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市人員的疏失,造成別人的金錢損失
我的手機行動上網合約是在2012/2/18已經到期無約,這是我昨天前去門市換SIM卡時才知道的。而我在2012/6/18因要調降通話月租費前往門市請門市人員替我查詢行動上網合約是否到期,門市人員告知行動上網部分需到2013/3月才會到期,所以他要求我通話月租費部分可以用續約方案比較划算,而我想說既然行動上網部分還沒到期所以我也續約了通話月租,而這門號碼我一開始就是打算合約全部結束時就不要用了,可是昨天得知其實合約早就到期而門市人員確沒有正確告知,等於我又多繳了快一年的行動上網月租費然後又卡在當時續的通話月租變成我現在解갊钁棜n付違約金。像這樣他們自己行政上的疏失我可以要求他們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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