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 2010.09.29修訂置底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到consumer爬文)時間13年前 (2010/09/29 23: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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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板板規(2009.06.20) 修訂時間 2009.10.07 修訂時間 2010.09.29 黃色字為此次修改部分,請詳細閱讀。 本板板規: ▲情節重大或履次累犯有蓄意鬧板或嚴重影響到板面上其他使用者權益,板主均可視  狀況加重水桶處份或其他處份,唯需另行公開公告說明。 一、字體與語法   1.1 禁注音文 (語尾助詞視情節由板主判斷)   1.2 禁不選字文 (依字數佔文章或推文之比例決定是否嚴重)   1.3 禁粗口文(髒話)   1.4 禁止謾罵   1.5 禁止挑釁(倘致混戰,以直接引發者為裁罰對象) 二、文章內容   2.1 禁止文不對題的文章   2.2 禁止標題不明的文章    ‧例如:「請問」、「可惡的黑店」、「懂法律的人救我」等    ‧請直接在文章標題說明要發問的內容。   2.3 禁止不符板旨的文字(本板宗旨在於保護消費者)    ‧請至更適合的板發文,如:Anti-ramp、Bunco、customer、hate板等。   2.4 禁止重複性文章(若精華區尚未建立該主題則不適用本條文)   ‧請善用精華區 和 / 搜尋相關主題的文章。   2.5 禁止廣告文章   ‧文章內容意在為特定商家圖利者。但純粹是為板友回答問題   而進一步推薦之「白店」則不在此限。   2.6 禁止過短或無意義、附和的文章    ‧此部份無法一一舉例,請大家自律,板主將視情況而定。 ‧如被板主認定為灌水文章,板主有權給予劣退。   2.7 禁止人身攻擊   2.8 禁止使用 [公告] 作為標題首字    ‧[公告]僅板主得使用之,請板友改為其他標題首字。   2.9 禁止於公告文推文   2.10 對板主判決不滿,可用通告信向板主詢問原因或直接向組務板申訴,    禁止於板上公開討論,以維多數人看板權益。 三、板規之增加、刪除或變更   3.1 板主有權隨時增加板規(公布後立即生效)。   3.2 板主群事務繁重,恕不個別通知違反板規者。   3.3 有期限被浸水桶者期滿請來信告知板主。若未主動告知板主視同放棄po文權利 。無限期被浸水桶者恕不接受復權。   3.4 如有觸犯板規之情形,板主除了砍文之外,將連同「證據」一併移入精華區中 的「灰名單區」,版友若發現自己的文章不見或無法po文,請自行前往灰名單 區中查看。   3.5 若板主有增加、刪除或變更板規,應公告PO文其增加、刪除或變更之新舊板規 之文字,並置底公告一週。   3.6 板友若認為板主其增加、刪除或變更之板規有所不妥,應先PO文給板主建議, 若板主不能提出合理之理由為其增加、刪除或變更之板規為解釋,板友得要求 板主舉辦期間合理的投票,讓所有板友能針對該增加、刪除或變更之板規作表 決。板主不得拒絕接受板友的表決結果。若板主拒絕舉辦期間合理的投票或拒 絕接受板友的表決結果,板友可向生活娛樂館或是購物名店街之小組長檢舉該 板主瀆職之行為並可連署罷免之。拒絕接受板友的表決結果。若板主拒絕舉辦 期間合理的投票或拒絕接受板友的表決結果,板友可向生活娛樂館或是購物名 店街之小組長檢舉該板主瀆職之行為並可連署罷免之。   3.7 若板主有增加、刪除或變更板規,該板主應於精華區內有關板規之文章,署名 自己的ID、其增加、刪除或變更之板規之新舊板規之文字,以及增修條文之 年月日。若板主在板友的督促之下仍未依此規則行事,即可視為瀆職。 四、罰則   4.1 違反2.1或2.2者,板主有權直接修改標題。   4.2 違反1.1~2.9且情節嚴重者,予以警告一次。   4.3 違反2.10者將給予一至三個月的水桶。   4.4 同一人於180天內受警告次數累積達三次,給予三個月水桶。   4.5 第一次水桶期滿後180天內警告再達三次,給予一年水桶。   4.6 第二次水桶期滿後180天內警告再達三次,給予永久水桶。 五、違規認定與檢舉   5.1 個別板主認定違規而有處罰之必要者,會在第一時間處理。   5.2 板友認為違規的言論,請以通告信向全體板主提出檢舉,由板主群個案認定。   5.3. 依5.2提出之檢舉,限對於過去7日內的發推文,逾期不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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