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FW: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請勿以身試法。

看板e-seller作者 (Mireille)時間15年前 (2009/08/07 13:31), 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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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http://blog.sina.com.tw/evastory/article.php?pbgid=39537&entryid=573009 作者:Eva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請勿以身試法。 目前很多網路使用者的觀念需要修正,很多人認為網路是法律的化外之地,不必尊守傳統 的法律,這些人在日常生活上通常也都循規蹈矩,但是在網路上卻自恃技高一籌,誤認立 法院尚未修訂網路相關法律,誤認執法者未受過網路使用訓練,誤認他人無法追蹤到自己 ,誤認為在網路上享有法律豁免權。這些錯誤想法使得很多人誤蹈法網而不自知。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 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 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 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 ...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 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 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的毀謗罪。 E.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 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 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F.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 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文章希望各位網友參考!!~!! 文章出處 http://www.asiafocus.com.tw/focus/knows/know008.htm (連結失效) 這個只要舉陳具體事實即可,前陣子有大學生在 BBS 及貼大字報罵老師,被判刑 10 個 月, 請本站網友在發言時要三思而行, 別太衝動了... 如果你還不了解事情的嚴重性,請你參考以下的網址: 「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文章 自負言責」出自中國時報標題。 上網發表個人心緒與不滿,結果不但被告且判賠十萬元。 http://jouston.no-ip.com/archives/000193.html 另一案件: 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4717692 發表於 2007/08/22 04:59 A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236.9

08/07 17:27, , 1F
但是我覺得很差的地方是 只有"公然"才有罪
08/07 17:27, 1F

08/07 17:28, , 2F
寫到信箱 私下罵人 多難聽 都不算罪
08/07 17:28, 2F

08/07 17:39, , 3F
對啊...因為只能抓公開地方的...
08/07 17:39, 3F

08/07 17:40, , 4F
對啊...因為只能抓她在R大網誌的回文
08/07 17:40, 4F

08/07 17:40, , 5F
錯字連篇+不實指控,不實指控就真的了~
08/07 17:40, 5F

08/07 17:43, , 6F
網誌留言的部份,可以當作恐嚇、不實指控
08/07 17:43, 6F

08/07 17:44, , 7F
yahoo私信...唉我很久沒用yahoo了.太多垃圾信
08/07 17:44, 7F

08/07 17:46, , 8F
私信髒話部分..就想成什麼人說什麼話
08/07 17:46, 8F

08/07 17:47, , 9F
個人道德修養問題,把她當作蘇東坡看佛印吧y
08/07 17:47, 9F

08/07 17:48, , 10F
她在網誌講話就沒有侮辱、誹謗,反而恐嚇、不實指控
08/07 17:48, 10F

08/07 17:50, , 11F
現代有些人就是喜歡搞這種行為,如果你找到他網誌
08/07 17:50, 11F

08/07 17:50, , 12F
公開罵你的話,也可以告,暗指特定對象辱罵等等的罪名
08/07 17:50,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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