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仲未給審閱期即簽約
初次來版,抱歉就是求助文章>_<
但由於對這方面的資訊實在有限,所以只好請求幫助QQ
在此先謝過各位願意看文甚至回覆的板友,萬分感謝!!
近日舍妹有購屋計畫,經過各種物色後選定了位於板橋的某個物件,
經過報價,房仲業者說約了屋主準備詳談
家母在4/2晚間支付了斡旋金並談好價格,並且簽定了買賣契約……
由於事前並不知情,所以家父及敝人對於母親只看過一次房子便簽約這件事感到十分不妥
家母也對此事感到十分憂慮(嗯,簽完才開始OTZ),
後來經過親友提醒才發現仲介業者並未告知消費者有至少3~5日的合約審閱期,
整個簽約時間只花了兩個小時,建議我們向消保會提出合約不成立的申訴。
在申訴前敝人已電訊消保官詢問相關資訊,
消保官對於我們看到合約到簽署只花了兩小時也感到十分訝異,告知能夠以此為由提出解約。
在提出申訴前,家母聯絡了房仲業者欲私下進行溝通解約,
業者卻一直強調未提供審閱期並不是能夠解約(合約不成立)的理由,
若我們不願執行合約則必須支付違約金等等。
由於業者與消保官給我們的資訊不同,所以想上板求助><
另外契約書上只有買賣雙方以及代書的簽名,
不知是否能因為仲介業者未提供審閱期而主張合約不成立?
請問有板友有類似經驗,或是相關知識嗎?
再次萬分感謝!!!!
P.S.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
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
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
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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