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洗衣賠償

看板consumer作者 (我可以的!!)時間16年前 (2010/01/17 18:2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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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衣服拿至一家新開有折扣的洗衣店送洗 店老闆說洗壞了 要跟我談賠償的事 之後我親自到洗衣店 沒遇到老闆 是櫃臺小姐跟我對話 小姐打電話給老闆後 跟我說 老闆說賠三百 我說 我要看衣服 而且你說的賠償我會考慮 小姐補充說 老闆說賠償是三百到五百,最多五百。還說,我的衣服有點舊了 我想提出我的訴求 請幫我看一下合不合理 1.我想請老闆為洗壞衣服道歉(至今沒接到道歉,只說要賠償) 2.說出賠償依據(不要憑空三百五百自己決定) 3.賠償後我仍想要回我的衣服 說明: 1.該加洗衣店在促銷,所以一件50。他的賠償依據似乎是10倍。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 2.我的衣服是從美國買的,是朋友送的,對我很有紀念意義。適用第六條第三項 3.洗滌標籤不清楚了,所以應該適用下列契約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 4.店家的說法,衣服洗壞是因為有染到其它的顏色,白衣服上有一點一點的紅班 以下為「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第六條 送洗衣物不能返還或毀損時之賠償數額 『送洗衣物因洗滌而毀損者,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數額依當事人之合 意,不能合意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 限;因過失而不知者,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 二、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洗滌,致送洗衣物毀損者,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 為限。 三、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專業知識及經驗定洗滌方式致送洗衣物毀損者 ,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因其他過失致生毀損者,亦同。 送洗衣物之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顧客得事先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之洗衣 價及不能返還或毀損時高於前二項所定之賠償數額。 洗衣業者已依前二項規定賠償者,顧客仍得請求返還送洗之衣物』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56 來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01.199

01/17 18:34, , 1F
對你很有紀念意義的話 要在洗之前先跟老闆講 才能用第2項喔
01/17 18:3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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