賣的托特包, 很可能真的是收購他人轉售的正版托特包贈品。 既然三手轉賣正版托特包贈品並無侵害商標權, 那二手轉賣當然也無侵害商標權囉~ (2)從反向思考本案 倘若「轉售贈品必然侵害商標權」為真 那本案根本不用爭執被告所賣的托特包是否為仿冒品, 只要告訴人主張,這個形式的托特包, 全世界上只有在日本做為雜誌的贈品銷售,沒有單獨銷售過。 所以這個形式的托特包,必然是贈品。 既然「轉售贈品必然侵害商標權」 那被告銷售這個必然是贈品的托特包, 就必然侵害商標權,必然有罪。 若有如此簡單的方法,檢察官怎麼可能會不主張 而讓被告最後無罪呢? 這不是檢察官和法官明顯瀆職嗎? 所以顯然的「轉售贈品必然侵害商標權」這個假設是錯的 (3)從告訴人的自承推論 判決書載明 告訴人自承此類雜誌贈品近來常被個人於網路上轉售 而告訴人並不爭執贈品能不能轉售,在法律上不爭執就代表同意, 也就是說告訴人同意此類雜誌贈品可以在網路上轉售。 (4)從法官見解推論 判決書載明法官認為 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 因其他因素自行拆封而於網路上單獨販售、轉賣,並無違常情。 此段法官是在回應告訴人主張 「他沒有單獨販售這個托特包,所以被告銷售的必然是仿冒品。」 但法官認為,一般人在購買雜誌+贈品後, 因為其他因素,自行將雜誌+贈品拆封, 而在網路上單獨販售贈品,並無違背常情。 也就是一般人將贈品轉售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被告真的很有可能收到他人轉賣的贈品。 ------------------------------------------- 根據以上四點分析,正版的贈品應是得以轉售的。 若還是覺得我的推理有誤的話, 麻煩提出是哪個法條或判例, 明確跟大家說是哪裡規定了贈品不得轉售呢? 否則不要再散播不實的法律資訊了好嗎? 畢竟沒有根據的主張,相當於是在說本案的檢察官瀆職囉!! ------------------------------------------------ 2.販售仿冒品會有怎樣賠償責任或罰則呢? 前面第1點已經討論的正版的商品,轉售是不會侵害商標權的, 接下來,要討論的是若販售的是仿冒品 怎麼樣會有賠償和罰則呢? ---------------------以下是法條------------------------------- 首先先看商標法民事責任的規範 第69條第三項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商標法刑事責任的規範 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是法條---------------------------------- 所以依據這兩條商標法 賣家要有以下行為,才會有賠償責任及罰則 (1)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品 (2)是因故意(明知)或過失販售仿冒品 法律上故意(明知)的意思就是賣家明確知道是仿冒品, 卻仍然繼續販售。 譬如:賣家明知道淘寶網上號稱原廠NG品、尾單、原單的商品, 基本上就是仿冒品,卻仍然進貨來賣。 法律上過失的意思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也就是說我們賣家本身應該要注意自己所販賣的商品是否為正版 譬如:賣家並非跟原廠商進貨,而是跟號稱販售正版的廠商進貨, 而賣家並沒有進一步檢查這個產品到底有沒有可能是正版, 就直接販售他人號稱是正版的商品, 若實際上這個號稱正版的商品其實是仿冒品, 那賣家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有過失責任。 ------------------------------------------------------- 回到前述的這個判決 告訴人只有提出刑事訴訟,沒有附帶民事訴訟, 因此被告必須符合「明知所販售的商品是仿冒品」, 才算有罪。 本案被告主張說 雖然我不是直接原廠進貨, 但我有購買一份只在日本銷售的雜誌+正版托特包贈品 而我從淘寶收購的托特包,和這個一定是正版的托特包贈品 兩相比較後,其外形及花色等形式上觀察,並無顯著之差異, 所以我認為我從淘寶收購的托特包也是正版的。 因為訴訟當時,在日本亞馬遜還是可以買到這個雜誌+托特包贈品的組合 所以被告就買了一份全新的雜誌+托特包贈品, 讓法官在庭上開封,並與被告先前被扣押的托特包兩相比較, 法官也認為被告從淘寶收購的托特包, 品質和一定是正版的托特包無顯著差異, 所以法官認為被告所販賣的托特包, 真的很有可能是收購他人轉售的正版托特包贈品。 最後法官認為 (1)被告販售的很可能是正版托特包贈品。 (2)就算被告販售的是仿冒品, 但因為被告沒有明知道是仿冒品還賣(無故意), 而且被告已經盡了查證所販售的物品是否為正版的責任(無過失), (3)所以就算被告販售的其實是非常精緻的仿冒品, 那被告也沒有刑事責任的。 ------------------------------------------------------------ 因此最後重申 1.販售已正常流通之正版商品,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2.販售仿冒品一定是有問題的 3.販售無法直接明顯判斷是否為仿冒品的商品 若是有盡到相當的查證責任,就有可能是沒問題的(如本案) 至於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才算是盡到查證責任, 就要看法官的判定了。 所以建議大家進貨一定要保留進貨的證據, 若非跟國外原廠購買, 一定要自己先想辦法查證是否是正版的, 畢竟若是不幸被告,才能提出自己並非故意或過失的證明, 否則侵害商標權是有刑責與賠償責任的! 千萬不要因小失大囉!!!! -------------------------------------------------------- 若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提出討論^^ 推 butachan: 化妝品專櫃的認定,是櫃姐不可以拿來櫃上販售,消費者 09/30 19:54

09/30 19:54, 6年前 , 13F
取得後要在網路上轉賣,是沒關係的
09/30 19:54, 13F

10/01 02:16, 6年前 , 14F
網拍上一堆在賣贈品跟試用品的,照T大見解通通違法?
10/01 02:16, 14F

10/01 10:36, 6年前 , 15F
不然樓上你以為可以賣嗎?就是大家都在賣沒事,我賣為
10/01 10:36, 15F

10/01 10:36, 6年前 , 16F
什麼不可以是吧?
10/01 10:36, 16F

10/01 11:17, 6年前 , 17F
10/01 11:17, 17F

10/01 11:18, 6年前 , 18F
沒有違法阿
10/01 11:18, 18F

10/01 15:14, 6年前 , 19F
贈品可以轉售阿 沒有問題阿 重點是這個贈品是什麼吧!?
10/01 15:14, 19F

10/01 15:14, 6年前 , 20F
怎麼感覺都有人覺得所有贈品都不得轉售的感覺
10/01 15:14, 20F

10/01 23:46, 6年前 , 21F
查網路上各家說法 律師 消保官 每個都是說贈品轉賣應無不法
10/01 23:46, 21F
※ 編輯: Vinajum (114.41.62.217), 10/02/2017 11:33:37

10/02 17:47, 6年前 , 22F
辛苦你了~~
10/02 17:47, 22F

10/02 18:38, 6年前 , 23F
感謝V大的資訊,非常實用!V大你真的人超好給了我好多
10/02 18:38, 23F

10/02 18:39, 6年前 , 24F
實用的建議,超級感謝你的!!
10/02 18:39, 24F

10/02 20:34, 6年前 , 25F
這篇該收精華呀!
10/02 20:34, 25F

10/03 09:07, 6年前 , 26F
請問商品上面明確寫出贈品不得轉售是否真的不能轉售呢?
10/03 09:07, 26F
文章代碼(AID): #1PprDDvx (e-se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