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蘭斯基:被通緝的與被渴望的》

看板documentary作者 (你也是 XD)時間16年前 (2009/10/02 05: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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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ovie 看板] 作者: cplinn (你也是 XD) 看板: movie 標題: [雷]《波蘭斯基:被通緝的與被渴望的》 時間: Fri Oct 2 05:27:40 2009 這部女導演 Zenovich 執導的紀錄片《Roman Polanski:Wanted and Desired 》據說直接關聯到最近波蘭斯基被捕一事:首先,律師根據這部影片中檢察官 和波蘭斯基的律師的回憶向法庭提出了再議(主要關於法官 Rittenband 的一 些所作所為);其次,這部紀錄片在 HBO 播放以後似乎也引起了洛杉磯警方 的反彈,這也是為何儘管波蘭斯基早在瑞士有房產,也多次進出瑞士,一直到 最近才被逮捕的原因(不過這只是猜測)。 既然要談這部紀錄片,恐怕終究很難避免談到個人主觀的見解,不過我試著盡 量從比較沒有爭議的過度到有爭議的論點之上。 首先一個簡單的問題是:這部影片的最重要論點是什麼?我認為,儘管影片本 身難免要交代波蘭斯基的童年、發生在他妻子身上的悲劇、媒體(輿論)本身 的問題、甚至包含了一些意識形態的議題(片名就是指波蘭斯基在美國被「通 緝」,但在法國被「渴望」,暗指歐美兩方壁壘分明的評價),但是著力最多 的主線還是很清楚的:波蘭斯基在司法過程之中並沒有被公正地對待。如同被 害人 Samantha 的律師在訪談的過程中所說的:「我不能原諒波蘭斯基,他對 我當事人的所作所為也是萬分錯誤的,然而,他應該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審判 ,可是他沒有(得到)。」 紀錄片重現的審判過程可以這麼簡述:波蘭斯基碰到了一個表現慾望極強,又 十分重視輿論的法官 Rittenband。在兩造(波蘭斯基的律師和檢察官)達成 協商之後,他首先拒絕了專業機構做出的假釋報告(這個報告顯示波蘭斯基精 神上沒有問題,因而建議假釋),因為這樣做會被輿論認為是在放縱權貴。因 而他利用權限將波蘭斯基送到監獄做了九十天的醫學觀察(事實上就是不言自 明的監禁,因為根據雙方協商,波蘭斯基將會被假釋)。波蘭斯基在四十二天 的「醫學觀察」之後被釋放,觀察的結果和先前的假釋報告結論相同:波蘭斯 基在精神方面並沒有問題。但在那之後,Rittenband 又改變了主意:他希望 波蘭斯基坐滿九十天的牢,又希望和他達成私下協議,以波蘭斯基自願被遣返 為條件換取輕判。這次波蘭斯基不願意再相信 Rittenband,選擇私下逃亡。 而 Rittenband 也因為這些密室協商被彈劾,案件轉移到另一位法官手中。關 於這個過程,檢察官和波蘭斯基的律師在影片中的回憶相當一致。 對波蘭斯基潛逃一事做出評斷,就相當於問:波蘭斯基應不應該相信他能在美 國循正當途徑得到公正的審判?這個答案自然人言人殊。我想提出的一點(也 是在影片中可以看得到的),就是這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也不是一個能用 一般論涵蓋的問題。就前者而言,這關係到當時(美國 70 年代)的氣氛,以 及這件事在輿論層次的評價;就後者而言,即使一般來說,一個人願意相信美 國的司法體系足以排除任何偏見,但這無法抹殺波蘭斯基的確在一審受到不公 正的對待(此指程序,而非判決,一直到潛逃他時都尚未宣判)的事實。 在紀錄片中,前一點是藉著重現波蘭斯基的妻子遭遇的慘案而浮現的。影片重 視的並非慘案本身(幾乎沒提 Manson family),而是當時媒體如何把波蘭斯 基的電影《失嬰記》中的異教儀式和現實連結起來,對波蘭斯基的妻子Sharon Tate 做出各種八卦的、不實的指控。儘管我覺得《失嬰記》對當時宗教觀念 強烈的美國保守社會的衝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方向,但是紀錄片本身似乎有些 隨意地把歐洲和美國對波蘭斯基的兩極評價作為一個事實來宣揚,說美國人不 過把波蘭斯基看成「心理扭曲的侏儒」,我認為這缺乏了討論的深度而流於一 種宣傳。 但是,如果從紀錄片中不斷強調的「媒體」(或輿論)在審判過程中扮演的角 色來看,或許能更給我們一種啟發:從表面上來看,波蘭斯基是知名人物、能 請很好的律師為他辯護、整個案件暴露在公眾和媒體嚴格的審視之中,那麼, 他理應得到平民老百姓所沒有的「特權」。然而,從事件發展的軌跡看來並不 是如此。