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棄養視為虐待動物 若致死最高可判2年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427/7VTLUDGVTJHXJO7KX4YJCSBBNY/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的立法精神;
以往針對虐待動物要件,包含以暴力 、不當使用藥品,
本次修法新增器物、或棄養等「不作為」傷害動物的行為也視為虐待。
https://i.imgur.com/8Khs4HC.jpg
《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若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立委陳亭妃在法案初審時受訪表示,
愛護動物就是要好好飼養,
過去對虐待的定義好像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動作,
將不作為納入虐待範疇,加強動物保護;
她說,不作為意即丟棄不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就會有虐待的意涵,
因此也適用於動保法中與虐待有關的罰則。
三讀條文也明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
查核與評鑑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
針對捕捉動物相關規範,
本次修法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改為全面禁止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的槍械、獸鋏來捕捉動
物,
違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罰鍰。(黃韋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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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修了14-1,怎麼沒修14-2
那我買捕獸夾作為後山造景藝術可以嗎?@@a
等之後法條出來我再去看看
希望是有刪掉,不然同意給人製造
不就還是預期有人買來用嗎?
第 14-2 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立法院上午三讀修正
「動保法」第1條、第3條、第14條之1、第22條之1與第30條規定。
其中就民進黨立委陳亭妃等人提案的
「動保法」 第3條,
將10款的「虐待」定義,修訂為「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
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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