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消保法第19條第3項

看板consumer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3/01 13:16), 編輯推噓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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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Y拍買了一個包包 使用兩天拉鍊就壞掉 我要求退貨 然後現在賣家跟我說若要退貨,依民法第259條,我還要支付他使用兩次的費用, (他說他打1950去基隆市的消基會問的) 請問這有道理嗎?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 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 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 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 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02.229 ※ 編輯: fit704 來自: 114.42.102.229 (03/0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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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斷定是原本就有問題還是你弄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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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4:15, , 2F
依照我之前打電話問消保官的經驗是先跟賣方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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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貴你在去申訴,不然你要舉證是商品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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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可以把你貼在ES版的對話記錄也PO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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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5:49, , 5F
看完之後我覺得賣家已經有誠意要解決了,而妳態度不太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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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6:10, , 6F
剛去爬一下是e-shop版,態度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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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6:10, , 7F
你想退還是不要硬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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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6:44, , 8F
好我知道了 我會注意我的態度 我只是第一次碰到這種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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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6:44, , 9F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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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6:59, , 10F
也不是要你委曲求全 就事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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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7:35, , 11F
好 那運費應該怎麼算呢?我還在猶豫要不要叫他出我寄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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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7:36, , 12F
的運費 還是他願意幫我出寄過來的運費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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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7:40, , 13F
看你是要退還是要請他修理 你可以跟他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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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7:48, , 14F
我覺得那個包包的設計有問題 我不願意再使用 我想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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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8:50, , 15F
那你要把他修理好在退回去..或者讓業者報價修理囉
03/01 18:50, 15F

03/02 21:39, , 16F
事情解決了 他要幫我出寄回去的費用..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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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R84YRh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