那麼,是不是有另一種可能,即這種「特權」不過是一個幻覺,相反 地,為了維持法律的公正形象、為了證明特權不曾發揮作用、為了逃避輿論的 審判,反而矯枉過正,使得法律的天平偏向對被告不利的另一方?這點讓我想 起同樣是 HBO 製作的另一紀錄片《Indictment:the MacMartin Trial》(無 盡的控訴)中對司法體系和媒體之間的關係所做的探討:假如兩造都必須透過 媒體影響司法審判,那是不是事實上已經宣告司法不僅談不上公正和客觀,甚 至是十分脆弱的?我在這裡並不是說:因為 MacMartin 家族是無罪的,所以 波蘭斯基也是無罪的。事實上,證據顯示波蘭斯基確實是有罪的。我想要指出 的是:這在幾十年前的美國發生的、司法和媒體的共生關係,放在現在台灣的 一些重大案件一樣可以看到,足見有一種共時性的結構潛藏其中。光就這一點 而言,這部紀錄片所給人的思考空間就超過了波蘭斯基案件本身。 另外一點就是關於法官 Rittenband 的作為本身。不論是藉著「醫學觀察」之 名所施行的監禁,或是以判重刑為要脅做的私下司法協商,都這讓我想起前一 陣子很流行的一本書《潛規則》中所謂的「合法傷害權」。當然,在韋伯的定 義裡,現代國家的特徵就是壟斷所有合法暴力的權力。但是,難道不是正因如 此,我們應該格外注意「合法」底下是否藏著一些特別的意圖?《無盡的控訴 》中,嫌犯遭受到不尋常的長期羈押,這對法官來說是「合法」的權力;同樣 ,拒絕兩個機構對波蘭斯基的假釋評估,或以醫學觀察為名實施的監禁也是「 合法」的。但合法不等同於正義。事實上,在這兩件似乎性質完全相反的案件 中(一是無罪一是有罪),我們看到的是當嫌犯的「權利」和法官的「權力」 碰撞時,嫌犯的權利是被犧牲的那方,而最後的決定因子卻在「事實」之外( 輿論或是法官個人的慾望)。在 MacMartin 審判的案例裡,因為嫌犯是無罪 的,因而對長期羈押的不當是很容易做出的判斷;然而,在波蘭斯基的案件裡 ,即使波蘭斯基是有罪的、即使我們對這個案件本身非常反感,和被害人達成 和解同樣是波蘭斯基被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不論我們自己認為這個判決(並 未做出,但原來的可能判決是波蘭斯基坐滿九十天的牢)是不是太輕,司法公 正的可貴之處與其說是能實現群眾心目中的「正義」,毋寧說是群眾必須能壓 抑自己的情緒,讓司法程序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實現自身。 也因此,我雖然同意先前網友的看法,即回到美國走完司法程序對波蘭斯基並 不是一件壞事,但我也認為洛杉磯警方有責任說明為什麼在這個時候才重新啟 動追捕機制。因為這牽涉到先前所提的「合法傷害權」的問題:確認國家行使 合法暴力時是基於「人人平等」的需求,而不是執行合法暴力的機關或個人的 利害考量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有人可能認為就算是洛杉磯警方看了這部紀錄片 而火大,但「波蘭斯基違法潛逃」,而洛杉磯警方有權啟動司法互助一事不會 有任何改變。這一點我完全同意。但我必須指出,這樣被外在事物啟動的「普 遍性」的要求達成的恰恰不是普遍性,而是特殊性。換句話說,洛杉磯警方將 很難面對這樣的質疑:假如追捕波蘭斯基是為了實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那麼,當波蘭斯基多次進入瑞士時,為什麼你們沒有任何動作呢?假如這次追 捕實現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那麼在之前的「不動作」實現的又是什麼 呢?難道這次追捕不正是反證了之前波蘭斯基的確是擁有特權的?而假如你們 有能力而不作為,那麼這種特權不正是很諷刺地,透過你們才得以實現的嗎? 回到紀錄片本身,我認為雖然不難看出導演 Zenovich 對波蘭斯基的同情,影 片本身也不無宣傳的斧鑿痕跡,但是對於還原審判過程的真相下的工夫還是值 得肯定的。我個人就並不是十分信服「貓和老鼠」的比喻(波蘭斯基在一個訪 談裡將他自己比喻為他是被貓,即法官 Rittenband 玩弄的老鼠),也不太能 想像 70 年代的氛圍(那不是沒有可能,但是影片呈現的事實不夠)。但是如 同之前所說,我認為它揭示的一些東西是值得再思考的,不失為看膩了「天才 藝術家是不是有特權」的討論之外的一個清新的方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0.219.235.2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0.219.235.232 ※ 編輯: cplinn 來自: 68.197.92.22 (10/0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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