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RE: [問題] yahoo購物中心,七日內使用已磨損之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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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vysky (曼)時間19年前 (2007/02/28 22: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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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上面這一段是您自己寫的或由哪裡引述的?. 我幫您找完整的法條,您看看是否是指這個?. 消保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
(還有346個字)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iao2004 (想不到...)時間19年前 (2007/02/28 21: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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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只是想了解的更清楚. 所以又來發問了. 網路購物屬於消保法第三節『特殊買賣』. 所以消費者有權力在鑑賞期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換貨,. 即使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 第十九條買賣契約解除權仍舊不消滅!. 而且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無效!. 以上,於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znable (靠北 我PO文格式像發公文)時間19年前 (2007/02/28 11: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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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講,若所謂之"使用"係屬於必要之檢查行為. 如電器類商品需要通電測試等等之性質. 那麼7日鑑賞期是可行的.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扯遠一點,再來一個民法第356條
(還有20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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