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FW: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請勿以身試法。
文章出處:
http://blog.sina.com.tw/evastory/article.php?pbgid=39537&entryid=573009
作者:Eva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請勿以身試法。
目前很多網路使用者的觀念需要修正,很多人認為網路是法律的化外之地,不必尊守傳統
的法律,這些人在日常生活上通常也都循規蹈矩,但是在網路上卻自恃技高一籌,誤認立
法院尚未修訂網路相關法律,誤認執法者未受過網路使用訓練,誤認他人無法追蹤到自己
,誤認為在網路上享有法律豁免權。這些錯誤想法使得很多人誤蹈法網而不自知。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 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
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
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
...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
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 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的毀謗罪。
E.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
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
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F.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
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文章希望各位網友參考!!~!! 文章出處
http://www.asiafocus.com.tw/focus/knows/know008.htm (連結失效)
這個只要舉陳具體事實即可,前陣子有大學生在 BBS 及貼大字報罵老師,被判刑 10 個
月, 請本站網友在發言時要三思而行, 別太衝動了...
如果你還不了解事情的嚴重性,請你參考以下的網址:
「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文章 自負言責」出自中國時報標題。
上網發表個人心緒與不滿,結果不但被告且判賠十萬元。
http://jouston.no-ip.com/archives/000193.html
另一案件:
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4717692
發表於 2007/08/22 04: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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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236.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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