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週遭朋友發生一件車禍事情,煩請各位有空的幫忙解決一下
這件事情發生在約略今年四月
我的一個女性朋友因騎摩托車發生了車禍
之後的過程我就po上來
麻煩各位提供能解決現狀的意見,感謝
此內容為該女性友人所做的事件經過紀錄
立場或許會有點偏頗的可能,另,該女性友人為余小姐
車禍事件遭打壓之詳細內容經過
前民代女開車肇事致一死一傷,反控告被害者求精神賠償
時間: 民國97年4月9號下午15點
地點: 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境內之台一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南下103.9公里處
被害者:余小姐(以下稱A)、陳先生(以下稱C)
肇事者:陳小姐(以下稱B)
1-事發經過:
A從君翰流星花園(A的租屋處)騎乘白色普通重型機車
從流星花園宿舍出口的斜坡下來後,在十字路口警示燈原地下停等
C騎乘深色普通重型機車準備左轉到產業道路
A等待C由對向左轉後A才能左轉北上
B駕駛小客車(轎車)從南下的方向慢車道快速行駛過來
B不知何故未發現甲方在路口等候
先擦過A的車頭,後急轉彎以右邊車門撞擊導致A因撞擊重傷昏迷不醒
在B撞上A後,車打左轉便直接擦撞上對向C導致C輕傷
全程B未煞車(地上完全無煞車痕)且未注意路況,導致撞上A、C而肇事。
車禍第一時間肇事者B報警處理並聯絡其親友
A住所之流星花園管理員及其住戶也馬上出來幫忙並報警叫救護車並聯絡A父母
以下後續發展依警察筆錄、目擊民眾說法、各項照片文件資料紀錄
2-案件處理中重重疑點
2-1-承辦員警案發時間與報案時間誤植
警方給的案發時間是15:45
而急救資料上頭清楚的寫著甲方昏迷到院時間是15:36
而當初報警的宿舍主任及當時隨車陪同到醫院的住戶也指出
出事時間是14:40介於50分之間
救護車甚至延誤了20幾分鐘才到達現場
而救護車到達時警方根本尚未趕到
時間點整整差了一個小時
事後投訴至警政署,得到的回覆為要求轄區竹南分局交通組派員查處
經過投訴後,承辦警方才將資料更正為
報案時間15:19:39 報案人為苗栗縣消防局 派遣令紀錄報案時間為4/9 15:15:54
談文分局於15:21分接獲轉報,處裡警員於15:26分到現場
2-2-第一時間車禍現場繪製圖錯誤
員警將倒在慢車道上的甲方機車繪製在快車道上
警方繪製的現場圖,出事當天有前往警局了解狀況的A父親
當時也明確的說明承辦員警將現場圖畫錯的事實
做筆錄的當下也請他務必確實重新繪製
而承辦員警也答應重繪,
然至第一次開庭前警方有無更正供庭上參考則A無法得知
此處重點為
若A衝撞B→A摩托車會因衝擊力由B轎車吸收倒在快車道上
若B衝撞A→B轎車會因衝擊力將A摩托車彈撞倒在慢車道上
現場繪製圖的正確性可以導出雙方撞擊時的真相
2-3-行車鑑定的報告與實際有出入
行車鑑定的報告判定A由路口突然衝出闖紅燈為過失主因
A當時已有明確的跟評鑑委員說過是停止狀態被撞擊
因為車鑑報告能得知B之筆錄
B聲稱她行駛在慢車道上約15~20公尺時已看到A
肇事地段係為學生宿舍大門出口一出來就是幹道
而宿舍大門的兩旁皆有圍牆擋著
後續A實際實驗肇事B之時速40及15-20公尺即看見A之現場模擬
影片證實B若已於慢車道上約15-20公尺處看見A行駛
即所謂A已然行經路中
所謂B看見A由路口突然衝出闖紅燈之行為並不成立
A表明於靜止狀態於左方被撞擊
此點在醫院傷勢診斷書能判斷出來
正因為B先擦過甲方的車頭,後急轉彎以右邊車門撞擊A
而A是以左腳停等的方式停在該路口,重心全都在左側,才造成左側傷勢嚴重
肇事者所說的”A闖紅燈撞擊B車門”依A傷勢來判斷並不成立
同理可證A傷勢造成原因為”B高速行駛中撞擊A”可能性極高
2-4-筆錄供詞矛盾
2-4-1
B聲稱於20公尺處即看見A摩托車行駛出來
又B隨後表明行至流星花園時A才從路口未減速衝撞上車門
大門照片
若是於20公尺前時速40狀態下發現A當下已經處於在過馬路的狀態
那為何不依常理行事以喇叭、車燈…等具警告意示之工具告知有車通行需讓道?
但B又於筆錄上指出A從宿舍出來毫無煞車就撞上她的車門那麼究竟B看到A時
A是已經行駛至路中,還是B行車至路口後A才行至路中導致撞擊?
此自相矛盾說法切確的表現出B說謊嫌疑
2-4-2
可以聲音判定撞擊點?是否注意行車狀況?
