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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g ]
討論串[請問] 竟然還有人吃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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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撇去種種價值觀和各種意識形態(道德邏輯)不談. 針對這個主題. 我來說明一下法律和執法實務上的認定. 1.殺貓狗—有罪(動保法第12條). 2.賣貓狗屠體—有罪(動保法第12條). 3.吃貓狗—無罪(沒法條可罰). 這是目前法律的狀態. 所以受罰者都是香肉店老闆,而非香肉店客人. 所以理所當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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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沒有 就跟還是會有人吃兔肉一樣. 在越南 大陸 韓國 等. 這些地方 吃狗肉是合法的. 也是他們從以前以來的風俗習慣. 看不慣就不要一直去找這些事情來看. 臺灣以前也是吃狗肉的. 要不怎麼會有一黑二黃三花四白的說法. 後來會禁止是因為. 我們把狗完全歸類為陪伴人類的寵物. 而其他國家並沒有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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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所謂吃狗肉是違法的法源依據是動保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動保法在民國87年公布施行時沒有這個規定,是民國90年修法時加入的,提案人是王幸男委員,當時立法院討論時,王
(還有275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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