肇事者B
筆錄紀錄:『第一次撞擊點在我的右門』
開庭時供詞:『那麼大聲,怎麼可能不是車門被撞。』
B聲稱第一撞擊點是右前車門,完全無視鑑定報告指出第一撞擊點在於車子前方的右保險
桿
肇事者如果有直視前方行車,又或著是直視著A行車,為何不知道第一撞擊點?
以B筆錄、開庭時之矛盾發言對照鑑定報告誤差極大判斷
此言是否可以代表B當時並未遵守駕駛所要求的基本:看著前方行車?
既然並未直視前方行車,該證詞B之行車方向"號誌為綠燈"是否能夠採信?
且照片中可見,肇事方車頭第一撞擊點處留下白色車漆,由此可證明B方轎車擦撞A摩托
車證明(三方車輛中僅有A方車體為白色烤漆)
未注意路況及號誌,換言B闖紅燈也並無不可能
(此為GOOGLE網路MAP)
且該地段學生宿舍出入口與產業道路極為相近,又C說自己的方向為綠燈,當時C欲轉往產
業道路,
卻又說A是闖紅燈以致肇事,那麼這樣就有矛盾,因為產業道路的號誌與宿舍出入口一致
,依B、C之筆錄紀錄,兩方皆說自己行使方向皆為綠燈。此處有極大問題:不同方向之
線道號誌,可能同時綠燈顯示通行。
假設一、若C所說當時產業道路方向的號誌綠燈屬實,則B方台一線之號誌應為紅燈。B
方依法須減速停等。
假設二、若C方台一線當時為綠燈屬實,則C方產業道路號誌應為紅燈。如此,C方筆錄
與實際狀況不符。
當然此是以C轉彎前注意欲轉方向之號誌為前提之假設
3-肇事者方施壓,並聯合C私下處理
A父母於事發後到醫院馬上拿到一張病危通知單
而B母親到院後則不停的強調她是前民代
使得A父母備受壓力,B至開庭前完全再無與A聯絡
肇事者在做完筆錄後立刻將自己肇事車輛送廠維修,
並主動替C維修機車,未對尚在昏迷的被害者A做出任何處理之動作
4/29當天A應B要求去造橋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A到了現場後,才發現這個調解會只有B與C的名單
而當調解開始後,C在調解會上對B提出的賠償金額為20萬,
B、C和解破裂,B母親並拒絕另與A親屬談和解。
事後B母親出示幫C維修機車後簽好的和解書給A表明B、C兩方已私下和解
並由B單方面朝A提出用司法來解決這件事
明顯A遭B施壓,並B、C聯合私下和解導致A完全無機會參予協調
4-刑事庭開庭A敗訴,後B自行提出民事訴訟向A求償十八萬
以行車調查報告中A闖紅燈為主因敗訴
A不服判決自行整理案件可疑之處並提出多次上訴皆遭駁回
多處疑點明顯指出B失誤肇事,開庭審理結果如此實非眾人所樂見。
值得一提,就在和解破裂後的5/3日左右
B聯絡A,告知C服農藥自殺一事
無視C留下遺書中指明自殺原因為與B和解破裂
B更無故將此事怪罪完全無關之A
且於事隔多月後的11/17自行提出民事訴訟提告A需支付賠償
11月28日A收到民事賠償的支付命令書
B要求A需支付B的汽車維修費以及C的機車維修和和解金以及C死亡B精神備感痛苦之精神賠
償金十萬
B無視A權益,道德上的道歉、醫療費用或是醫療補品幾乎沒有
此車禍案件中,B、C早已私下談和解
B對C私下和解失敗導致逝世,卻無故轉遷罪於A
B除無預警提告外,還意圖將該負的道德責任轉嫁至A之行為非常明顯
以下引述A針對賠償事項諮詢謝姓律師所以給的意見:
車輛有折舊的問題
所以要算車輛的車齡計算不是B給多少就要A賠多少
再來是丙方的修車費用跟和解金
既然B認為沒有錯又何必支付和解金給C?所以這是她自主的行為與A無關
再來精神賠償
C不是車禍死的,而B沒有受到物理傷害
所以說依法律明文規定B不能向A要求精神賠償
對於民事審判結果,A已對判決的板橋地方法院提出民事異議狀
以上為事件完整經過與後續發展
A-余小姐身為次事件重傷後經急救得以存活之受害者
B-陳小姐為失誤之肇事者卻還霸道求償
C-陳先生卻因與肇事者和解失敗自殺身亡
抱歉文章過長,感謝看到這邊的版友
希望各位版友能給予建議幫助我朋友解決這件事情
附註: 就在po這篇文章的同時我朋友又收到了肇事者家人寄來的信
催促我朋友快點支付民事的求償金額,並附上了陳先生的遺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16.15
→
12/11 11:14, , 1F
12/11 11:14, 1F
→
12/11 11:15, , 2F
12/11 11:15, 2F
→
12/11 11:17, , 3F
12/11 11:17, 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